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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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环境问题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自从地球上出现人类以来,环境问题便作为与人类社会最为紧密的一类伴生现象长期存在着。为了追求美好的生活,人类自其产生之日起,便谋求以加速度的方式改造自然,上述努力在带给人类温饱和日渐富足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我们所寄居的星球。Jarid Diamond, The Worst Mistake in the History ofHuman Race: West Civilization, Guilford, Conn.: Dushkin Pub.Group,1989, pp.21—29.进入20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现代聚落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的矛盾显著激化,出现了严重的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这不仅表现为地球上人满为患,资源短缺,生产成本提高,经济发展受阻,还表现为各种突发性环境灾难频繁发生,危害聚落的安全和生产生活。更为可怕的是各种有害物质随着空气、土壤和食物链源源不断地进入人体,日积月累,通过生物富集作用,损害着人类的体质和机能。

鉴于全球环境灾难愈演愈烈,西方世界在20世纪50年代便鸣响了环境问题的警钟。联合国在1972年正式警告人类,“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并严正指出“未来人类面临的挑战将主要来自经济和生态环境方面”。据此,部分发达国家及科技界对资源与环境的态度,已从盲目开发利用逐步转变为保育和协调;人们的环境意识已由增长的极限演化为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科学研究的重点,已从专注于理论推演提升为制定行动措施;研究方法也由静态观察发展为动态考量,并从自然过程和人为过程的结合上探讨重大环境问题的时空耦合因素。延军平:《跨世纪全球环境问题及行为对策》,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所有这一切使我们认识到,环境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安全,保护环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生态环境的质量和环境保护的力度上,还是在环境理论的研究和对环境高危状况的认识程度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种状况直至20世纪70年代才有所改观。197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该次会议的影响,我国在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24页。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制定了被后人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雏形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吕忠梅:《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也正是由这次会议开始,“环境保护”开始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这最终促成了环境法由理论学科向一个具有实践基础的部门法的转化。

应该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工作特别是环境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环境灾害的肆虐。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24项(其中,环境污染控制法9项,自然资源保护法15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五十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百余件;国家环境标准八百余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条约四十八项;另外,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一千六百余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http://www.zhb.gov.cn/hjyw/200612/t20061213_972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10月6日。但是放眼国内,今天我们看到的却是“沙尘暴”更加频繁地光顾城市;淮河、珠江、松花江三条重要的内水发生全流域的污染;太湖、巢湖、洪泽湖出现大面积富氧化现象;四大领海全部发生赤潮;草场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大气污染严重,酸雨区仍在继续扩大。冯向东:《略论乡镇企业引起的生态问题与整治对策》,载《生态学杂志》1998年第5期,第8页;杨明华:《中国西南地区的生态危机》,载《生态学杂志》1991年第6期,第10页。上述奇异的景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何在有关环境的法制实践与社会实践之间会存在如此之大的差距呢?笔者认为这与环境法公法化的调整机制同环境问题对私法化解决途径的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隔阂不无关系。当然作出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对环境执法和司法的低效率及在上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寻租行为的回避。作为公法,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可能危害环境的人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适用强行性标准来实现的,可见其着眼点放在了环境之外;而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环境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至少在相当程度上是出于人们对环境自身所具有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认识不清,界定不明造成的。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首先对环境的价值性给予确认和界定,这显然是环境法所无力完成的。

能够解救环境法于水火的是归属于私法序列的民法物权制度。这种制度具有界定资源权属、保护产权,并调整在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功能。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因此,要想实现环境的生态价值,使环境保护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完成制度跃升,必须以实现环境生态价值的物权化作为基础。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及作为这种价值物质承载者的环境容量的理解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这就更谈不上以科学的生态价值观和法制观为基础,提出符合现代环保需要的制度架构了。法制的现实境遇与环保的实践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迫切需要我们去探索、去填补。本书正是为回应这种现实需要而作,文中以环境生态价值物权化思维为基础提出的有关排污权的权利界定、属性特征、取得公示、冲突协调及交易规则等制度设计不仅填补了目前国内在该领域的空白,也为求解环境问题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制度创新。

(二)题解

本书论题《排污权:一种基于私法语境下的解读》中的核心词汇是“排污权”(emission right)。准确地说,这个概念并不是民法学术语。按照民法学通常的语意规则,以某种资源为客体,并在尊重其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以占有、使用或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时,新设立的权利通常被命名为××使用权。如以特定土地资源为客体设立的以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称为土地资源使用权,简称为土地使用权。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依此原理,本书所称的排污权系以环境容量为客体,并以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形态,其本应称为环境容量使用权,简称为环境使用权。我们之所以没有采用这一概念,并非因为此种命名方式不合理,而是为了尊重既定的实践习惯。排污权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基本的环境经济性制度。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27页。自20世纪80年代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确立以来,这种提法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环保机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普遍接受,成为了一个专有名词。因此,为尊重这一具有较为久远历史的习惯用法,并便利对其他资料的介绍和评价,本书在援引“环境容量使用权”这一概念时,仍将沿用“排污权”的传统称谓。同理,在援引“环境容量使用权转让”或“环境容量使用权让与”概念时,亦将沿用“排污权交易”的传统称谓。

(三)选题意义

1.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如果说政治、经济问题的影响力有时还可能仅局限于一个或几个国家、几个地区的话,那么基于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自身特点和循环规律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环境问题从来都是,而且愈发会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的结论。王树恩:《人类与环境》,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202页。这就是说在21世纪,民族国家的环境安全将与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一样,成为关涉各国战略决策的核心要素之一。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道路和合理途径,已成为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环保人士,甚至每一个生活在地球村的人都会关注、关心和关怀的课题。尽管本书对环境容量的物权化及其交易制度的研究主要局限于民商法的领域,但相信通过将本书理论成果转化为排污权设立和交易的法律实践,会对形成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环境污染控制与自然资源更新模式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从而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增添一份助力!

2.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的远期社会功能不容小视。这项制度一旦确立,直接后果就是将长期沉睡的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一次性盘活,这将极大地增加我国的社会财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作为一种准物权,排污权的设立为环境容量由资源形态转化成为价值形态提供了制度工具和法律可能。它使得环境容量能够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据,实现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行,从而彻底地解决了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外部不经济性。环境容量消耗内化于企业成本效益关系的直接结果,就是使高技术、低污染企业以前被平摊的成本优势显现出来,从而在与低技术、重污染企业的竞争中取得绝对的优越地位,完成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在更宏观的层次上,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将重新整合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使建立在对环境代价正确认知基础之上的GDP数值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的实际运行质量。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70页。同理,这项制度的产生,使建立环境容量的区域补偿机制成为可能,这就为扭转发达地区透支环境容量而欠发达地区为其背负环境债务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制度保障。参见厉以宁、章铮:《环境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2页;〔德〕霍斯特·西伯特:《环境经济学》,蒋敏元译,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72—76页。无疑,此点对缩小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为探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履约机制作出贡献。尽管《公约》及其《议定书》在1992年和1997年就得以分别通过,但《议定书》却于2005年2月16日才获生效。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对《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履约机制都缺乏实践经验。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清洁发展机制等以环境容量用益为内容的环保机制的推广。本书在立足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基础上,以理论研究为出发点,全面探讨环境容量的交易规则及其建构规律,这对于探索《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履约机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采用以私法(准物权理论)为基点,以环境法和环境科学为补充的方式观察和分析环境问题,并最终落实到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更新与完善上是本书的一大特点,这就使本书的研究和完成不仅对于缓解我国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具有现实意义,还将对促进我国的民事立法进程、完善民事权利体系及民法准物权制度的构建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