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不同时空的统一性

一、偶然性

既然规则的有效性总是相对于某一时空,那么,不同时空中的规则之上具有某种统一性吗?

先来看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假设上海和北京的中山公园都收门票,价格不同,但都符合国家规定。这两个地方的门票价格具有统一性吗?答案是,它们当然有统一性,但这是法律的统一性。中国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公园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这种价格就变成了命令,它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当然,如果两个中山公园都是私人经营的,按市场规律自定价格,即使它们的门票价格不同,它们也有某种统一性,也就是回应市场机制的统一性。

再来看一个恰当的例子,机动车靠边行驶规则。把这种规则写入法律,那么,形成统一的靠边行驶规则是由法律决定的吗?不是。选择靠左还是靠右,只是选择倾向性的体现。选择结果是这样得到的,有两种选择:靠左或靠右。当初形成这一规则时,可能有某种历史的偶然性。比如,在中国不能制造汽车的时候,进口了大量的美国汽车。如果当时进口的英国车较多,可能就会形成靠左行驶规则。总之,选择了靠右,但很可能会选择靠左。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偶然的。靠边行驶规则的形成,类似于一种掷骰子的结果。在这一意义上,它们没有统一性。

二、必须性

然而,不同的结果背后,选择的必须性是统一的。如果我们要开车,必须选择一种靠边规则,要么统一靠左,要么统一靠右。在同一时空中,不能一部分人靠右,而另一部分人靠左行驶,否则,驾驶机动车就成了玩命。

所谓必须性,是指在某个场合内,必须得到满足的某些需求或条件。若不满足它们,这一场合就无法开启或趋于瓦解。比如,靠边行驶规则的必须性,是指在机动车驾驶的场合内,必须明确所有人都靠哪一边行驶。这一必须性不能满足,就无所谓逆行,开车出门就变成了撞车游戏。关于规则的必须性,后面另有分析。本节只讨论它的意义。

规则的统一性体现为必须性。规则必定从属于某个场合,而某个场合需要开启或维持,就必须解决它得以开启或维持的统一性。必须性消失之处,就是允许自由行动之处,也就无须规则。

在必须性的层面,无须讨论规则的比较优势。此时,优劣比较不构成修改规则的理由。比如,某个国家要修改靠边行驶规则,无须论证以下命题:(1)靠左行驶比靠右行驶更节省燃油,反之亦然;(2)靠左行驶的效率更高;(3)靠左行驶更公正;(4)靠左行驶更具有美感,等等。即使能证明以上的某个命题,也不能根据比较的结果,去随意改动现有规则,因为驾驶靠边规则必须统一的要求,远远大于燃油经济性、效率、公正、审美等需求。在这一层面,规则的必须性仅仅因为规则必须统一。

当然,毒品分销和零售交易中也有统一行动的必须性,同样会建立起各种规则。如果人们否定毒品买卖的合理性,用法律禁止毒品买卖,这就是封闭场合,也就否定了场合(贩毒活动)中的一切规则。因此,所谓在必须性层面无须讨论比较优势,不是说规则无所谓是非、善恶。而是说,合理性与必须性各自有独立的价值。

遗憾的是,人们对规则的合理性更感兴趣,以至于往往把必须性都换算成合理性问题。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例子。

必须性与私法 研究一种交付方式,会列举各国的立法例,这相当于列举不同的靠边行驶规则,当然是有意义的。但还会进行平行的优劣比较,指出交付方式A优越于B。接着,另一篇论文反驳说:不,是B优于A。这些结论就值得怀疑了。

在不同的商贸关系中,比如葡萄酒的国际贸易中,必定有一种属于这类贸易的交付规则。这种规则自这一贸易兴起不久已经确立,大多数时候,它们比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早了数十年或数百年。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变化,这些规则要么变化,要么不变化!假设下面四种就是现存的所有的交付规则:【1】卖方出厂交货;【2】卖方上船交货;【3】卖方卸船交货;【4】卖方上门交货;等等。葡萄酒国际贸易通常采用交付规则【2】,也即卖方上船交货,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而在中国新兴的网络零售业平台上,习惯采用交付规则【4】,即卖方上门交货。我们清楚地看到,在网络零售业平台刚刚兴起时,很多商家不愿采用交付规则【4】,因为它由卖方承担运输成本,也就明显有利于买方。但是,网络直销免去了商家的许多中间费用,使得他们可能为运费买单,再加抢占市场的巨大压力,使得网络零售业默认了交付规则【4】。显然,交付规则是相对于不同的贸易背景。用我们的话说,就是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必须性,超越不同场合去比较交付规则的优劣,就像说向右行驶比向左行驶更好,必须从某一时间开始,让澳洲统一改为向右行驶。显然,在民法典关于交付方式的条文中,也没有理由规定,一切种类的贸易都必须采用交付规则【4】。聪明的立法者都会说,交付方式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为准。这就是民法需要合同自由原则的原因之一。

人们或许会说,合同自由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独立意志或选择自由。如果再想一想交付规则的例子,可能会换一种看法。很多时候,合同自由原则是一层装饰油彩,被装饰的核心是规则。一个葡萄酒贸易商与买家签订的合同,确认交付规则【2】;一个网络平台零售商与买家签订的合同,确认了交付规则【4】。二者都披上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外衣,但是,他们的自由是按照各自习惯进行交易的自由。人们服从某个领域内的规则而签订的合同,因合同自由原则而具有了合法性。合同自由原则承认的是规则的此在性,通过它,财产流通或贸易领域内的各种规则获得了法律承认。应该看到,民法规范的行为领域,大多不是“自由的”,它们早已在规则给定的状态下存在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民法典只是剥夺规则在某些领域的权威地位,并在此领域中宣示国家权威。而贸易与合同领域的规则无法剥夺,否则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混乱,于是不得不承认规则的权威。这种承认相当有限,合同法就是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一部法律体系,否则不需要那么多条文,只需一句话:以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为准。借助古典意志哲学的大旗,民法典虚晃一枪,它们向公众说:看啊!只是在物权领域,我们必须确立国家权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把自由还给了每个人。这是谎言,虽然说谎者并非有意的。自古至今,人的任何财产和身份行为都不曾自由过,将来也不会。任何行为领域,一直由各种规则所给定。法律放任的行为,就是仅仅服从规则的行为。

交付规则在不同的贸易领域都是存在的,但是,不同贸易领域的交付规则之间没有优劣之分。要研究交付规则,就要告诉人们,每一种交付规则对应哪一种贸易领域。也就是说,无法脱离场合单独谈论规则,那样就是脱离了规则的必须性和此在性。也可以说,惟有在规则与场合的对应关系中,规则才可以被谈论。改变规则,必定改变场合,甚至导致封闭场合的后果。因此,如果不理解规则与场合的关系,不如让规则如其所是。如其所是,就是让人们服从他们一直服从的规则。而现在的做法的是,首先去论证一种可能更“好”的法律,再强迫人们放弃一直服从的规则。在没有充分论证这样做的后果之前,可以把这种做法统统看成是要澳洲人在某一天放弃靠左行驶的习惯;或者是要葡萄酒商采用上门交货规则。

当然,不管是否算计好了改动规则的后果或成本,威权者都在用法律改动规则。这就像20世纪中期,的确有些国家颁布法律,要求从某一天起,统一改变靠边行驶规则。可以想象,那天的混乱是灾难性的。当威权者认为,为了推行“好”的法律可以不计成本,他甚至可以用法律把所有规则都改变了。我希望指出的仅仅是,可以用法律去改变规则,但理由不是“那里从来没有规则”。

必须性与历史 毫不否认,任何规则都有它的历史成因。中国的靠右行驶规则,就是民国时期曾经大量进口美国车的结果。但是,证明了靠右行驶规则是如何形成的,不等于证明了靠右必定比靠左更合理。也就是说,规则形成的历史原因无法消解规则的必须性。汽车靠右还是靠左有历史成因,但驾驶汽车必须统一地靠左或靠右,这与历史无关,但人命攸关。显然,规则的必须性是自足的。

承认规则是自足的,是对历史学的价值的最大辩护。它意味着,在历史研究中,对某些(不是全部)现象的解释,仅仅揭示或重述规则的形成过程,研究任务就已经完成。遗憾的是,一些关于规则的历史研究,不是去解释形成过程,而是致力于解释规则的合理性,并据此勉强地进行历史评论。

以合理性为中心的历史研究,涉及一种不同的生活观。我们认为,规则存在于生活的底层,而合理性是在规则之上再构造的“人造物”。推翻合理性,并不影响处于生活底层的规则,也并不影响生活继续。以规则的合理性作为历史研究的主要对象,抹杀了规则的自足性与合理性的复杂联系。这种历史观制造某种恐慌,让人以为若非某种合理性,生活就将坍塌,并且据此以为以往的生活是不合理的,必须迈向合理的生活。实际上,合理性的坍塌只会损害既得利益,只要人类还在,规则就会在,生活也会继续。

以合理性为中心的历史观,是缺乏层次或纵深的历史观,它是一种平面的历史观。在这种平面的历史观下,要么存在的即合理,要么是合理的才存在。以此作为历史评论的依据,历史评论也沦为平面的或绝对的。我们一再强调,人类社会是各种规则构成的场合的总和。谈论历史和社会不能回避场合;谈论场合又不能回避规则。我们也反复讨论过,规则无所谓合理性。个别规则的合理性,首先基于它的必须性;其次体现在规则对行为的评价关系中。必须性,就是一种合理性。但靠右或靠左只是为了满足必须性,通常所谓的规则,就是指的靠左或靠右,它们是自足的,无所谓谁比谁更合理。如果认为合理的才存在,并且把规则等同于合理的,那就否认了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一切规则,并否认了改变规则的合理性,也就是把当前规则作为不可触碰的永恒的规则。进一步,靠左驾驶规则形成后,靠右行驶就是逆行,事故责任也就应当由逆行者承担。此时,事故责任的判罚是合理的,但那是因为相对于规则而言。如果脱离规则,认为靠左行驶即是一种存在,且存在即合理,那就会得出,历史上所有的靠右行驶都是在邪路上狂奔,而凡是逆行才是进步的。真理向前一步就是谬误,诚斯谓也!

必须性与价格 经济学家喜欢用需求和供给关系去解释价格曲线,这种理论无法解释各种短期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也无法解释价格长期大幅偏离基本面的现象。但是,这种理论产生以后,“合理价格”或“理性价格”的观念也随之产生。在没有这种理论之前,人们进行商品交易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通过讨价还价得到的双方愿意成交的价格,就是合理价格,也就是双方交易中必须遵守的规则。此时,无所谓某种抽象适用的合理价格。自“合理价格”或“理性价格”的观念产生后,凡是与之不符的价格,便硬生生地说它是“不规律的波动”;凡是与之不符的议价,便说它是“非理性的价格预期”。观察某种商品的价格曲线,它们既可能是不断上下波动的波浪形,也可能是长期横盘而猛然拉高再横盘。对于前一种,不能说波动围绕的中轴,也就它们的平均价格,才是“合理价格”。若如此,不合理的价格就占据了99%以上的时间,很多人一生都没有享受过这种商品的合理价格。对于后一种,也不能说长期横盘的价格就是“合理价格”。因为,如果高价的横盘发生在通胀时期,消费者都在挨饿;如果低价的横盘发生在通缩时期,企业家都在跳楼。

价格就是规则。这一规则自产生商品交易以来就存在,不需要去符合几千年后才发明的理论。只要在均衡博弈的条件下,价格的短期或长期波动,或者不波动,都是规律的,无所谓合理性,也非“违反规律的”。可以说,服从价格,就是服从规则。同时,我们承认,在非均衡博弈的条件下,价格由强者决定,并成为强者掠夺弱者的工具,此时,价格就是不平等关系中的规则(另见8.5.2.1),而通过某种干预实现价格对冲是必要的。这种干预的合理性,与某些法律具有的合理性相当。

无论如何,揭示各种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形成背景,等于是解释各种规则的形成过程及其所在的场合,这一工作比创造某种合理价格的理论更重要,当然也更复杂。

三、必须性与稳固性

通常来说,规则要么尚未有效发现,要么不能解释其形成过程、所处场合及其影响。未被发现,也就无所谓人为的改变,这使规则具有相当的稳固性。

稳固性还体现在,规则总是与场合内的规则关联和对立,也就是系统地存在。改变规则就是改变场合。不熟悉场合及其影响,就是不熟悉规则及其影响。所以,当人们要改变规则,前提是已经熟悉它所处的场合,并且对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有所了解。否则,表面上是改变一项规则,实际上是改变系统,由此引发的后果,往往超出改变一项规则的预期。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驾驶靠边规则就不必多说了。还可以设想,如何修改中国象棋的规则。假设有一个权威人士规定,中国象棋中的马跳“日”字,必须改为马走直线,那么,本来走直线的车该怎么办?系统性一旦生成,修改其中一项规则,就必须修改所有规则。实际上,要修改了马跳“日”字的规则,中国象棋就得改名,或者就没人玩了。没人玩,就是我们说的场合崩溃或瓦解。修改价格也是,如果某个权威人士突然要求所有商品价格由国家规定,这是可能的,也已发生在历史中,而它带来的巨大灾难有目共睹。改变规则,有的仅仅对某种游戏场合发生改变,有的对社会和经济秩序产生极大影响,有的会冲击政治秩序。一般来说,除非为了巨大的利益,明智的统治者更愿意顺应规则,而非冒失地去改变规则。当然,这不是说规则改变是不可能的,而是说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首先,如果那是无法修改的规则,或者修改将导致场合瓦解,而修改者只想修改规则,并不希望场合瓦解,成熟的研究结论可以提前阻止这种修改,节约社会成本。其次,通过规则研究,才能充分地预测到改变规则的各种后果,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失控局面。最后,不得不改变规则,而此前根本没有研究,那就只能当成一次社会试验了,成功的是经验,失败的是教训。此后,规则还在,生活还要继续。

当我们认识到规则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意义,将在某种意义上改变社会科学的目标或气质。以人类社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包括历史、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等,将把致力于发现规则及其形成过程作为主要目标,而非仅仅致力于创造合理性。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关于行为的领域,也就是关于人类交往的领域,都存在规则与行为的适应关系。如果讨论合理性是必要的,应该解释的首要问题也是,哪些情况下,人为地扰动规则是不合理的。比如,在哪些情况下,规定价格是不合理的;或者,规定只准讲某些词汇是不合理的。用法律去规定蔬菜的当天价格,虽然是荒谬的,却是可能的。但是,用法律或命令去规定股票的每秒价格,只能导致股票市场的瓦解。阻断价格的自然性与流动性,无论是否可能,都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具有合理性,但必须在清晰有限性的情况下,才能告诉人们合理性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