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相关概念辨析
1.秩序与国际秩序
“秩序”在汉语中意为“有条理、不混乱的状况”。按照《韦伯国际词典》的解释,秩序总是和等级、顺序、类别、水平联系在一起,是“事物位置、事件按时间顺序的一种安排”。日本学者最上敏树认为:“‘秩序’……可以定义为,‘由于确立适用于一定人类集团之规则,且成员自发或被强制地遵守这些规则,其结果提高了集团内部行动预测可能性的状态’。”在国际关系领域,秩序“基本上限于‘国家之间’的秩序”;秩序的建设,“并不一定与‘正义’观念(即在人或国家之间的本质性平等这一意义上)相一致”; “国际秩序的摸索过程与国家追求权力的过程相并行”。这一概念虽然没有回答秩序建设的目的是什么和为谁服务的问题,但强调了秩序内规则的存在及其重要性,以及国际秩序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密切联系。
英国研究国际秩序问题的权威学者赫德利·布尔认为,秩序是由下面几个因素所维系的:在追求那些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利益观念;规定行为模式的规则;使这些规则发挥效力的制度。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秩序的维系都需要一个前提,即在其成员间,至少是在那些政治上很活跃的成员间,形成了追求基本或主要目标的共同利益观念。于是,人类面对暴力时表现出来的脆弱性以及使用暴力的倾向性,促使人们形成了限制暴力的共同利益观念。人们在物质需求上的相互依赖,促使他们产生了尊重协议的共同利益观念。财富有限度的丰富性和人类有限度的利他主义倾向,促使人们承认他们在确保稳定的占有权这个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利益观念的产生,可能是畏惧心理的产物,也可能是理性的深思熟虑的结果,即认为人们在追求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或主要目标时应该受到同等的限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秩序是由一种排列规则或机构加以管理的主导状态。对于秩序来讲,本质的问题是由谁来制定规则,制定何种规则,如何创建、维护、发展这些规则,以及该秩序在何种环境下得以转变。以前的国际秩序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系统内的民族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组成国际体系(国家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基本秩序。然而现在伴随着政治的全球化,这些民族国家自身不再有能力创造、维持、发展、改变国际秩序,而且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国家和行为体的影响。如大量的跨国行为体及次国家行为体明显地加入到国际体系中来,在各个层次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影响着世界政治”。可见,秩序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安排,是“一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局面或事物的状态”或是社会的有序状态。这种安排或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依据一定的目标或规范进行的。与此相关的是,有关规则和机制在国际秩序的转换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秩序也是变动的。“秩序如同体系一样,总是在不停地变动。”
秩序又与结构不同,结构相对于秩序而言是一个比较小的概念,即一般地说秩序内包含着某种结构的框架,结构是秩序的支撑或基础。国际政治领域的结构是一种力量对比的结构和态势。有学者认为,国际政治格局是指在一个特定历史时期内,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等各种力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力量结构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实力分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结构两个基本要素。有的学者也认为,格局即结构、式样和规模;国际政治格局指的是活跃于世界舞台的主要角色相互作用和组织形成的一种结构,具体表现为主要角色在追求财富与权力、维护和平与发展等政治活动中形成的关系,以及相互间展开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对抗与合作式样。秩序不仅包含物质力量的排序,还反映出社会性的安排。在本书中,秩序的行为体主要指国际力量单位,如民族国家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机构或组织,它们的兴衰沉浮直接影响到秩序的变化。
在讨论国际秩序时,首先要假设存在一个国际社会。当然,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国际社会,或者这个国际社会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都存在分歧。在一些学者看来,国际秩序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权力分配、利益分配与观念分配,是一种旨在追求社会生活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方式。它包括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即国际关系的准则;建立保障秩序的目标和原则的保障机制或规范;决定秩序性质的力量框架;以及利益基础。布尔称,他所说的国际秩序“指的是国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因此他把国际秩序定义为“支撑国际社会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模式”,这些目标包括: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自身的维持;各国的独立与主权的保障;国家间和平的维护;以及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些共同和基本的目标,如限制暴力、恪守承诺和财产权的保障等。
国际秩序还包括特定时期国际社会行为体在利益基础上相互作用、竞争与妥协、排斥与依存而确立的国际行为规则与保障体系。在此体系内,各行为体按照某种规则、规范、目标与手段来处理彼此间的关系,建立或维系国际政治经济安全运行的机制或态势。国际秩序的产生源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与实现。“国家像个人一样,不可能孤芳自赏。但是,尽管它们包含着拥有独特的习俗和惯例的不同社会,它们依然必须发展出共同的条例和规则,以便和谐相处。”换句话说,一种秩序的形成,标志着某种话语权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分配模式的建立。一种秩序能否建立并保持稳定,还取决于其合法性,即其赖以建立的价值和原则能否被其他参与者认同,以及在制度安排上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各成员的利益。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并通过其规范的被遵循而实现。
在中国学术界,对秩序与国际秩序的论述也不少。有学者认为,秩序即序列、稳定,它与无序、混乱相对,意为整齐划一、稳定有序。秩序表现为稳定,秩序的基本特征也是稳定,稳定则靠行为规范来建立和维持。秩序、稳定、行为规范三位一体。……无论是国内秩序还是国际秩序,均以追求的目标、运行规则和利益基础为基本要素。有学者认为,国际秩序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国际社会主要战略力量之间围绕某种目标和依据一定规则相互作用运行的机制,以及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有学者认为,一定的国际关系有一定的运行管理机制,它包括一个主要由大国组合成的领导结构、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相应的国际法及其规则、处理国际问题的常规程序等。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基于综合力量对比而规范各行为体的制度安排,而且,秩序一旦形成,就会遵循自己的轨迹发展,因而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一国的国家利益决定了该国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国际秩序,以及如何建立国际秩序,抱有不同的期望和诉求。归根到底,国际秩序是由国际力量对比和较量的结局所决定的。国际秩序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而且国际秩序是个不断自我更新和从外部更新的过程。还有学者认为,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中既相互联系又不一致的国家间,围绕某种目标、依据一定规则相互作用运行的机制,它表现为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位置和顺序,具有相对稳定性。国际秩序是国家和国家集团的利益、实力和对外政策相对作用的统一”。
那么国际秩序所追求的国际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到底是什么呢?布尔给出的答案是:首先,是维持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现代国家不管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分歧,它们都被团结在一种信念之下,即认为它们是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和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承受者。国际社会努力使自己一直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政治组合形式。
其次,是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所有国家都认为,国家参加国际社会的目的,主要是希望以此获得他国对自己独立地位的承认,特别是获得它们对自己所辖民众和领土享有的最高统治权的承认。这样做的主要代价是,每个国家必须承认其他国家具有相同的独立与主权地位。国际社会事实上认为,维护国家独立的目标,从属于维护国际社会本身的独立的目标。这表现在,大国把自己看作是国际社会的庇护人,在塑造国际社会的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
再次,是以和平为目标。这里指的不是和平主义或研究和平的理论家所梦想的那样普遍与永久的和平。这里所说的和平是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没有爆发体系性战争的状态,没有战争是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正常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社会认为和平应该服从于维持国家体系本身的生存这个目标,因为它认为国家享有从事战争的权力。同时,国际社会也把和平看作是服从于维护特定国家的主权或独立地位之目标,因为它认为国家有权出于自卫或维护其他权利而从事战争。
最后,是国际社会所追求的一些基本或主要的目标:对会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加以限制;信守承诺;依据财产规则使得所有权具有稳定性。
国际秩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人类对国际秩序的追求由来已久,它与以下两个基本思想有关:一是基于共同人性的人类政治共同体的观念;二是认为暴力特别是战争不应该成为人类社会的常态和人类的必然命运。前者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时代,并与中世纪基督教的人性思想密切相关;后者则可以追溯到波斯帝国时期。伴随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兴起,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越来越频繁,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一些启蒙思想家开始探讨如何通过在国家间建立一种秩序来避免战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1795年的《永久和平论》中提出,具有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共和国组成共同体,可以实现永久和平。一些和平主义者则主张通过和平计划、条约、谈判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改良国家的行为,以避免战争,实现和平。一些自由主义者还设想通过一种集体安全体系来保卫各国免遭侵略,并逐步建立一个法治的国际公民社会,最终实现永久的和平。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巨大灾难,使建立一个基于普世人性的、消除战争的世界秩序愈发迫切……联合国的成立就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
在19世纪以前的人类历史中,并不存在一个全球性政治体系。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类历史上才第一次出现了真正的全球性政治体系,也意味着“欧洲中心”的结束。它的表现形式是全球性国家体系的形成(参见第五章第一节“全球性体系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国际秩序才真正具有了全球意义。
经常与国际秩序一道出现的词汇是“世界秩序”,有时两者还被混用。两者有何异同呢?世界秩序概念比国际秩序概念含义宽泛,这是因为在考察世界秩序的时候,人们所关注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间的秩序,而且还包括国家的国内秩序并涵盖了国家体系的世界政治体系的秩序。从这一意义上讲,世界秩序比国际秩序更基本,这是由于人类社会的终极单位不是国家,也不是民族、部族、帝国、阶级或政党,而是个人,个人是永存的、不会消失的,而人类的这种或那些组合形式却并非永恒。布尔认为,世界秩序“指的是支撑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或主要的目标的人类活动的格局或布局。国际秩序是国家间的秩序,而国家则是人的集合体,当然聚合在一起的人不一定组成一个国家。而且人还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组成国家。有关国家间秩序的讨论包含一个更为深层次和意义较为深远的问题,那就是整个人类大社会的秩序问题”。今后不管全球政治或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世界秩序问题一直都会存在。
世界秩序在道义上优先于国际秩序。这涉及世界秩序的价值及其在人类价值中所处的地位问题。如果对世界政治秩序作价值判断的话,那么可以说秩序就是指全人类的秩序,而不是指国际社会的内部秩序,必须把它当作具有重大价值的东西。如果说国际秩序具有价值的话,那么这只可能是因为此种秩序有助于实现人类社会的秩序这个目标。全球政治的出现意味着跨越空间和时间的社会价值分配决策不断延伸和深化。“虽然国际秩序仍然是世界社会体系中一个变动着的组成部分,在全球体系内,我们还应当使用包含国际秩序意义在内的世界秩序这个词。国际体系的全球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世界秩序的未来发展。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直接与世界秩序联系在一起,并且很容易受到后者的影响。”
还要看到,这两者之间也是互动的,发生着转换。“一般说来,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一直在向世界秩序转变,这个世界秩序是包括国际秩序在内的,是以全球性为中心的。当然,要在这样的世界秩序上真正建立起世界社会体系的和平与公正,似乎不可能。”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由于全球体系的全球化,传统的国际秩序也在转变为一种新的秩序模式,这就是世界秩序。更具体而言,它反映行为体权力与利益的决策机制创造、维持、发展和支配的这种秩序,即国家中心型或大国中心型秩序,将部分地被以多元化的行为体为中心的秩序取代。这种新秩序是全球的社会中心型或人类取向型秩序”。尽管有这种转换,但是世界秩序最终不可能完全取代国际秩序,因为作为国际秩序的核心权力单位民族国家将长期占据国际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
在国际秩序的框架内还有安全秩序问题。通常而言,安全秩序是国际秩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国际秩序的子系统。由于安全秩序关乎战争与和平的大问题,因而是整个国际秩序的基石。安全秩序往往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地区和时段,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相互交错和关联的安全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局面。其中,一定的安全目标和规则,指导和规范着安全关系的变化和各行为体的安全行为。
国际秩序也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格局,两者不可混淆。国际格局是由力量对比决定的,而国际秩序却包括了规范、规则、制度、理想或“应然”的成分。也就是说,力量对比并不是国际秩序的全部,国际秩序还有公正、合理、平衡、规则、机制等方面的诉求。它意味着通过一种应用于国际关系的权力与制度安排,可以为无政府的、盛行丛林法则的国际社会建立一套“规范”,以避免暴力,实现和平。“历史上,国际秩序往往是与世界(国际)格局联系在一起的。国际秩序作为国际关系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与世界(国际)格局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从国际关系的历史来看,每一次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之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每一种国际秩序的建立与发展,也会影响世界(国际)格局的变化。”
在讨论国际秩序时,还应当重视其社会建构的因子。人们内心的渴望和理想即“应然”在塑造一个稳定的国际秩序方面是极其重要的。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人们尤其需要寻找国际道德。尽管《联合国宪章》这样受到国际公认的国际道德准则在实际行动中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与执行,但人们并未放弃对一个公正、合理、稳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懈追求。如果理想(应然)与现实之间差距太大,这个秩序就难以持久,因为它已经酝酿着变革的因子。因此,国际秩序的社会性镶嵌在特定的价值理念和公正、合理、互惠、合作的制度安排之中。它是国家在复合动机博弈的前提下,通过一种理性集体行动的过程而产生的效果。
笔者认为:国际秩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各种国际力量对比和在特定行为规范指导下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或安排。它既包含着力量对比的客观要素,又包括社会要素,含有“应然”、理想、道德所具有的公正、合理、规范、制度的成分。
2.东亚和区域主义
何谓东亚?从不同的视角看,东亚的内涵可能不完全一样。从文化上看,东亚可视为儒家文化圈。从地理角度看,东亚主要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地区。一般是指东北亚五国和东南亚十国。这15个国家共有人口17亿,按现行汇率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超过7万亿美元。当然,还可以从自然环境、种族、文明、经济网络、历史等方面来界定“东亚”。无论哪一个标准,都无法回避一个事实,即东亚各国的文化渊源、经济联系、关系密度和共同利益等,驱使这一地区具有高度的内聚力。本书所用的“东亚”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它的地理支点是东北亚和东南亚地区。
东亚各国被陆地和海洋连接在一起,毗邻而居,形成了天然的联系,同时也为共存的利益所维系,福祸相倚。东亚地区各国在历史和地理上的这种密切联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结构与某种秩序形态。当然,真正生成地区关系架构的是经济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综合利益机制。在历史上,东亚地区曾经建立了密切的地区联系,形成了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地区秩序。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的衰败,该联系架构坍塌。进入19世纪之后,东南亚被西方列强殖民。这种殖民化对东亚地区国家的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强化了东亚联合自强走区域一体化道路的决心。然而,这一联合自强之路并不平坦。近代,日本试图以武力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大东亚共荣圈”,以牺牲邻国的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崛起和扩张,结果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上,首先出现了日本经济的起飞和迅速现代化,接着出现了“四小龙”经济的起飞,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地区经济增长的“雁行模式”和链条。接踵而至的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向市场机制转化,使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实现了经济的腾飞。总的看来,这种变化是社会结构的转换,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换。尽管东亚各国转型的速度、深度有异,但经济现代化、政治民主化却是共同的趋势。有异,表征着东亚各国之间及其内部存在着摩擦与冲突,给各国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共同,指东亚各国不仅面临着共同化解人类所遭遇的五大冲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的心灵、文明之间)和五大危机(生态、社会、道德、精神、价值)的和合发展,而且,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东亚经济发展愈来愈需要区域合作,以及在保护环境、防治疾病、打击犯罪集团等方面合作的加强。冷战的结束进一步打破了市场分割,形成了东亚地区的内在联系机制。到20世纪90年代末,东亚地区的内部贸易已占到50%以上,同时,地区内部的投资和技术转移也得到极大的发展。经济上的相互连接、信赖,形成了越来越强的地区共同利益,这是推动东亚加强合作的内在基础。
1990年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提出的“东亚经济核心论坛”的设想,使人们更加认真地思考东亚区域合作。1995年,东盟国家首脑在泰国曼谷举行会议,正式提出了召开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的倡议,“10+3”进入筹备阶段。1997年的金融危机成为推进东亚区域合作的催化剂。1997年12月15日,东盟、中、日、韩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会议的主题是:21世纪东亚的发展前景、亚洲金融危机、深化地区经济联系,开启了“10+3”合作的历程。1998年12月16日,第二次东亚领导人会议在越南举行,会议把东亚合作推向务实方向。1999年11月28日在菲律宾召开的第三次领导人会议,是东亚区域合作的转折点,此次会议发表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就东亚区域合作的原则、方面和重点领域达成广泛共识。2005年12月,包括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以及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的16个国家,在马来西亚成功举行首次东亚峰会,使东亚合作进入了一个历史性新阶段。
东亚合作与欧洲的情况不同,它从一开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治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说,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它从务实需要开始,不断增加合作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现在东亚合作机制大体包括一年一度的领导人会议、部长会议(现包括财政部长、外交部长和经济部长),以及高官会议。东亚合作与北美的合作也不同,它不仅是要建立自由贸易区,还包括非常广泛的内容,如政治、安全、社会等方面的合作。东亚合作所追求的可能不是地区的高度统一和一体化,而是地区多层次与多领域的“对话合作”机制,至少现在和可预见的将来,东亚仍然是以加强合作为目标,所走的是一条不同于欧洲和北美区域化的道路。或者说,东亚合作的程度将低于欧盟的合作程度;但内容将比北美自由贸易区更丰富、多元。
目前,东亚合作的进程是三个轮子一起转:一是“10+3”,即包括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在内的东亚范围的对话与合作;二是“10”,即东盟自身的发展与合作;三是“10+1”,即东盟分别与中、日、韩之间的对话与合作。重要的是它们都在东亚合作的大框架下进行,因此,对三个轮子起统领作用的是整个东亚地区的合作。从发展的角度来说,东亚合作的机制将会在这三个轮子的转动中逐步得到发展和加强。
由于区域合作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国内经济政策,因此可以将区域合作视为某种国内经济政策的延伸。全球市场成为国际关系决策性的驱动力:它改变一国对于成本与利益的选择,使国家更愿意采取多边主义战略。以全球市场为导向的区域合作的提升或强化,使各国认识到单个国家的政策比区域合作效率更低,政治认可度也不高。因此,区域合作可以成为实现一国政策的载体或工具。
当前区域一体化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发展趋势,每一个地区各有特定的联合形式,一些最为成功的一体化区域正在多民族国家的核心周围发展起来,并为区域合作的进一步扩展和整合提供原动力。区域力量发展的直接结果是:某些一体化程度极高的发达地区,其本身就是必将改变世界格局的新型国际力量。欧盟即是典型例子。尽管真正的区域合作对东亚来说还是较新的事物,但是发展势头强劲,具有鲜明的战略性与历史意义。从本质上讲,东亚区域合作实际上与今后建立何种地区秩序和格局密切相关。东亚区域合作与东亚各国社会现代化进程同步进行,这种特性使东亚地区国际体制的多元性、多重性得到充分的体现。不少国家对东亚合作的目标和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从客观发展趋势和各方主观愿望看,建立共同体可以作为探讨东亚合作远景目标的设想之一。同时也要看到,“东亚共同体”迄今仍只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对其应包括什么内容、以何种方式前进,尚需要各方进一步研究与充实。
东亚越来越重视区域合作,这与全球范围内区域主义的蓬勃发展一脉相承。与欧洲不同,东亚具有种族、宗教、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上的多元性。东亚内部缺乏严格的制度化的结构,东亚各国之间的合作还存在制度化的障碍。欧盟则不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整合,它已经是世界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不仅对世界经济,而且对国际关系、国际安全等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欧洲的“区域主义”是比自由贸易区更深、更高的区域主义,除了共同市场外,还有政治、司法、安全和防务方面的深度融合。这种欧洲式的“区域主义”有单一的市场规则,是统一的,它使成员不能对本国的行业采取保护主义的做法以规避国家政策在其中起特别大的干预作用。单一市场要求不能单纯保护本国的行业。国家的规模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在单一市场中大小国家都能有自己的位置。同时欧盟显示,做好一个区域的融合,政府要积极推动,建造一个框架,更为重要的是调动各种组织采取行动来促进发展。
区域主义并不像自由贸易区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零关税。那么,如何认识区域主义呢?为什么国家要求建立更大的区域空间,为什么国家支持区域整合、积极推进区域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及为什么区域主义的倾向能够成为国家的价值或理想?这就是区域主义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区域主义理论主要包括:(1)权力取向理论;(2)新功能主义理论;(3)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4)超国家关系理论;(5)国内条件中心理论。现将它们分别介绍如下。
(1)权力取向理论,亦可称为政府中心论。该理论认为,国家(政府机构)是区域形成和扩大的行为主体;其目的和利益都是以一国为中心的;其机制是国家间的合作关系;其国际环境是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力取向理论是以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理论为依据的,因此,也可称为现实主义的区域理论。从本质上看,建立在国家间关系中的国际体系,由于不存在能够制约国家行为方式、国家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以及规范国家利益的权威体(统治机构),各国在追求本国生存和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别国发生权力斗争。这就使每个国家始终处于国家间追求价值和利益的不可调和的纷争状态中。而国家行为方式以及国家间关系的存在,又是由国际体系的权力分配结构决定的。所以,在现实主义看来,国家对促进区域内与别国相互依存关系、区域合作和区域整合的动力不足。即便国家在某些时候积极推进区域内的相互依存关系,也是为了权力,为了国家利益。从本质上说,国家不是为了区域而是为了自身存在着的,区域价值和利益只能是国家价值和利益的一部分。这种观点忽视、轻视超越国家的国际组织、非国家主体、超国家利益和制度的存在及其影响。这种理论断定即使人们在争取建立区域、实现区域合作体制和一体化时,国家主权、价值和利益也优于区域,区域从属于国家政府。当国家与区域在价值、利益上一致时,区域主义的发展不存在问题;反之,如果两者价值、利益不一致时,区域化和区域主义的进展就相当困难。
(2)新功能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组织体系是中心,其目的、利益是成员间的共同价值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功能合作关系。它所追求的国际环境是一种多元的不断提高的区域相互依存关系。这种新功能主义是从国家、国家主权、国家的政治功能上入手研究区域化、区域主义问题。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国家发挥和能够发挥怎样的功能、国家利益与区域形成以及区域利益怎样才能相互协调,它所关注的是怎样才能克服国家利益与区域利益之间的对立。新功能主义注重区域所具有的共同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与区域利益的一致性。通过这种功能的协调合作,在提升国家间相互合作关系的过程中使功能合作关系在制度上达到更高的层次。它还意味着将成员国的主权逐渐转让给超国家组织或机构。这种功能合作的最初阶段,是从没有争议的领域开始逐渐向高层次的政治一体化领域扩展,并通过共同利益的网络实现政治一体化。在共同利益网络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在权力从民族国家向区域组织、超国家层面转移的同时,重新建构区域认同,并使人们的忠诚向区域和超国家转移。
(3)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该理论强调,在区域相互依存扩大的过程中,建立制度性国际权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相互依存的提高,使国际合作“需求”增大,制度是解决困扰集体行为种种问题的最新手段。其次,它具有显著的国家中心主义倾向,关注合理利己主义的国家如何采取合作行为的方式,也肯定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再次,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在其成员利益计算以及确定自身利益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特定的区域主体间合作关系网络形成、扩大、加深的过程中,国家的行为方式以及国家间关系网络也都纳入了制度化的安排之中,国家在区域国际制度(组织)形成的同时,也在这种制度本身的规范中发挥作用。要看到,国际制度(组织)本身就是一个行为单元,它约束着国家的行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着区域合作关系体系以及区域合作制度。在区域化发展以及区域主义高涨的进程中,国家还需要具有从属于一定区域和区域共同体的共同意识和认同。一个区域要区别于其他区域,要使该区域自身的形成、维持、发展成为可能,就要求一种永存的共同意识。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区域意识和区域认同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它只能随着区域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增强,随着区域合作关系的深化而得到完善。
(4)超国家关系理论。这种观点出于削弱领土单元的目的和构建多中心全球社会的目的,对超越政治限制的活动力量格外重视。它并不认为世界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也不由主权国家间构成的国际关系所决定;而认为世界本身不受主权国家控制,要超越国家构建一定的政治社会空间,通过区域空间中超国家主体间的合作体制,自由地追求这种合作体制的利益和目的。这种利益和目的与国家的利益和目的既相容,又不相容。一般说来,超国家主体直接追求主体自身的价值。在国家政府所独占的国际社会价值决定权下降的同时,超国家主体将部分地夺取这一分配权。超国家主体和非政府组织将独立地构成区域,或对区域政府间关系的决策过程产生极大影响。为此,超国家关系理论更强调国家难以控制超国家力量形成的多中心体系及其决策机制。根源在于国家对全球范围内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知识、环境破坏、思想、制度和宗教超越国境的相互渗透失去了自由控制的能力。由此形成的超国家关系理论的单位和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和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超国家的关系网络和非政府的区域性组织。而全球范围内的超国家利益也为区域空间的形成开辟了道路。
(5)国内条件中心理论。该理论指出,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结构、国民意识等自然会产生区域化和区域主义的要求,而区域合作,特别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内部各国国内政策调整变化的结果。
由此可见,权力取向理论、新功能主义理论、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超国家关系理论和国内条件中心理论这五种理论都是理解区域形成、区域化和区域主义必不可少的因素。仅仅依靠一种理论来观察区域主义的发展是不充分的。正像欧盟的发展那样,这些不同理论的重要性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发生着变化。20世纪50—60年代以功能主义为主;60—70年代以权力取向主义为主;80—90年代不仅以国家领土为单元,而且与其相互交错发挥作用的全球势力得到发展,由此超国家关系理论具有实际意义。这五种理论视角不同,有助于理解各区域内部以及区域之间的一些共同问题。它们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相互关联的关系。这种由区域构成的不同区域化和区域主义的复合体,正是全球体系和全球主义的一大特征,这也反映了全球体系本身的秩序与无秩序、统一与分裂等侧面的内在化。
不言而喻,东亚正处在新的大转换时期,区域合作的热情空前高涨,东亚地区近二三十年来经济的持续发展为该地区的区域合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东亚的区域化发展看,当前东亚既有功能主义的特征,又有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特点,还有政府中心论和国内条件中心论的特质。
3.战争与和平
克劳塞维茨把战争视为一种“大规模的决斗”,并用两个摔跤者之间的斗争来做比喻说,一方通过行动来强迫另一方服从。他最直接的目标是使其对手失去抵抗能力。他说:“战争是一种以强迫对方顺从我方意志为意图的暴力行为。”这就是说,暴力是手段,强迫对方顺从我方意志是目的。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一种相互敌对和相互毁灭的状态。”那么,一个国家为什么要参加或卷入战争呢?约米尼列出了政府参加战争的九大理由。它们是:(1)收回某种权利或是保卫某种权利。(2)保护和维持国家的最大利益,例如商业、工业、农业等。(3)援助邻国,它的存亡与本国的安全或均势局面的维持具有必要关系。(4)履行攻守同盟的义务。(5)推行某种政治或宗教理论,打倒某种政治或宗教理论,保卫某种政治或宗教理论。(6)用夺取土地的方式来增加国家的势力和权力。(7)保卫国家的独立不受到威胁。(8)报复对于国家荣誉的侮辱。(9)满足征服欲。在本书中,战争是特指大国卷入的大规模的军事冲突状态,即体系性军事冲突。
和平通常是指民族国家之间没有发生战争或物质暴力。和平是通过所谓的军事力量、权力平衡机制、威慑战略、国际制度、国际关系准则等来维持的。传统的和平概念着眼于没有具体的直接性暴力,它不但忽略了产生这些暴力的动力和源泉,也忽视了非和平状态的存在。当然,和平还可细分为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比如无战争状态或无暴力状态同无结构性暴力的对立,以及全球价值直接相容的行为与全球价值相容状态的对立。有学者把无直接暴力的状态称为“消极和平”,把无结构暴力的状态称为“积极和平”,把既无直接暴力又无结构暴力的状态称为“一体化的和平”,把存在两种暴力的状态称为“非和平”。在本书中,和平是一个“大和平”的概念,它指不爆发体系性战争,即主要大国之间不爆发大规模战争或直接冲突。而一般的局部的冲突,只要不引起大国之间的对抗或使用武力,也就不影响“大和平”状态。
“和平”与“稳定”均指“非战争状态”,但并不包括其他危机状态,如金融危机、海啸、台风、环境危机等。然而,和平并不等于安全。有和平不一定有安全。“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状态,而“安全”是指没有威胁、没有恐惧和没有不确定性。
要避免战争,实现并维护和平,就需要确立某种和平架构。那么,如何促使非和平结构向和平结构的转型呢?有研究成果显示,有三种解决冲突的思路:战略主义者的方法、冲突研究者的方法与和平研究者的方法。战略主义者的方法即现实主义的方法,它将重点全部集中于权力政治的框架和操纵威胁的体系上。冲突研究者方法即世界社会的研究方法,它强调国家是易于渗透的社会,世界社会是由各种行为体构成的全球体系。和平研究者方法即结构方法,它勾勒了全球社会体系的整个画面,由于整体的作用远远大于各部分作用之和,因此必须从各种层面考虑其行为。第一种方法认为冲突是人类本性与秩序中固有的,稳定需建立在力量均衡的基础之上。第二种方法主要致力于冲突的地方性以及冲突的合理解决上。第三种方法强调各结构中的利益不相容性、结构暴力以及革命后的和平。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主义的分析方法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代全球体系中的全球冲突与和平问题。它不能正确地解释冲突与和平的辩证发展过程。
无论从松散结合还是紧密结合的多元和平共同体的角度看,真正积极的和平并不需要超越民族国家或取消现存的文化与种族认同的单一国家。它所需要的是主权国家采取一种区域治理的崭新方式来支持可靠的和平转型预期。这种方式的基础是对协调的集体认同和相互信任以及对规范的遵从。
因此,和平框架建立在和平价值观某些假定的基础上:整体价值、共同价值、平等价值、长期价值和体系边缘的价值。在全球体系中,行为体(各部分)必须将自己的价值置于全球体系的整体价值之中。这种取向使部分与整个体系之间的价值相容状态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个别的价值得以保护和发展。每个行为体都要站在整体价值取向的立场上。由于世界全球化,每一方不得不在行为体之间形成新的共同价值。只能通过合作,才有可能形成价值的相容状态。这种“相容状态”的进一步演变或放大就是“共有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和平本身就具有对“共有利益”的呼唤与渴求;而“共有利益”的塑造与拓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持久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