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以进化概念为主的宇宙理论,至少在公元前6世纪就已存在。在五世纪时,有关宇宙理论的某些知识,从远在恒河河谷和爱琴海亚洲沿岸的发源地,传到我们这里。印度斯坦的早期哲学家,和希腊的爱奥尼亚哲学家一样,认为现象世界的显著而又典型的特征,是它的易变性;万物无休无止地流动,从产生到有形的存在,到不存在,其间看不到它们开始的任何迹象,也看不到它们结束的任何征兆。现代哲学的某些古代先驱者也非常清楚,痛苦是一切生物的标记——它不是偶然的伴随物,而是宇宙过程的本质要素。精力充沛的希腊人,在“斗争是父、是王”的世界里,或许找到了无尽的欢乐;古老的亚利安人的精神,却被印度贤人的寂静主义所征服;笼罩着人类的痛苦之雾,遮蔽了他的视线,使他看不到其他任何东西;对他来说,生命就是痛苦,而痛苦也就是生命。
在印度斯坦,如同在爱奥尼亚一样,继漫长的半野蛮时期和争斗时期之后,曾出现过一段比较发达且相当稳定的文明时期。富足和稳定孕育了悠闲和教养,不过紧随其后的却是患上耽于思考的毛病。最初,人类仅仅为了生存而斗争,这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斗争;虽然对少数幸运者来说,这种斗争有所减轻并部分得到遮掩。后来又出现了一种斗争,旨在让人们理解生存的意义,使事物的秩序与人的道德观协调一致,这种斗争同样是永无止境的。然而,对少数会思考的人来说,随着知识的一点一滴增长,随着有价值的人生理想的一步一步实现,这种斗争变得更加尖锐了。
2500年前,文明的价值与现在一样明显;那时和现在一样,显然只有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园地里,才能结出人类能够结出的最美好的果实。但是,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文化所带来的福祉并不是纯粹的。园地很容易成为温室。感官刺激和情感放纵,为寻欢作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由头。随着知识领域的不断扩大,为人类所独有的思前想后的能力也相应发达,人类不仅关注转瞬即逝的现在,还要关注过去的旧世界和未来的新世界;人类在其中逗留得越久,文化水平也就越高。感官变得敏锐、情感变得细腻,为人类带来了无尽的欢乐,但也正因如此,人类的痛苦程度注定也要相应加深。超凡的想象力既创造了新的天堂与新的尘世,但也相应地给人们创设了地狱,使人类充满了对过去无益的悔恨、对未来病态的焦虑。最后,过度刺激必然得到惩罚,走向衰竭,文明向其大敌——厌倦——敞开大门;不论男女,凡事都毫无兴致,只有死气沉沉、平淡无味的厌倦;一切皆空虚,一切皆烦恼;除了逃避死亡的烦扰之外,人生似乎没有活下去的价值。
甚至纯知识的进步,也会招致报复。有些问题,只知行动的野蛮人,原本已经用粗糙、现成的办法解决了,但当人类有时间开始思考时,这些问题又重新引起注意,并显示出它们仍然是未解之谜。怀疑这种仁慈的魔鬼,为数众多,本来藏身于古老信念的坟墓之中,如今却现身人间,从此便赖着不走。神圣的习俗,也就是祖先中的智者制定的神圣法律,原本受到传统的尊崇,并认为是永远有益的,也遭到了质疑。文化培育的反思能力要求他们出示证据,并且按照自己的标准对它们做出判断,最后,把自己认可的东西纳入伦理体系,其中的推理不过是为采纳早就做出的结论而提出的体面托词而已。
在伦理体系中,最古老和最重要的原理是正义的概念。除非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同意相互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否则社会是不可能形成的。社会的稳定,有赖于他们坚定地遵守这一协议;只要他们稍有动摇,相互信任这一社会的纽带,就会遭到削弱和毁坏。除非狼群达成一个真正的协议(尽管是默示性的),即在猎食时绝不互相攻击,否则它们是无法集体狩猎的。最初级的社会组织,也就是根据类似默认或明示的协议而生活的一群人,较之狼群社会来说,已取得了非常重大的进步,他们同意运用整体的力量来对抗违规者,保护守纪者。这种对共同协议的服从,以及随之而来的根据公认的规则对赏罚进行分配,就叫做正义;与此相反的,就叫做非正义。早期伦理学不太关注违规者的动机。但是,如果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案件,对纯属错误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做严格区分,文明就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不过,随着道德鉴别力的不断细致,因上述区分所产生的赏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就算必须以命抵命,也要认识到,过失杀人犯不应一律处死;通过对公共的正义概念与私人的正义概念进行折中,就为过失杀人犯找到了一个避难所,使他免于“以血还血”者的报复。
正义观念就这样逐步得到了升华,从根据行为进行赏罚到根据是否应得,或者说,根据行为者的动机进行赏罚。正直,即源于正确动机的行为,不仅成为正义的同义语,而且成为清白无辜的绝对要素和善的真正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