三 变法与党争
范仲淹发起的庆历新政,往往被视为王安石熙宁变法的先声。而事实上,二者之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在变革的根本目标和方向上,庆历新政仅仅是以校正时弊为目标,这与熙宁变法回复三代的宗旨是迥乎不同的。与此相关联,作为变革的倡导者,范仲淹和王安石的自我期许和自我理解也有质的不同。尽管作为北宋士大夫精神自觉的代表,范仲淹身上凝聚起了有别于前代的新的政治人格,但其立身行事的准则仍是以汉唐以降的名臣为依归的。这一点,在其所著《唐狄梁公碑》一文中有着集中的体现。换言之,如何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大臣”,是范仲淹的真正理想。而王安石则是要从根本上超越秦汉以来的政治格局。因此,对于神宗“唐太宗必得魏徵、刘备必得诸葛亮,然后可以有为,二子诚不世出之人也”的说法,王安石颇不以为然:“陛下诚能为尧、舜,则必有皋、夔、稷、禹;诚能为髙宗,则必有傅说。彼二子皆有道者所羞,何足道哉!”由此可见,王安石的理想在于“圣臣”而非“大臣”。
而在与变革相关的政治派分的问题上,庆历时期的“朋党”也迥异于熙宁时期的党争。庆历时期以范仲淹、韩琦、富弼和欧阳修为核心的“朋党”,其内在的凝聚力源于道德人格的感召。而围绕熙宁变法的党争,则完全以政治趋向为派分的标准和内聚力的来源。在这一时期,余英时在《朱熹的历史世界》里着重引出的“国是”问题成为党争的枢纽。这使得熙宁时期的党争,更多地具备了现代政党政治的某些特征。而之所以会产生这一重要的变化,其根本原因仍在于北宋立国理念中的分权和制衡原则。按《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三年(1070年)夏四月壬午条载:
壬午,宋敏求罢知制诰,以上批敏求“文字荒疏,旷其职业,不能者止,于义可从”也。于是王安石曰:“敏求草吕公著制,臣谕圣旨,令明著罪状,反用曾公亮语,止云‘援据匪宜’而已,此是自违圣旨,已幸朝廷不问,乃更辞职。”上乃令从敏求请罢职。及呈敏求诰词,上又令因著其前者失职之罪。曾公亮以为无罪可著。上曰:“令作公著诰辞,初不依旨明言罪状,乃宣言于外,以为朝廷改诰词须当乞免知制诰。改诰词亦常事,何致如此?此乃挟奸,见朝廷前者不加罪,故今敢如此尔。”安石曰:“敏求作公著诰词,曾公亮虽云‘但言援据失宜’,而臣即谕圣旨,令明著罪状。敏求不用臣所谕旨,而从公亮之言,此岂得无罪?”公亮曰:“舍人是中书属官,止合听宰相处分。”安石曰:“舍人乃行圣旨,岂是行宰相处分?”
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王安石仍是以参知政事即副相的身份主持变法。因北宋的分权制衡的原则,那些本已在相权之外的职能部门,如三司、御史等,自然成为反对新法的重镇。而宰相属官,如中书舍人,也因为职权所在而拒绝为王安石所用。上引宋敏求罢知制诰,就是此种制度性阻力的典型例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根本上克服此种制度性阻力,也就成了变法可否推行的关键所在。对此,王安石试图从制度和人事这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在制度上,制置三司条例司的设置,使得与新法有关的政令有了超越各职能机制囿限的可能。而在人事上,则尽量在可能对新法的推行构成阻碍的职位上安插与自己的政策取向相近的士人。这样一来,政策的取向也就成了新党的内聚力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