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社会学导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族群识别

1.族群的识别与界定

在现实社会的族群识别中,我们时常可以发现一些群体尚处在不同的演变进程之中,或者是两个族群的融合尚未完成,处于“融而未合”的状况;或者是在这个族群中已有一部分人口正处在形成独立族群意识的过程之中,处在“分而未离”的状况。对族群的边界与识别,我们只能以动态、辩证的眼光来分析,而不能用教条和僵化的概念来“对号入座”。

美国社会学家霍洛维茨(Donald L.Horowitz)指出,在研究族群边界变化时要注意区分开“认同的准则”(Criteria of identity)和“认同的标记”(Indicia of identity)。前者是对一个群体的整体性特征进行认定的基础,后者是供具体操作时对个体族群身份进行判定的方法(Horowitz,1975:119)。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之间的判定上,无疑存在密切关联。如果仅在微观层面上进行个体成员身份的族群识别,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例如对族际通婚后代的族群身份判断,又如对一个处在两个族群边界地区村落成员族群属性的判断,对以上这些具体微观层面的判定往往比确定两个族群整体之间的基本差异更为复杂和困难,而且由于族群身份识别的具体标志、尺度、参照系都很难精确,因此有时在判断上无法避免出现某种程度的主观性和偶然性。

当族群的认同意识(对于本族群内部的特征和与外族群差别的观念)根据政治形势的变化有所调整时,为了适应族群边界的变化,族群的文化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也许是当族群边界“扩展”时或在新的范围内进行文化扩展或重建本族群在文化上的“共性”,也许是族群边界“收缩”时强调族群所保留的那部分成员与被舍弃的那部分成员之间在文化上的“差别”。

2.“族群”边界的变化

族群边界变化的一种现象是,某些个体通过本人的族际通婚在事实上甚至名义上脱离了一个族群而加入另一个族群。另一种现象是族群间的成员收养,如吉普赛人通常会通过收养一些流浪儿来增加自己群体的人数。但在宏观层面上,也可能因为某些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缘由,某些人口集团集体脱离一个大族群而加入另一个大族群,这在历史上的游牧民族中很常见。在古代,每次大的战争常使一些群体间原来的联盟解体,并促成建立一些新联盟,而战争的结果往往使一些族群衰落甚至消亡,并使另一些族群通过吸收战败方的领土和属民而得到扩张。

族群之间的同化过程会造成族群边界的改变。大规模的人口跨地域迁移更有可能造成族群及其边界的重组。例如来自拉丁美洲十几个国家的移民迁移到美国后,因为都讲西班牙语而逐渐形成了美国社会中一个新的族群,在1970年普查时他们被单独列出,正式称作“Hispanic”或者“Latinos”,他们中间虽因母国不同而保持了一些较低层次的群体圈子,但在政治选举、学校教育、文化社团等领域内通常作为一个族群而行动。

另一个现象是新族群的增生。因大规模族际通婚可能会诞生一个新的群体,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母族”而因此“失去”其认同的参照系,所以不得不创建一个“新族群”以及相关的认同意识。在拉丁美洲,各类混血人口约占全洲总人口的47%。在西印度群岛的一些国家中,因白人和黑人大规模通婚而产生了混血的“棕色群体”,并出现了对这个新族群的认同意识。在前南斯拉夫联邦的波黑共和国,以宗教为标准而出现了一个“穆斯林族”。

3.中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民族识别”的社会环境与政策背景

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中国族群关系发展史上的大事,正是通过当时的“民族识别”工作,才在我国重新建立起了一个官方“民族身份”制度和族群关系的整体政治框架,形成了一套制度。当时政府开展这项工作可能有两个考虑。

(1)一些边疆地区的族群情况比较复杂,如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由于过去对生活在这些地区的族群缺乏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调查和识别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他们当时所处社会发展形态的认识,同时也是促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中国现代国家体系的一个条件。

(2)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前苏联的做法创建并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族群的优惠政策。在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记录中,每个居民必须申报正式的“民族成分”,填报后未经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不对各族群进行识别,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族群成分,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也无法具体落实。据1953年人口普查登记,当时上报的“民族”共有400多个,仅云南一省就申报了260多个,进行身份甄别是在基层落实各项政策的必要条件。

从曾经参与过“民族识别”工作的老一代人的回忆录和他们留下的著作来看,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有4个特点:(1)在收集材料以判定群体差别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族”差别时,主要依据资料是历史、语言文字、服饰习俗等基本上属于文化层面的内容;(2)行政区划和管辖边界等政治层面的内容并不是当时的重点;(3)由于一般情况下各群体的体质差异不明显,所以体质差别没有成为当时识别工作的主要内容;(4)在“识别”过程中,对当地群众的愿望给予特别的重视。

在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4条标准中,对主要表现文化层面的“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这两条标准在当时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受到特别重视,而对“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地域”这两条在一些“民族”(如回族、满族等)的识别中相对淡化,“共同地域”在应用中实际上被解读为“传统居住地”。但即使是这两条,在中国“民族识别”中的运用也不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当时,除了西藏一度存在自己的地方政府外,中国各“民族”并不是政治色彩很强、具有清晰“领土”和人口边界的群体。

回顾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主要关注点是在文化差异和自我认定方面,而不是在政治因素和体质因素方面。而当年一些群体申报希望成为独立的“民族”时,强调的是自己群体的文化特点和历史传统,强调的是希望各方面能得到政府更多的重视,并不是强调自己群体是具有特殊政治利益和拥有政治独立性(如“民族自决权”)的群体。这一点我们绝对不应忘记。

如果当年按照群体的文化特征这一“识别”过程中的指导思路走下去,把识别出来的“民族”主要作为文化群体来看待,而不是走到制度化和“政治化”的方向上,那么今天的中国族群问题将完全会是另一种局面。

20世纪50年代中国各族群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族群往往居住在偏远山区或高寒地区,他们与外部相对隔绝,“特征”明显,人口规模也很小。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族群,往往居住在平原和交通发达地区,他们与周边其他族群交往很多,并在这种交往中相互融合,使得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以上这几类不同族群,实际上是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而把它们统统放到一个框架里、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进行“民族识别”,虽然从行政管理上只能这样操作,但从学术角度看是不科学的。其结果就是“识别”出了一个有着6亿多人口的汉族和十几个人口还不到万人的小“民族”(如赫哲族到1964年仅有718人)。

4.中国“民族识别”中可能存在的偶然性与主观性

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中的族属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从以下有关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在民众族属的具体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和主观程度:


解放前乐尧山区陇人(山地壮族之一支),自己是不知道是什么族的,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一般都自称是陇人。解放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云:“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以后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这次调查,潘德茂代表参加了我们的工作,他最初表示叫瑶族没有什么根据,叫壮族也可以。但后来又表示群众要求承认瑶族,迫切希望建立瑶族自治区。现在综合平果县民政科负责同志和二区区委、区长的报告以及我们实地调查了解,乐尧山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一般农民群众则无所谓,但也希望做瑶族,不过没那么迫切,老年人和部分群众认为叫什么族都可以。

要求承认瑶族的主要是从两点出发:一、是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居住山区,生活苦,不是瑶族是什么?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二、是从政治要求出发,认为承认为瑶族,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1987:216—217)


从这个具体而生动的事例可以看出,20世纪50年代在各个地区的民族识别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和民族科学定义之外其他因素(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实际考虑。

在认识和理解我国今天的族群问题时,不能忽视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成果,正是当时的“民族识别”工作,奠定了今天中华民族56个族群的框架,今天我们涉及到族群和族群关系的各项政策,也都必须在这个大框架下来实施。但需要指出,在全体国民中正式地明确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并使之固定化,这种制度性安排无疑会更多地唤醒乃至强化人们的“族群意识”,显然不利于族群之间的交往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