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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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存在绝对道德吗

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一切道德都是相对的,都相对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而存在,皆因文化和社会的不同而不同;决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文化、一切社会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这种理论的根据主要在于: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在不同时代,往往奉行不同乃至相反的道德规范。例如,初民社会倡导“应该吃掉老人”,而今日社会则倡导“应该养老送终”。美国人谴责自杀,认可“失败后不应该自杀”的道德规范;日本人却敬重自杀,认可“失败后应该自杀”的道德规范。在大多数国家,妇女都可以露出面孔,而应该遮住乳房和臀部。可是,在非洲的许多地区,妇女却应该裸露乳房和臀部;火地岛的妇女不应该露出后背;菲律宾的塔萨代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则可以是全裸的;而在传统的阿拉伯社会中,妇女应该遮住全身;如此等等。

然而,这些道德规范的差异,只能说明道德具有多样性、特殊性、相对性,却不能否认道德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因为诸如善、公正、幸福、诚实、自尊、谦虚、智慧、节制、勇敢等道德规范,无疑都是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普遍道德规范。试问,古今中外,有哪一个社会、哪一个时代、哪一个阶级,不倡导或不应该倡导诚实、自尊、爱人、忠实、勤勉、慷慨、勇敢、公正、廉洁、善、幸福、谦虚、智慧、节制、勇敢等等道德规范?谁敢说这些规范仅仅实行或应该实行于某些特定社会、特定时代、特定阶级,而不应该实行于一切社会、一切时代、一切阶级?

以道德的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为根据,一切道德显然可以分为两类:普遍道德与特殊道德。特殊道德,如所谓“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德)、“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等,仅仅适用于一定的社会和文化(中国封建社会、中国封建文化),仅仅对一些人(封建社会的中国人)是有效的,仅仅是他们应该遵守的道德。反之,普遍道德,如所谓“五常”(仁、义、礼、智、信)、节制、谦虚、公正、勇敢、自尊、贵生等等,则无疑是任何时代、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的,是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和文化的。

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关系,说到底,显然是根本与非根本、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被决定、支配与被支配、推导与被推导的关系。由此观之,道德又可以分为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两大类型。所谓道德原则,是某个领域根本的道德规范,便是某个领域产生、决定和推导出该领域其他道德规范的道德规范,说到底,也就是某个领域普遍的、一般的、抽象的道德规范。反之,道德规则则是某个领域的非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某个领域被产生、被决定、被推导的道德规范,说到底,也就是某个领域的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道德规范。就拿中国封建社会来说,“三纲”是根本的道德规范,是产生、决定和推导出其他中国封建道德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规范,所以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原则。反之,“三从四德”则是被“三纲”所产生和决定的非根本的道德规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具体的、特殊的道德规范,所以便是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规则。再比如,在任何社会,“爱人”、“利人”都是产生、决定和推导出其他诸种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本、普遍、一般的道德规范,所以是一切社会的道德原则。反之,“智、勇、信”等等则是被“爱人”、“利人”所产生和决定的,是普遍适用于任何社会而又比“爱人”、“利人”特殊、具体、个别的道德规范,所以是一切社会的道德规则。

可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的关系也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但是,道德原则未必都是普遍道德,道德规则也未必都是特殊道德。更确切地说,道德原则分为两类:普遍道德原则与特殊道德原则。普遍道德原则是一切社会共同的道德原则,如“仁爱”与“利人”;特殊道德原则是一定社会特有的道德原则,如“三纲”。道德规则也分为普遍道德规则与特殊道德规则。普遍道德规则是一切社会共同的道德规则,如“智”、“勇”、“信”;而特殊道德规则是一定社会特有的道德规则,如“三从四德”。

比较普遍道德与特殊道德以及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的关系,可以看到,道德相互间根本的、普遍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一方面,一切道德规则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道德原则;另一方面,一切特殊道德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普遍道德。于是,合而言之,一切特殊道德规则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特定道德原则,一切特定道德原则和一切普遍道德规则都产生于、决定于、推导于、隶属于普遍道德原则:普遍道德原则是产生、决定、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的道德。

这样,当道德规则相互间发生冲突或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发生冲突时,便应该牺牲道德规则而服从道德原则。就拿康德所举的例子来说,一个人看见到了被凶手追杀的无辜者藏身于某处,当凶手问他是否看见被追杀者时,他便面临着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的冲突:如果他遵守诚实的道德规则如实相告,就违背了救人、利人的道德原则而使被追杀的无辜者丧命;如果他遵守救人、利人的道德原则救助被追杀者,就要违背诚实的道德规则而欺骗凶手。那么,他应该怎么办?显然应该遵守救人、利人的道德原则而牺牲的诚实道德规则。

然而,当各种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呢?当然应该服从比较根本的道德原则而违背被它所决定的道德原则。进言之,当比较根本的道德原则与更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便应该服从更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于是,最终必定应该服从最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亦即道德终极原则、道德终极标准:它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是产生、决定、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原则的原则,是在一切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都应该服从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原则,是每个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绝对道德:绝对道德与道德终极标准是同一概念,就是应该无条件遵守的道德,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的道德。

这样一来,绝对道德或道德终极标准必定只能是一个。否则,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么,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只可能遵守一个而违背另一个:那应该违背者显然不可能是道德终极标准或绝对道德,而只有不应该违背者才是道德终极标准或绝对道德。因此,道德终极原则或绝对道德必定仅仅是一个普遍道德原则。它与其他普遍道德原则的区别在于,其他普遍道德原则仅仅是一切社会、一切人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却不是一切人的一切伦理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反之,道德终极原则之为道德终极原则,必是一切社会、一切人的一切伦理行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一切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没有例外而绝对应该遵守的道德原则,是绝对道德原则,亦即所谓绝对道德。

绝对道德或道德终极标准只能有一个,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是道德最终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因为一切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都是根据道德价值制定的,因而说到底,都是通过道德最终目的而从行为事实推导、制定出来的:符合道德最终目的的一定类型行为之事实,就是该类型行为之应该,就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违背道德最终目的的一定类型行为之事实,就是该类型行为之不应该,就是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因此,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便是衡量其他一切道德原则的原则,是一切道德原则所由以推出的原则,因而也就是道德终极的、绝对的原则,是绝对道德。

综上可知,道德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体现其相对性者为相对道德;体现其绝对性者为绝对道德。绝对道德只有一条,亦即人们所认识、所把握并被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最终目的——增进每个人利益;而其余皆为相对道德。伦理相对主义只看到道德的特殊性和相对性,而抹煞道德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因而错误地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社会的共同的和绝对的道德。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道德的本性及其类型归结如图:

然而,为什么说道德最终目的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道德最终目的与道德其他目的是何关系?道德目的如何确定?这就是下面关于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亦即道德的最深刻的本性——所要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