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时间意识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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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三 作为内在时间客体的自发统一的构造。——作为时间构形和绝对时间构造意识的判断对第45节、第145页(边码[448])及以后各页的续加和补充。

如果我们有一个判断(例如2×2=4),那么被意指之物本身就是一个无时间的观念;在无数判断行为中被意指的可以是同一个东西,在绝对同一的意义上;而这同一个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我们将它当作“命题”,并且我们把“判断”看做是命题的相关项。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说:判断行为?在其中2×2=4被意指的意识?不能。我们考虑一下:我并非转向被意指之物本身,而是将我的目光朝向判断活动,朝向这个过程,即2×2=4对我成为被给予性的过程。这里有一个过程发生,我开始构成主项思想2×2,并且结束这个构成,而这被用做对接下来的设定“=4”而言的基本设定。因此,一个自发的构成得以开始、继续和结束。但我在此所构成的东西并不是逻辑命题:它是在此被意指者。“被构成者”不是被意指者,相反,在自发性中被构成的首先是“2×2”,接下来是“2×2=4”。自发地完成了(在自发的构成中构成了)关于2×2的“意识”以及最终2×2=4的意识。如果这个被构成者完成了,那么它作为过程也就过去了,它立即便回坠到过去之中。

在这里,被构成者显然不是构成过程(否则构成的比喻就用错了)。我也可以注意这个始终前行着的意识和这个前行过程的统一(正如我在感知一段旋律时可以关注这个持续的意识、关注“现象”的持续流动,而不去关注声音本身一样)。但这个过程并不是那个在它结束时完成的、在其中“2×2=4”被意指的现象。同样,构造一个手势之显现的意识过程也不是在其中显现出手势的那个显现本身。在这里,与显现相符的是“2×2=4”的意指,是明确的、在其中可以说有“这是如此”显现出来的“述谓”(Prädikation)。属于手势—显现之统一的不是意识过程的相位,而是在它们之中构造起来的显现相位。所以在判断意识的过程中(在判断意识的“河流”中)也构造起述谓的组成部分、主项、谓项等等。而作为统一的判断意指的判断,它的主项在构造出来后便一同属于判断意指,尽管关于它的意识持续地发生进一步的变异(与此相同,在一个运动的显现中包含着始终处在回坠样式中的开始相位之显现,但并不包含那些意识构形,即开始相位的显现在回坠中作为持续的运动相位而在其中构造起自身的那些意识构形)。

因此必须说,要作两方面的区分:

1.意识流,

2.在它之中的构造者,

而在后一个方面又要区分:

a)作为自身构造的“显现”的判断,或对2×2=4的意指,它是一个生成过程,以及

b)在此生成的东西,最终作为被构成者、已生成者而站立于此的东西:完成的述谓。

判断在这里是一个在内在时间中的内在过去、一个过程(不是一条意识流,而是一个在意识流中构造起来的进程),它开始并结束,而且随着结束也就过去了,就像运动在完结之后就过去了一样。诚然,在感性被感知的生成之显现方面,始终可以想象这个生成会过渡到持恒的存在中,或始终可以想象运动在某个任意相位上过渡到静止中,而在这里是根本无法想象静止的。

但是,以上这些还并未穷尽所有的区别。伴随着每个自发性的行为都会有一个新的东西出现,这个自发性的行为可以说是在它的流动的每个瞬间都是作为原感觉(Urempfindung)在起作用,它根据意识的基本法则来经历自己的映射(Abschattung)。在意识流中逐步完成的自发性构造出一个时间客体,而且是一个生成客体(Werdenobjekt)、一个进程:原则上只是一个进程,而非延续的客体。而这个进程回坠到过去之中。在这里必须考虑:如果我以一个此物(Dies)—设定开始,那么自发的抓住(Zufassen)与把握(Erfassen)便是一个瞬间,它在内在时间中作为瞬间而在此,随后便立即坠下去。但与此相联结的是一种对于在内在时间中判断过程之统一的构成而言的持留(Festhaltung),对此物的原设定(如利普斯所言的“锁定”[Einschnappen])连续地过渡到持留意识中,而这种持留并不是对那个正经历其内在时间变异的原设定的获得,而是一种与此意识相交织的形式;而这里的奇特之处就在于:在这个持续的现象中不仅构造出起始相位的下坠,而且这个连续维持下来的(forterhaltend)、持续着的此物—意识还把此物作为一个延续的被设定者构造出来。这意味着,启动和维续构成一个自发性的连续统,这个自发性本质上建基于一个时间下坠的过程之中,这种下坠使得起始相位和接下来的维续相位在一个时间的流程中坠落下去,并因此也使得它们作为基层表象(直观、空乏的当下化)和表象变异所带有的东西也坠落下去。行为开始启动,但在变化了的样式中作为行为(作为自发性)继续前行,而后有一个新的、继续这整个自发流程的行为开始启动,例如一个述谓—设定的行为。如果这个构成不继续前行,那么,结果便不是述谓设定的新的、以其方式原涌起的(urquellend)述谓设定之自发性,而是在此基础上的这样一种设定:在它出现的同一个内在时间相位中,以一种持留的自发性形式和以它相对于原涌起的状态设定所具有的变异了的形式,主语设定得以真正进行,并在此之上建造起了本原的谓语设定,随着这个谓语设定,它构成了一个单元,即总体判断的单元:作为时间构成的存在相位、作为判断在其中现时地“完成”的一个时间瞬间。这个时间下坠着,但我并非立即停止判断,即是说,在这里与往常一样,判断持留的一个片段持续地与最终完成的进行瞬间相衔接,作为在时间上如此这般被构形的判断,判断便随之而获得一个进一步的片段。在此,在我有可能再联结上新的、更高的判断构成,将它们建造于其上,如此等等。

因此,判断作为内时间意识的内在客体是一个过程的统一,是不断的“设定”(当然是判断设定)的持续统一,在其中出现两个或多个进行瞬间、原设定的瞬间。这个过程在一个没有这些瞬间的片段中结束,这个片段以“现状的”方式就是关于此过程的意识,对那些以“原初”方式通过进行瞬间而被意识到的东西的信仰。判断(述谓)只有在这样一种过程中才是可能的,这就已经意味着:对于判断的可能性来说,滞留是必然的。

一个自发的单元、一个述谓判断作为内在时间客体构造自身的方式,鲜明地有别于一个感性过程、一个持续的相互接续的构造方式。这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中,“原初的东西”,即不断更新充实的时间瞬间的原泉源点(它的相关项是现在中的原生内容),要么就是一个素朴的原感觉相位,要么就是一个由于被立义为原显现相位而被构形了的原感觉相位。但在判断情况中的原初之物却是设定的自发性,它需要以某个触发材料(Material der Affektion)为基础。仅就此而言,这个建构就会是更复杂的。

此外,这里还出现双重的原初性。对作为时间形态之判断而言的“原初”构造者是“设定”的连续性,它在这个方面始终是原初地给予着的。而后,在带有其各个滞留的时间意识中,连续的判断瞬间见自身构造为时间构形的判断之时间点。但我们必须将成就着的(leistend)自发性之本真进行设定瞬间区别于那些维续着被成就者(Geleistete)的自发性的持续瞬间。这是在被构造的时间形态中的区别,在此时间形态之中得到凸显的是源泉点;这当然也是在构造着的时间意识中的区别,在此时间意识中,原发的(originell)相位分为两种:创造的(schöpferische)相位和现状的(zuständliche)相位。

如果我们据此而可以认为,作为时间形态的判断的观念已经在与绝对的时间构造意识的区别中得到澄清(因此也包括在其他自发行为方面的相应区别),那么现在就可以说,这个判断是一个意指,类似于例如一个外空间时间存在显现于其中的内在—客观显现。可以说在意指中显现的是被意指之物,在“2×2=4”这个意指中所显现的恰恰是命题的、如此这般被构形的事态。但这个事态不是事物,不是客观时间的存在,既不是一个内在的存在,也不是一个超越的存在。它是一个延续的被意指之物,但它本身不是延续着的东西,它的意指会有起始,但它自己不会起始,就像它自己不会终止一样。按其本质,它可以在不同的方式中被意识到,或者说,被给予,它可以被分节,而后在一个被建造的自发性中被意识到,这个自发性可以作为内在时间形态而跑得“更快些”或较慢些,但它也能够以一种状态的方式被意识到,如此等等。

自发的时间形态与所有内在客体一样,它们的对应图像就是关于它们的再造的变异。判断—想象与每个想象一样,本身都是一种时间形态。对判断—想象之构造而言的原初瞬间是“原初”想象,它们与那些按照意识的基本法则而与它们相衔接的变异、与滞留的变异是相对立的。想象是作为内在客体而构造起来的,这样,借助于它特有的、具有中立化了的当下化特征的想象意向性,内在的拟—客体、内在被想象之物的统一也就在想象的内在拟—时间中得以构造起来。只要想象是对一个“显现”的当下化变异,就会进一步构造出一个被想象之物的超越统一,我们说:一个被想象的空间时间的客体之统一,或一个被想象的事态之统一:这个事态是在一个拟—感知判断中拟—被给予的,或者在一个其他类型的拟—想象判断中拟—被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