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公经济36条”贯彻过程中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问题
为什么“非公经济36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遇到一些障碍?为什么某些人至今仍然歧视民营企业,甚至认为“非公经济36条”的公布会对国民经济有不利影响?这些都同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不足有关。因此,在贯彻“非公经济36条”的过程中,有必要提高认识,澄清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经济普查的结果进一步说明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占的比重比我们原来想象的还要大,特别是第三产业有很多漏算的部分,主要就是漏算了民营经济的部分。而把漏算的部分补进去,GDP数字就上去了。这里提出的“充分认识”,就是指需要认识民营经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说明:
1.根据各地的调查,我们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现在能够吸纳下岗人员和农村中分流出来的劳动力的,主要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容纳的只是直接就业人员,如果加上间接就业人员,即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那些企业、单位,包括下面的销售、运输、修理部门,以及为民营企业进行广告、咨询、审计、职工培训等的服务业部门,再加上为民营企业供应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部门,民营经济所增加的间接就业人员远远超过民营经济中的直接就业人员。换言之,如果没有民营经济,直接及间接减少的就业人数可能有几个亿之多。毫无疑问,扩大就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民营企业在这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2.民营企业知道,要树立自己的形象,首先要搞好和社区之间的关系。民营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3.民营企业一直在强调企业文化建设。民营企业企业文化建设是整个国家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民营企业都知道企业的形象是来自于企业的品牌,企业的社会信誉,同时也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和谐。只有企业内部和谐了,企业文化建设才能搞好。而企业文化正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4.要重视民营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捐赠只是一部分,有很多社会公益事业并不是以捐赠的名义出现的,看起来是经营,但这种经营把民营经济在社会公益事业的作用凸显出来了。比如说,一些农村感觉收入总是上不去,其中一个原因是产品没有销路,或者他们不知道应该生产什么产品才符合市场的需要。有些地方的民营企业从事城乡商品交流,实际上把贫困地区带动起来了,这是投资而不是捐赠,但同样是在扶贫。民营企业也注意农民工的培训,就是对贫困地区准备外出的青年先进行培训,培训完了再来录用或推荐给其他民营企业。这对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活跃有积极作用,这同样不是一种捐赠。
第二,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当前民营经济仍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取得公平待遇。比如说,土地使用的不公平待遇是比较突出的。一些民营企业说,他们并不要求特殊待遇,但至少能够知道征用土地的信息,并且能够公开参加投标。有些文件只传达到某一级为止,民营企业没有级别,他们怎么能够得到有关的信息呢?又如,在税收上至今还没有做到对国企、民企一视同仁,更不必说与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了。以计税工资为例,外资企业据实扣除,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基本做到全额税前扣除,而非公企业只能按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扣除,实际上使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税负。如果目前还不能使非公企业同外资企业一样的话,非公企业的计税工资抵扣标准至少也应与国企相同。再如,政府采购也存在不公平的待遇,一些民营企业实际上是事后才知道信息。至于商业银行重组过程中,对各种参与者的待遇也应一样。但目前却规定一个条件,即必须是国外的战略投资者才能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重组。国外的战略投资者进来,可以起重要作用,这是没有疑问的,所以允许它们参加。为什么民营企业、民营资本不能进入呢?为什么一谈到战略投资者,只想到国外的?民营投资者即使是大企业,也不在考虑之列。这也使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要真正落实36条,应使大家处在公平竞争的位置上。要给民营企业公平待遇,有公平待遇才有公平竞争。
第三,正确理解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在贯彻“非公经济36条”过程中经常引起一些人产生疑虑的问题。有人说,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对立的,非公有制经济多了,公有制经济岂不是减少了,这怎么行呢?对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个角度看,一是从企业角度,一是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
从企业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下,既然允许民营经济进入过去不容许进入的领域,竞争必定加剧。在竞争加剧过程中,如果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垮掉了、倒闭了、停产了,这是正常现象,就像民营经济中也有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被淘汰一样。因此,应当看这种竞争是否公平,而不是看参加市场竞争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看,要坚持的是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一是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从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影响来讲,我认为,民营经济发展对公有制经济是有利的。
1.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后,竞争加剧,迫使公有制企业产生紧迫感,感到必须要依靠技术创新,依靠改革,才能提高自己的效益。从长远看,这对公有制经济有利。也就是说,有了民营企业这样的竞争者,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和技术创新就加快了。
2.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的重组,而非公有制经济介入为国有资产的重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国有资产重组取得了成绩,公有制经济不就壮大了吗?
3.公有制形式正在多样化,股份制是今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所以民间资本的介入,实际上意味着这种混合经济的形式正在发展,这也是公有制的新形式。
4.民间资本参股国有企业后,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多元化。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绩效增加了,而不是下降了。实践已对此作了说明。根据世界银行一份对中国五个城市(北京、重庆、广州、上海和武汉)覆盖六个行业(电子设备,电子元器件,消费品,汽车及零配件,纺织、服装及皮毛,机械制造)的299家国有制造业企业1996—2001年的调查数据,研究者胡一帆、宋敏、张俊喜得出的重要结论是:与改制前相比,平均利润提高20.2%,销售收入平均值提高24.72%,成本大约下降10%,较高的利润水平主要受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研究还表明,“彻底民营化的效果好于部分民营化。改制后民营控股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生产效率均高于国有控股公司……民营股份比例越高,公司绩效越好。”至于人们担心的国有企业改制后会不会增加失业人数,研究者指出:“我们也对改制前后的公司就业人数变化进行了考察,并未发现存在显著的就业变化。”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进一步将改制公司分成两个小组——民营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民营化的就业贡献就变得更加明显:改制后的民营控股公司雇佣了更多的工人,因为它们的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都扩大了。”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四,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家的富裕和一部分人的贫穷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分析所谓“原罪”问题的由来。“原罪”这两个字出于《圣经》,就是说人一出生,一出娘胎就是有罪的。用这种说法来评论当前的民营企业,不符合实际,而且这也不能代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流。对于所谓“第一桶金”的来历,要做细致的分析。如果是通过贩毒、走私、盗卖国家文物、抢劫财物、贪污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手段而来的,那是应当追究的,因为这已突破了底线。如果是由于当时经济政策界限不清而造成了问题,那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总之,一定要实事求是。
当前国内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2006年7月中旬,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此后,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是这次会议的一个亮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集中分布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他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在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2006年上半年)全国私营企业450万家,投资人1100万,自由职业者大约1000万人左右。国内的民营企业家正是当前新的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会议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关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的理论和政策,明确了“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带动、积极引导”的二十字工作方针,强调要尊重他们的劳动创造和创业精神,凝聚他们的聪明才智,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对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是充分肯定的。
有人说,民营企业家富了,使得一部分人穷了,也就是说,这里形成一种因果关系:“我们穷了是因为你们富了”。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要区分两种情况:假定是某某人贪污了救灾款、扶贫款,或拐跑了工资款,那么可以认为:“你富了我就穷了,我穷了因为你富了”。假如是另外一种情况:比如说,社会上就业机会不足,有人失业了,没有找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民营企业发展了,增加了就业机会,这样就不是因为他富了你就更穷了,而是他创造了就业机会,你就可以就业并得到收入。再说,为什么有些地方的农民收入比较低?一个原因是农产品卖不掉。有些民营企业到农村去收购这些农产品,组织运销,这既增加了城镇就业岗位,农民收入也增加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我穷了是因为你富了”。应该说,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将有利于另外一部分人比较快地脱贫致富。
在这里,还要对民营企业家重复以上讲过的:要守法、要自信、要自律。不要因为社会上有某些不正确的议论就感到灰心。2003年底我到南方调查,在座谈会上,有的民营企业家请我们向中央反映,说“不管是家猫还是野猫,逮到耗子就是好猫”。我听了就笑了,你干吗把自己比作野猫?既然我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那就不是什么野猫。千万不要把自己看作是“野猫”。如果至今还有人仍把民营企业看成“野猫”,那是不对的。这种错误说法在实际工作中会使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产生障碍。
2006年8月,我作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在哈尔滨主持了黑龙江民营企业调研会。调研会上,一些民营企业家和专家都提出:“非公经济的财产到一定程度后都是社会财富,如果损失,也都是社会财富的损失。应建立非公企业合理的投诉维权机制,建议从政府角度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等,政府设立民营企业有关重大投诉的 ‘直通车’服务。对非公经济的维权情况应考虑纳入对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我认为这一建议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