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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小结
本章的论题之所以被定义为排污权制度生成机理的宏观检视,意在交代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产生的时空条件和制度基础。我们知道排污权及其交易的理念是在近代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社会背景中提出来的,因此,排污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体系构建必然深受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影响和左右。事实上,正是由于近代市民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经济人”本性,诱使着人们实施各种以牺牲环境公益为代价的利己行为;正是由于人们所普遍认同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剥夺着环境在人们面前本应具有的价值和尊严;还是由于人类社会立法资源和法治理念的贫乏和落后阻碍着社会对环境的救济和支援。因此,人们要彻底疏缓和根治环境问题,为排污权正名、立形,就必须首先在上述三个领域取得重大的理论突破,亦即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的确立必须以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伦理基础和法制环境发生彻底改观和飞跃作为制度前提。值得庆幸的是,这一使命在20世纪被学者们先后完成了。庇古对“外部不经济性”的认定以及科斯环境产权理论的提出,为排污权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学依据;自然价值论的兴起和使自然环境得以扬眉吐气的“弱化的人类中心主义学说”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论”的生成为排污权制度的确立铺陈了充分的伦理基础;执法环境的改善和法学研究的进步为排污权制度的确立营造了适宜的法制氛围。在众多时空条件的共同催生下,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新型制度工具的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终于缘起于20世纪的美国,现代环境法制至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