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直接说明什么
这里不是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临哪些挑战,或者说对于解释当代现实经济生活有哪些历史局限性,而是说,就理论学说而言,一种理论总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对特定的命题加以分析,不可能要求一种理论对所有经济问题都给出系统的阐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其特定的宗旨和目的,有些命题虽然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密切联系,但却不是劳动价值论本身要说明的。
首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的源泉,因此,在价值观上包含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但劳动价值论本身并没有说明资本怎样与劳动对立,并没有说明资本怎样实现对劳动者的剥削;或者说,劳动价值论只告诉人们资本不创造价值,但并未说明资本怎样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对于资本占有劳动价值的剥削问题的分析,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所做的工作。如果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对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批判性继承发展,那么,剩余价值学说则纯粹是马克思的创造。马克思在其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性质,指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它能创造价值,而劳动力的价值,即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表现为工资,不过是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由此出发,一切资本、土地等私有权所获得的收入,不过是对劳动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之外的剩余价值的瓜分,因为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下,资本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工资),而获得的是劳动力使用价值所创造的价值。虽然这里在形式上贯彻的也是等价交换,但在劳动力特殊商品的等价交换中,却包含了深刻的事实上的不公平,包含了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如果说,在价值观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昭示着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因而一切脱离劳动的对劳动成果的获得都是不正义、不合理的,而且告诉人们,价值、商品、货币、市场等范畴,作为人类经济关系的一种异化的颠倒的表现,作为与私有制相联系的范畴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身就是非正义、非理想的,在未来公有制经济中将会被根本取消。由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是否定一切与私有制相联系的商品、货币、市场关系的。那么,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在价值观上要说明的则是,资本主义市场制度是不合理的、不正义的,从人类经济运动发展的历史规律上看,迟早是要灭亡的。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规律的剖析,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一般地说明了一切商品生产的历史不合理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则特殊地说明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历史不合理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其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但并不是对剩余价值的直接分析,劳动价值论只说明价值源泉及其运动形式,但并不说明资本是怎样在等价交换的方式下无偿占有价值的,更不说明各种资本是如何瓜分剩余价值的。因此,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能够获得收入并不意味着创造了价值,这种收入决定价值的观点,正是马克思予以批判的。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一定的要素持有者可以凭所有权获得收入,并且也是合法、合乎制度规定的获得,但这并不意味着之所以能够获得收入的根据在于其直接创造了价值,收入的获得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部归结为价值创造。在马克思看来,脱离劳动创造价值而获得收入是不正义的,但并不是说不创造价值的活动或劳动都不能获得收入。因此,对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收入的合法性论证,不应也不必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上寻求支持,不应也不能将其统统归结为价值的源泉进而肯定其正义性,而只能从时代发展的历史要求出发,探究其历史的正义性。
其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说明公有制社会个人收入按劳分配的必然性,进一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为未来公有经济社会确定个人收入分配原则提供根据的。在马克思看来,未来公有经济社会的初级阶段之所以贯彻按劳分配,是因为取消了私有制,因此,一切凭借私有产权获得收入均不再可能,只能凭借劳动,同时由于生产发展水平所限,尚且达不到按需分配,只能贯彻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法权原则;至于到公有社会的高级形态——共产主义,不仅不存在私有制,而且物质财富极大涌现,因而,为个人消费品分配实行按需分配创造了制度条件和生产力发展基础。可见,在马克思的价值论分析中,未来理想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的正义性、合理性,都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事实上,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只要消灭了私有制,便不再存在商品、价值、货币、市场、工资、价格等范畴,劳动及人们的经济关系根本不再体现为商品价值关系了,怎么可能根据是否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大小去确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呢?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分配关系本质上不过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运动的某种利益实现,而不是是否创造价值的表现。所以,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参与分配尽管有其必然性和制度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要素创造了价值,各种活动和劳动尽管同样获得收入,有时甚至往往比直接生产者的收入还要高,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活动都直接创造价值。确定分配原则没有必要寻求价值论上的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并不说明分配关系,尽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包含了对分配关系认识的价值取向。
其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排除了对效用的分析,马克思明确表示经济学一般不研究使用价值,不研究人与物的关系,价值的本质是人与人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历史体现。价值的源泉惟一来自于劳动,而不是视其活动是否提供了效用,也不论这种效用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多大程度的不可或缺性。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说明物的稀缺性,不说明物的有用性,不说明活动对于社会的不可或缺性,不能因劳动或活动提供了效用而说明其创造了价值,尽管价值创造必须以提供使用价值为前提,但提供使用价值并不等于价值创造。在经济思想史上,一直存在着马克思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型问题的争论,争论的起因便是马克思关于决定价值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上的差异,因为马克思在谈到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型时,提出的决定价值大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了社会承认,即适应社会总需求意义上的“社会必要”,而不仅仅是不同生产条件下社会平均化意义上的社会必要,由此,似乎需求问题,进而效用问题又被纳入了价值决定。但从价值生产的分析来看,马克思是始终假定供求是均衡的,因而效用等对价值的创造是不发生任何作用的。尽管也有人指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讨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不考察人与物、人与效用、人与使用价值(财富)生产的物的关系是有局限的,并认为这种局限性的根本在于使价值论成为单纯讨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单纯批判某种社会制度的历史不合理性的批判性、革命性的理论,而忽略了生产财富建设性的要求。并因此认为,价值应包括人与效用生产的关系,人也因此影响对价值创造有贡献的效用生产因素,人与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也应包括在价值范畴之内,也应视为价值创造的重要方面。这种分析或许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但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本人的劳动价值论的确没有包含人与物、人与效用的关系,至于这是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则需要另外的讨论。因此,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提供了效用与是否创造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不能因为某种活动、某种要素在提供效用过程中做出了贡献,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肯定其具有创造价值的作用。
其四,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要论证在自然形态上哪种劳动是生产的,哪种劳动是非生产的;更不是要通过劳动价值论说明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并进一步论证在社会分工中哪种劳动更重要。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学说是一个复杂而又深刻的体系,对此至今一直存在许多认识上的分歧和激烈的争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其生产劳动学说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要说明劳动的生产性问题,价值论就是要解决价值源泉及价值运动问题。马克思并未根据是否创造价值而判定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事实上,马克思对于生产劳动的认识至少是从两方面展开的,一方面,是从自然形态上展开的分析,认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必须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尽管在这种使用价值(效用)的存在形式上有进一步的讨论空间,但总体上马克思把使用价值存在形态归结为物质产品,因而,马克思说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形态上展开的分析,认为从特殊的社会历史制度条件上说,生产劳动总是社会的、历史的存在的,总是具有一定社会历史性质的,不存在超越历史、脱离社会经济关系的生产劳动,因此,某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关键视其是否真正体现了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必须是体现资本雇佣劳动、体现资本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劳动。即使不生产物质产品,但只要是资本雇佣劳动,如资本家雇佣的歌女等服务人员的劳动,都是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生产劳动。尽管生产物质产品,但只要不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如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自给自足式生产的农民,尽管生产物质产品,但却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生产劳动。马克思生产劳动学说的重点,既不是一般地说明劳动的生产性在于创造物质财富,更不是要说明劳动的生产性在于创造价值,而是要说明劳动的生产性在于是否体现了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使劳动的生产性具有了不同的社会历史规定和特点。因此,即使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劳动状态和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论证一种劳动是不是生产性劳动也不应当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上寻求根据,甚至论证某种产业、某种行业、某种分工、某种活动的重要性也不必根据是否创造价值,进而论证其是否具有生产性来证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非旨在说明劳动的社会生产性,尽管人们可以说,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某种历史局限,但这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而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