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必要对之进行比较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促进法律部门划分的科学性。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国内外学者尚存在争论。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国际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以及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以上三者外还包括大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以及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国际民间组织、国际商事机构等。
(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仅调整主权国家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不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非经济领域的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它又把跨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商事组织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从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相对较大。
(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及国际仲裁的判决或裁决等;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除了包括涉及经济内容的上述因素外,还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冲突法以及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商务惯例等。
由上述可见,国际经济法不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因为国际法不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全部领域,也不能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全部内容。但不可否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1)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交叉作用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经济法是以国际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之间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上存在相同或重叠之处,例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既是现代国际法的原则,同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国际经济法中关于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关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关于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履行和解释规则等,本身就是由国际法规范所组成的。(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发展都决定于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发展与变化,二者都是为维护一定的国际社会秩序服务的。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它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虽有一定的交叉,即都涉及涉外财产关系,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除了包括一部分涉及私人财产的跨国交易关系外,还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作为主权者对私人涉外经济活动实行管制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包括自然人、法人等私法主体之间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之外,还包括私人之间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人身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也不包括涉外经济管制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运用直接调整的方法,即通过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来规范和引导各类主体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是运用间接调整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引”应当适用何国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的根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
(3)基本规范不同。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基本上是实体法规范,而国际私法的规范则主要是冲突规范。尽管国际私法也涉及国际统一的实体法内容,但主要也是从预防和解决法律冲突的角度出发的,并不改变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离开了冲突规范,就无所谓国际私法。
应该指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比如,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包括从事涉外民商事交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国家;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各国的涉外立法,同时也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现代条件下,国际经济关系多属于跨国私人经济交往关系,必然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体系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民商法领域内存在许多彼此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一时难以达成协调形成国际统一实体法规则,因而,在处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律冲突,这就需要借助于国际私法来解决。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国际经济法规范不仅包括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国际条约;第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国内法上的法人、自然人、国家之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等;第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的和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各种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的则是一国内部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二者的对象都是经济行为,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解决的都是经济问题,且都属于实体法规范。第二,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中有一部分是由各国对外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这部分规范的性质是国内法,即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涉外经济法规。离开了这些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国际经济法就会变成残缺不全的东西,无法正常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第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使用的法律概念也基本相同,如货物买卖、投资、信贷、合同、违约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