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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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鲁滨逊的勤劳、节制和智慧是道德品质吗

道德的最终起源和目的是增进人类利益。可是,道德究竟源于个人或自我的需要和利益,还是源于人类社会的需要和利益?罗素认为是前者:“道德的实际需要起源于不同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甚至同一时间的各种欲望之冲突。一个人想喝酒,又想胜任次日早晨的工作。如果他的选择给予他的欲望满足之总额是较小的,我们便可以做出他的选择是不道德的判断。我们可以判断那些奢侈或鲁莽的人是不道德的,即使他们除了自己没有损害任何人。……甚至鲁滨逊,在荒岛上也有勤劳、节制和智慧的用武之地。这些必须被判定为道德品质,因为这些品质增进了他的满足之总额而又没有损害他人。”Bertrand Russell: What I Believe, E.P.Dutton &Company,1925, p.36.罗素的观点能成立吗?独自生活在荒岛上的鲁滨逊的勤劳、节制和智慧是道德品质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全在于社会的需要,而并不在于个人或自我的需要:独自生活在荒岛上的鲁滨逊的一切行为都无所谓道德不道德。那么,道德究竟是怎样起源于社会需要的?它究竟是为了满足社会的什么需要?为什么鲁滨逊的一切行为都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从社会需要来看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也就是从道德与人类社会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来揭示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从社会各种事物对于道德的需要——亦即所谓“社会道德需要”——来揭示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所以,从社会道德需要来考察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同时也就是对于社会结构诸成分的比较研究。

社会,静态地看,亦即所谓“群”,不过是人的“人群”体系,是两个以上的人因一定的人际关系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动态地看,则是人的“社会活动”总和,是人们相互交换活动、共同创造财富的利益合作体系。因此,社会结构也就相应地分为社会的动态结构和社会的静态结构。能够显示道德起源与目的的社会结构,无疑是社会的动态结构,亦即社会活动总和的结构。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有哪些活动呢?

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不言而喻,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物质财富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关于物质财富的活动,也就是对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种活动,如所周知,叫做“经济”。关于精神财富的活动,也就是对精神财富的创作、出版、发行、教育、表演、学习、欣赏等等,如著书立说、戏剧舞蹈、绘画雕刻、讲课听课等活动。这些活动,虽然都是关于精神的,却不是精神活动,不是那种无法进行强制管理的无形体的大脑反映活动,而是可以进行强制管理的有形体的物质活动。这种活动,不妨名之为“精神产业”或“文化产业”活动。

经济和文化产业活动都是创造财富的活动,都是与财富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的活动。反之,那些与财富没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的活动,亦即完全不创造财富的活动,如亲朋来往、同事交际、爱情婚姻、拐骗盗窃、打架杀人等等,不妨名之为“人际交往”活动。

经济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皆系社会性活动,因而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互相配合、有一定秩序,不可互相冲突、乱成一团。这就需要对这些活动进行管理,于是便产生了管理活动。不过,管理活动有的创造财富,有的不创造财富。创造财富的管理活动,如生产调度的工作和乐队指挥的工作,无疑仍然分别属于经济活动与文化产业:生产调度的工作属于经济活动范畴;乐队指挥的工作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不创造财富的管理活动也分为两类:政治和德治。孙中山先生早就说过,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不过,正如马起华所说,管理众人之事,并非都是政治;政治仅仅是一种权力管理:“权力可以说是政治的标志”马起华:《政治学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2页。。政治是社会对于人们行为的权力管理,因而也就是对于人们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管理。因为所谓权力,如前所述,是仅为管理者所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强制力量,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它一方面表现为暴力强制,如判刑、收监、枪杀、体罚等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行政强制,如处分、降职、降薪等等。反之,德治则是非权力管理,是社会依靠非权力力量对于人们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管理。因为所谓非权力力量,如前所述,也就是使人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力量。它一方面是使人自愿服从的力量,亦即所谓教育,如思想的灌输、熏陶、培养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非权力强制,即舆论强制,如人们的议论、谴责、赞扬、批评等等。

政治和德治之分,原本基于它们所管理的对象性质之不同。政治的对象仅仅是那些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如民族争端、阶级斗争、杀人放火、贪污盗窃等等。政治所管理的是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这决定了政治不能不具有“应该且必须服从”的力量,决定了权力是政治的本性:政治是权力管理,它要求被管理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反之,德治的对象是人们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既包括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又包括不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如扶老携幼还是欺幼凌老、有礼貌还是没礼貌等等。这就决定了德治仅仅具有“应该而非必须服从”的力量,决定了教育是德治的本性:德治是非权力管理,它要求被管理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这样,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便既是政治对象,需要政治对其进行权力管理,同时还是德治对象,还需要德治对其进行非权力管理。反之,不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则仅仅是德治对象,仅仅需要德治对其进行非权力管理。

这样,政治与德治虽然都起源于对经济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却不仅仅是对经济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的管理。因为为了实现对这些活动的管理,又要有一定的管理组织、机关,因而又有了对管理组织及管理活动本身的管理。所以,政治与德治是对被管理活动与管理活动的双重管理,也就是对人们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的管理:政治是社会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不创造财富的权力管理;德治是社会对于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不创造财富的非权力管理。

可是,人们往往以为,只有对管理组织、管理活动的管理——恩格斯称之为对人的管理——才是政治,而对经济、文化产业的管理——恩格斯称之为对物的管理——则是经济或文化产业。这是不妥的。因为经济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文化产业创造精神财富,二者都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反之,政治和德治不创造财富,是不创造财富的管理活动。所以,一种管理活动,如果创造财富,那就是经济或科教;如果不创造财富,那就不是经济或文化产业,而是政治或德治。一句话,判断一种管理活动究竟是政治德治还是经济或文化产业,与管理对象无关,而仅仅取决于是否创造财富。这样,一方面,一切对管理活动和管理组织的管理,如各级政府的管理,无疑都不创造财富,因而都不是经济或科教,而是政治或德治。另一方面,对经济和科教的管理,却有创造财富与不创造财富之分:前者属于经济或文化产业;后者则属于经济和文化产业方面的政治或德治。

例如,一个工厂的厂长和生产调度,都是管理者,但其管理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后者创造财富,因而是经济活动;前者不创造财富,因而是经济方面的政治。一个电影制片厂的厂长和导演都是管理者,但其管理活动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后者创造精神财富,因而属于文化产业;前者不创造精神财富,因而是文化产业方面的政治。列宁曾十分明确地把经济与对经济的不创获财富的权力管理区别开来,称后者为经济方面的政治:“我们走向战胜白卫分子的每一步都会使斗争的重心逐渐转向经济方面的政治……现在我们主要的政治应当是:从事国家的经济建设,收获更多的粮食,供应更多的煤炭,解决更恰当地利用这些粮食和煤炭的问题,消除饥荒,这就是我们的政治。”《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0页。

然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使经济、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不致乱成一团而有一定秩序,从而保障其存在与发展,仅仅有政治和德治是不行的,还必须有被管理者怎样活动和管理者怎样管理的行为规范,以便用这些规范:一方面使被管理者知道他们的活动范围、标准,知道怎样活动才能够得到社会的允许赞成而不致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利益、触犯规范、受到惩罚和谴责;另一方面则使管理者知道管理的准则、范围,用以惩罚和奖赏、表扬和谴责、允许和不允许人们做什么,从而保障社会行为秩序。否则,如果没有这些规范,管理者就会无所遵循、各行其是、随心所欲、滥用职权;而被管理者也就无所适从、糊里糊涂、互相侵犯、乱成一团。

因此,唯有借助行为规范,才能实现对行为的管理,才能实现政治和德治,从而保障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的存在和发展。不言而喻,这种行为规范也无非两种。一种是政治规范,是政治活动遵循的规范,亦即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规范:如前所述,这就是法。另一种则是德治规范,是德治活动遵循的规范,亦即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如前所述,这就是道德。

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德治、法和道德,这就是全部的社会活动吗?这就是社会的动态结构的全部成分吗?是的。所谓社会,动态地看,亦即社会活动,无非是财富活动与非财富活动之和。财富活动亦即创造财富的活动,又分为两类:一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即经济;一是创造精神财富的活动,即文化产业。非财富活动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财富没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的活动,是完全不创造财富的活动,即人际交往活动;另一类则是与财富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的活动,是不直接创造财富而间接创造财富的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又分为权力管理及其规范和非权力管理及其规范:前者即政治与法;后者即德治与道德。于是,社会就其动态结构来说,无非由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德治、法和道德七类活动构成。如图:

综观社会结构,可知政治与德治以及法与道德虽然都起源于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但是,它们的全部源泉和目的却不仅仅是保障经济活动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政治与法是不创造财富的权力管理及其规范,是社会对于人们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的不创造财富的权力管理及其规范:政治和法源于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活动存在与发展之需要;目的是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活动的存在与发展。反之,德治与道德则是不创造财富的非权力管理及其规范,是社会对于人们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不创造财富的非权力管理及其规范:德治和道德源于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存在与发展之需要;目的是保障经济活动、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以及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的存在与发展。

那么,这“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除了经济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还包括什么?社会所由以构成的七种活动表明,还包括法和政治。因为法和政治显然都属于“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的范畴。所以,从社会道德需要来看,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全面地说,乃在于保障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政治和法五种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换言之,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不仅在于经济、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这三大社会活动的需要,而且在于法和政治两大社会活动的需要。这是因为,道德不但是经济、文化产业和人际交往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手段,而且是制定良法和实现优良政治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手段。

原来,如果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道德的外延显然比法宽泛:一般说来,二者是普遍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一方面,道德不都是法,如谦虚、谨慎、贵生、勤劳、中庸、节制、勇敢、仁爱等等都是道德,却不是法;另一方面,法同时都是道德,如“不得滥用暴力”、“不得杀人”、“不得伤害”、“不可盗窃”、“抚养儿女”、“赡养父母”等等岂不都既是法律规则也是道德规则吗?所以,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法是道德的一部分:道德是法的上位概念。那么,法究竟是道德的哪一部分呢?无疑是那些最低的、具体的道德要求:法是最低的、具体的道德。这个道理被耶林概括为一句名言:“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就是最低的、底线的道德;反之,最低的、底线的道德就是法。因此,最低的、底线的道德与法乃是同一规范;二者的不同并不在于规范,而在于规范所赖以实现的力量:同一规范,若依靠权力实现,即为法,若其实现不依靠权力而依靠舆论、良心等,则是道德。

可见,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一切法都不过是具体的、最低的道德,因而也就都产生于、推导于、演绎于道德的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所以,法自身仅仅是一些具体的、特殊的、琐琐碎碎的规则;法自身没有原则,是以道德原则为原则的:法的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法的原则、法律原则,如所周知,是正义、平等、自由等等。这些原则,真正讲来,并不属于法或法律范畴,而属于道德范畴,属于道德原则范畴。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谁会说正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平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自由是一项法律呢?岂不是只能说正义是道德、平等是道德、自由是道德吗?正义、平等、自由等等道德原则都是法的原则,因而也就应该是政治——政治以法为规范,因而应该是法的实现——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都是正义、平等、自由的缘故:正义、平等、自由都是法和政治的原则。

法和政治的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显然意味着:不遵循道德原则和遵循恶劣道德原则的法和政治,必是恶劣的法和政治;而优良的法和政治,必是遵循优良道德原则的法和政治。所谓优良的法和政治,亦即遵循优良道德原则的法和政治;而恶劣的法和政治,亦即不遵循道德原则和遵循恶劣道德原则的法和政治。这就是说,造就良法和优良政治需要道德:道德不仅源于经济和文化产业以及人际交往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而且源于造就良法和优良政治之需要。因此,道德的目的不但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以及保障人际交往之自由与安全,而且在于造就良法和优良政治: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以及保障人际交往自由安全,是道德与法和政治的共同目的;造就良法和优良政治则是道德的特有目的。

因此,所谓社会的道德需要便可以归结为五大道德需要:经济活动之道德需要、文化产业发展之道德需要、人际交往之道德需要、优化法律之道德需要、优化政治之道德需要。这样,从社会道德需要来看,道德便具有五大起源和目的: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政治。这五种活动——连同道德和德治——合起来,便是所谓的“具有社会效用的活动”,便是所谓的“社会活动”,便是所谓的“社会”。于是,道德的五大起源和目的又可以归结为一个:道德起源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维持社会活动秩序从而保障其存在和发展的手段。因此,从社会道德需要来看,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乃是道德之总目的;而促进经济发展、繁荣文化产业、保障人际交往自由安全以及造就良法和优良政治则是道德的五大分目的。

道德的这些起源和目的无疑乃是一切道德都具有的起源和目的,因而也就是道德的普遍起源和目的。那么,道德的特殊起源和目的是什么?可以说,每一个道德规范都具有它所特有的起源和目的。就拿古希腊的“四主德”来说,“节制”的道德规范显然源于每个人的理智和情欲的冲突,目的在于使每个人的理智支配情欲,从而能够做明知当做之事而不做明知不当做之事。这就是“节制”所特有的起源和目的,亦即“节制”的特殊起源和目的。“勇敢”的道德规范无疑源于每个人对待可怕事物的心理态度和行为表现,目的在于使每个人不怕不该害怕的事物。这就是“勇敢”所特有的起源和目的,亦即“勇敢”的特殊起源和目的。“公正”亦即“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它作为道德规范,源于人际利害冲突,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等利交换”使每个人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和他人贡献利益,另一方面则通过“等害交换”使损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达到最小限度以至于零。这就是“公正”所特有的起源和目的,亦即“公正”的特殊起源和目的。“智慧”亦即“相对完善的认知能力”,它作为道德规范,源于利己、利人和损人之冲突,目的在于使每个人不会害人而只会利人,并且不但会有良好的利人动机,而且会有良好的利人效果。这就是“智慧”所特有的起源和目的,亦即“智慧”的特殊起源和目的。

包括公正、节制、勇敢、智慧等等的所有道德规范,都具有各自特殊的起源和目的,这些特殊的起源和目的,显然都是从社会活动的不同侧面,表现出一个共同的、普遍的起源和目的:保障社会——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和政治——存在和发展。“智慧”的道德规范的特殊目的是使每个人不会害人而只会利人,使每个人不但会有良好的利人动机,而且会有良好的利人效果:人人如此,岂不就达到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道德之普遍目的了吗?“公正”的特殊目的是使每个人造福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达到最大限度、损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达到最小限度:人们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岂不就达到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道德之普遍目的了吗?节制的特殊目的是使每个人的理智支配情欲,从而能够做明知当做之事而不做明知不当做之事:这样一来,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岂不就得到了保障吗?勇敢的特殊目的是使每个人不怕不该害怕的可怕事物:能够做到这一点,才可能战胜邪恶和困苦而建功立业,从而达到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道德之普遍目的。

可见,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特殊性和普遍性之对立统一:道德的普遍的起源和目的即寓于其特殊的起源和目的之中。每个道德规范都各有其特殊的起源和目的;它们所包含和表现的道德的普遍目的,从社会道德需要来看,则是“一总五分”:一个总目的,亦即“社会”之存在发展;五个分目的,亦即“经济”之发展、文化产业之繁荣、人际交往之自由安全以及法和政治之优良。但是,如果不仅从人类社会的道德需要来看,而且还从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所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来看,那么,道德的普遍目的便是“一总六分”:一个总目的,亦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发展;六个分目的,亦即“经济”之发展、“文化产业”之繁荣、“人际交往”之自由安全、“法”和“政治”之优良以及增进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

这就是道德的全部源泉和目的吗?不是。因为我们还可以追问:保障人类社会——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和政治——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最终又是为了什么?最终只能是为了满足人类需要,亦即满足每个人需要、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实现每个人的幸福。这样,保障社会——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和政治——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便是道德的直接的普遍目的;而满足每个人需要、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则是道德的最终的普遍目的。See J.S.Mill: Utilitarianism, On Libert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J.M.Dent &Sons Ltd, p.22.

于是,道德的全部起源和目的可以分为特殊与普遍两大类型。各个道德规范都具有各自特殊的起源和目的。一切道德规范所具有的道德的普遍起源和目的,可以分为道德的直接起源和目的与终极起源和目的:道德的终极起源和目的是满足每个人需要、增进每个人利益;道德的直接起源和目的则是“一总六分”:一个总目的,亦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发展;六个分目的,亦即“经济”之发展、“文化产业”之繁荣、“人际交往”之自由安全、“法”和“政治”之优良以及增进“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如图:

综观道德的起源和目的可知,其全在于社会的需要而并不在于个人或自我的需要:社会需要是道德的本质,是道德的终极本性。诚然,道德的终极起源和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利益、满足每个人需要,但是,每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或自我利益不同。个人利益或自我利益属于自我范畴,因而与社会利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有利社会却可能有害自我;有利自我却可能有害社会。例如,见义勇为有利社会,却可能自我牺牲;见死不救有利自我,却有害社会。反之,每个人利益或每个自我利益则属于社会范畴,因而必定与社会利益完全一致:凡是有利(或有害)社会的,显然必定有利(或有害)每个自我;凡是有利(或有害)每个自我的,必定有利(或有害)社会。所以,道德的终极起源和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利益、满足每个人需要,也同样意味着道德的终极起源和目的是社会需要,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道德的终极起源和目的在于个人或自我需要,是增进个人利益或自我利益。

思考题:

1.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自己为自己制定一些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如“日出应作,日落应息”、“见到狼豺就应该高举红布”、“遇到兔子就应该奋起直追”等等,试问,这些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是道德吗?如果他独自生活在一个远离社会的孤岛上呢?

2.如果一个社会制定或认可了“女人应该裹小脚”和“男人应该不洗头”的行为规范,那么,这些规范是道德吗?一个人如果裹小脚或不洗头,她或他就遵守了道德,就是有道德的,就是有美德的吗?反之,一个人如果洗头或不裹小脚,他或她就违背了道德,就是无道德的、缺德的吗?

3.康德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诚实。他举例说,一个人看到了被凶手追杀的无辜者藏身于某处,当凶手问他是否看见被追杀者时,他应该将无辜者的藏身之处如实相告。康德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4.许多社会都处于同样的社会发展阶段:所提供的食品不足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但是,人们因此而制定和奉行的特定的道德规则却不相同。爱斯基摩人的道德规则是将一部分女婴和年老体衰的父母置于雪地活活冻死。巴西的雅纳马莫人的道德规则是杀死或饿死女婴,并在男人之间不断进行流血的战斗。新几内亚的克拉基人的道德规则是男人在进入青春期以后的数年内只可建立同性恋关系。试证明:哪一种道德规则比较优良?哪一种道德规则比较恶劣?

5.在原始社会,正如《一个印第安人凶手》所记载的那样,人们对于本部落以外的人,如路人或陌生人,都可以随意杀戮,甚至以剥下他们的头皮的多少而竞相夸耀。在原始社会,每个人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凶手”。对于其中的一个“凶手”,该书这样描述道:“从良心上说,他感到遗憾,他没有像之前的父亲那样抢劫与勒死那么多的旅游者在一个未开化的文明阶段,抢劫陌生者的确通常被认为是光荣的。”试运用道德共同体理论解释原始社会的这种现象。

6.人类中心主义大师阿奎那写道:“我们要驳斥那种认为人杀死牲畜是一种罪过的错误观点。因为根据神的旨意,动物就是供人使用的,这是一种自然的过程。因此,人类如何使用它们并不存在什么不公正:不论是杀死它们,还是以任何方式役使它们。”See Henry Sidgwick, The Methods ofEthics,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1922,p.413.这种观点能成立吗?

7.动植物应该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的真正依据,就在于这些动植物有利于人类:有害于人类的动植物是不应该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和不应该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一些动植物,如猪、鸡、鱼和红薯、玉米等等所给予人类的利益,就是作为食物而被人类杀死和吃掉,因此,人类杀死和吃掉动物,不但不是对动植物可以不讲道德的根据,恰恰相反,倒正是它们应该得到人类的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根据。这说得通吗?

8.道德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规范人们相互间的欲望冲突从而造福社会和他人的道德,如“大公无私”、“自我牺牲”、“公正”、“报恩”、“同情”、“爱人”、“诚实”、“慷慨”等等;另一种则是规范个人自我的各种欲望之冲突从而善待自己的道德,如“节制”、“贵生”、“幸福”、“谨慎”、“豁达”、“平和”、“自我实现”等等。如果说道德并非源于个人自我的各种欲望之冲突,也并不是为了解决自我的各种欲望冲突,那么,社会究竟为什么会制定或认可这些解决自我的各种欲望冲突的道德规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