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十二 内意识和对体验的把握
每个行为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但每个行为也被意识到。每个体验都是“被感觉到的”(empfunden),都是内在地“被感知到的”(内意识),即使它当然还没有被设定、被意指(感知在这里并不意味着意指地朝向与把握)。每个行为都可以被再造,在每个对作为一个感知的行为的“内”意识中,都包含着一个可能的再造意识,例如一个可能的再回忆。自然,看起来这像是回归到了一种无穷倒退上。因为,对行为(对判断、对外感知、对喜悦等等)的内意识、对它们的感知现在不重又是一个行为,并因此而本身又是内部地被感知到的吗?对此应当反驳说:每个确切意义上的“体验”都内部地被感知到。但这种内感知并不在同一个意义上是一个“体验”。它并不本身再内部地被感知。目光所能涉及的每个体验,都将自身作为一个持续的、流过的、如此这般变化着的体验来给出,而这并不是由我的目光所造成的,我的目光只是看向它。
我们通过目光的变化可以发现,这个当下的、现在的、持续的体验已经是一个“内意识的统一”,时间意识的统一,而这正是一个感知意识。感知无非就是构造时间的意识连同其流动的滞留与前摄的各个相位。处在这个感知之后的不是又一个感知,就好像这条河流本身又是在一条河流中的一个统一似的。我们称作体验的东西,我们称作判断、喜悦、外感知的行为的东西,我们也称作对一个行为的看向的行为东西(它是一个设定性的意指)——所有这些都是时间意识的单元(Einheit),也就都是被感知性(Wahrgenommenheiten)。而每个这样的单元都有一个变异与之相符。更确切地说:与本原的时间构造、感知相符的是一种再造,与被感知之物相符的是一个被当下化之物。
因而我们现在将本原行为与对它的当下化并列在一起。这样就会有如下的状况:A是某个行为,它在内意识中被意识到(在内意识之中被构造)。而后,如果W1是内意识,我们便有W1(A)。我们具有关于A的一个当下化V1(A);但这个当下化重又是一个被内意识到的东西,因此便有W1[V1(A)]。
据此,在内意识以及所有它的“体验”以内,我们具有两种彼此相符的事件(Vorkommnis):A与V1(A)。
我在《逻辑研究》中所看到的整个现象学就是在内意识之被给予性意义上的体验现象学,而这无论如何是一个自成一体的领域。
这个A可以是不同的,例如是一个感性内容,一个被感觉到的红色。感觉在这里无非就是对感觉内容的内意识。因此,感觉红色(作为对红色的感觉)是W1(红色),而想象材料红则是V1(红色),但它有其意识此在:W1[V1](红色)。如此便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在《逻辑研究》中可以将感觉与感觉内容视为同一。如果我在内意识的范围内活动,那么那里当然是没有感觉的,而只有被感觉到的东西。这样,把行为(内意识的意向体验)与非行为对峙起来也就是正确的。后者恰恰是“原生”内容、感性内容的总体。相反,就“想象材料”而言,如果把它们称作“体验”,那就是错误的了;因为体验意味着内意识的被给予性、内部的被感知性。而后我们要区分被当下化的内容,如被想象的感性内容,以及对这些内容的当下化,即V1(s),而这是意向体验,属于内意识的范围。
现在我们要考察A是一个“外”感知的情况。它当然是内意识的统一。而在内意识中有一个对它的当下化,就像对每个体验都有一个当下化一样。因此,Wa(g)作为W1[Wa(g)]具有其V1[Wa(g)]。现在,感知的本质就在于,有一个类似的当下化与它相符,即:有一个将感知所感知的同一个东西当下化的行为与感知相符。“再造”是对内意识的当下化,这种当下化与本原的流逝相对立,与印象相对立。这样,对一个事物进程的当下化就不可以叫做再造。自然事件的发生不会再次被造出,它是被回忆的,它带着被当下化之物的特征而站立在意识面前。
我们现在来考察在这两种可以比较的并显然在自身中相互有别的当下化之间的奇特关系。
1.与Wa相对立的是V1(Wa),或者我们现在也可以写作:R(Wa)(对外感知的内再造);
2.与Wa相对立的是Va(对外对象a的当下化)。
这时便有一个本质法则,按此法则R(Wa)=Va。例如对一所房子的当下化和对这所房子之感知的再造所表明的是同一个现象。
此外我们还可以说:在特殊意义上的“客体化的”意指可以具有:1.“内反思”、“内感知”的特征。意指可以进入到意识之中,可以将内意识当作基质,这样,所有在内意识本身中隐含地现存的对象性都有可能被给予,它们会成为“对象”。以此方式,感觉成为对象,被理解为感性内容;而另一方面,所有在内意识中作为统一被构造起来的行为、能思(cogitationes)、内意识的意向体验都成为对象。
2.因而在内意识中我们也具有“意向的体验”,在此存在的有感知、判断、感受、欲望等等。这些单元可以作为基质起作用。有一种意指并不是在“内反思”,即意指的内感知中设定这些单元并将它们对象化,而是栖息于(einleben)它们的意向性中,这样,这种意指便从它们那里“提取出”在它们之中隐含地被意指的对象,并将它们变为在客体化设定之确切意义上的对象。作为基质起作用的行为在这里可以是一个空乏地当下化的行为。当然,有可能出现对一个喜悦、一个愿望等等的回忆,而这个意指有可能朝向曾有的喜悦、被期望之物本身,同时这里却并无活的表象在运作。
因此需要区分:体验的前现象的存在,它的先于对它的反思朝向的存在,以及它的作为现象的存在。通过关注的转向和把握,体验获得一种新的存在方式,它成为“被区分的”、“被突出的”的体验,而这种区分无非就是把握,而被区分无非就是被把握,就是成为转向的对象。但现在不能以为这个事情是这样的,就好像区别仅仅在于:同一个体验这次与转向、即与一个新的体验、与这个朝向活动的体验联结在一起,因而仅仅是复杂化了而已。当转向发生时,我们肯定会在转向的对象(体验A)与转向本身之间做出明见的区分。而且我们肯定有理由说,我们此前所转向的是其他的东西,而后完成对A的转向,而A在转向之前就已经“在此存在”。但我们先得要注意:关于同一个体验的说法是非常多义的,并且(在它得到合理使用时)根本无法从中直截了当地提取出什么,从现象学上看,体验活动并不会因为这种“同一个”状况而发生丝毫改变。
让我们来作进一步的思考:即便是我们所说的那种时而向此时而向彼的转向,也是某种被新的转向所把握的并如此而原初地对象化了(对它的原初认知)的对象;随之,将转向对象与转向加以联系,以及对这种联系的原初认知,它们是新的现象;与此相同,把向对象的转向与带有认知(即认识到:转向附加到这个无转向的对象上)的转向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也是一个新的现象。
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什么叫做转向一个对象——如转向这张纸,特别转向这张纸的尤为凸显的一角。与在客体上特别被关注之物和未被关注之物完全不同,这种“主体方面”的区别是在其各个步骤中的注意活动本身。对象是在一个注意的样式中被给予的,而我们在可能的情况下自己重又可以朝向这个样式的变换:恰恰朝向我们现在所描述的东西,在对象上时而有这个、时而有那个以特殊的方式是对象性的,并且现在被偏好的东西,乃是先前未被偏好地已经在此的,每个被偏好的东西都有一个背景,有一个在那个对象性的总体范围中的环境,如此等等。在这个对象的本质中包含着:它是一个不独立的东西,没有“它的”展示方式,它就不能存在,即是说,没有使此展示方式成为对象并从它向对象过渡的观念可能性,它就不可能存在;而在我于一个序列中所意识到的“同一个”对象的本质中包含着:目光恰恰应当朝向这个展示方式的序列,如此等等。
这种反思是在一个时间意识的统一中进行的,如上所述,这个新被把握到的东西已经在此,它属于先前作为背景被把握到的东西,如此等等。每个“注意力转向”都意味着意向的连续性,而另一方面,在这种连续性中可以把握到一种统一,一种被构造的统一:同一者的统一,这个同一者只是在不同的注意方式中展示自己,并且在它身上有不同的因素与部分被注意到,“处在光线下”。
现在,注意力无非就是“意识本身”这些样式的区别,就是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被感知性以“同一个”的形式聚合为一,这“同一个”时而具有这个注意样式,时而具有那个注意样式;除此之外,注意力还会是什么呢?现在,什么叫做对“转向……”的因素进行反思?注意的样式这一次是以“素朴的”方式进行:我在其进行过程中转向在它们之中显现的对象;另一次是有一个当下化的目光朝向这些样式本身的序列,我可以在回忆中一再地将它跑完,而这个序列本身具有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