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时间性和空间性

一、概述

在有效性方面,规则和法律有相似之处。一部法律是有效的,是指这部法律就在有效的时间和地域里。一部法律是无效的,首先,是指在时间维度上,这部法律已不再是法律。法律史专家说他们研究古代法律。“古代法律”就是一种已不是法律的历史文献。其次,法律的有效性从不超出制定者所统治的疆域。基于以上两点,法律仅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是有效的。规则亦如此,既然可以恰当地说某项规则“在”,它就可能消灭不在

规则的不在,是相对于空间而言。中国的机动车是靠右行驶,澳洲是靠左行驶。澳洲人不承认靠右行驶是一项规则,中国人也不承认靠左行驶是一条规则。一项不在某个场所的规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场所也不在。

规则的不在也是相对于时间而言。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就是规则。超市里的零售价、批发市场的批发价、大宗商品价格、房价、股价、期货价格、外汇汇率等,都是随时变动的规则。每天,去超市买菜的家庭主妇就在感受规则的时间性。证券价格的时间性更加敏感,每一秒中停留的价格就是成交规则。交易员利用下一秒的价格预期来套利,预期的价格只在将来的时间里有效。而前一秒的价格已不具有约束力,

价格变动是在某种“自然的”或非人为的状态下完成的,它可以说明规则在“自然状态”下的时间性。但我更想举一个规则与法律之间相互转换的例子,用以说明规则在“非自然”状态下的时间性。中国正处在剧烈变动的时代,规则转换的例子俯拾皆是。像我这一代中国人,大多都有如下经历。一项确信那里的规则,突然宣布不在了。比如,过去经常去的那座山,一段时间没去,发现要买门票了。还有,“从某条小路本来可以上山的,什么时候被人挖断了?”我们能够免费上山时,不认为“免费”是一条规则,当它被改动后,就会明显感到现在的规则不是曾经的那个了。接下来,有段时间,一批旅游景点取消了门票。这样,到达景点后得知免费,会让人意外惊喜。旅游景点收费是一项行政授权,按我的理解,凡是出自权威机构的命令,就是法律的一种。因此,“免费进入”和“收费进入”的例子,主要用以说明规则的时间性因为“人为”因素而改变。

关于这些例子,会产生至少两个问题:

(1)如何看待那些曾经在的和将要在的规则,以及不在场的规则?

(2)规则发生变化时,场合还是原来的吗?

对于第二点,先简单地谈一下看法。如果某个场合中的规则已经改变,场合就不是曾经意义上的场合。本文所谓的场合,都是由规则构成的意义空间,而非自然环境。场合是由规则所规定,场合的意义就是场合内所有规则共同给定的意义。规则的改变,意味着意义空间内的要素发生变化。所有规则相同,场合就是相同的;反过来,场合相同,场合内的所有规则也相同。因此,若场合内任一项规则发生改变,场合已然改变。

再来看曾经或将要“在”的规则,也就是不在场的规则。它们不是规则。我对超市经理说,按昨天的生菜价格卖给我,他不会理睬的。也没人会相信,明天的股价必须符合预测。“曾经的”和“将来的”规则,是指它对当前无效。我们当然可以恰当地描述和研究“曾经的”规则,也可以合理地期待“将来的”规则,但都不影响它们就是无效规则。规则的无效,是在某一时间域中。那么,“有效的规则”,就是指在某一时间段内是有效的

二、有效的时间性

无效的规则要么是过去的,因而可以描述;要么是将来的,因而可以期待。规则的有效是指:

(1)时间中的有限性。一项规则在某一时间段中是有效的,它就可以被恰当地指称为“规则”。但它不在任何时间内有效,时间性是指它在时间上是有限的。用“有效”来限定规则,在时间上暗示现在状态。相应地,“无效”同样基于时间性,无效是对当前不具有约束力。“无效的规则”并非当前不存在或将来不可能存在。“在”或“不在”本身就在时间范畴内。有人喜欢谈论在任何时间内都的规则,那要么是神的意志;要么混淆了“应当”和“在”的区别。比如,“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杀人”。这是一条在任何时候都有效的永恒的规则吗?这要看怎样定义“人”。在奴隶不是人的时代里,这条规则是无效的;在把犹太人定义为低等种族时,这条规则也是无效的。“人”的定义就是时间性的。又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偷窃”。这是一项永恒的有效规则吗?在财物共用的时代,也就是“偷窃”观念尚未形成之前,这条规则是没有的。另外,一个濒临饿死的人,偷窃一条面包充饥也不能吗?换言之,“任何时候”不过是一种修辞,是说话者用来强调这项规则的价值。

(2)时间内的优先性。既然有效是相对于时间而言,一项有效的规则,就是排除了过去和将来的规则。说“这是一项有效规则”,实际是说“这是一项当前有效的规则”。只有强调无效规则时,才会特意地申明那是“古代的”或者“共产主义社会”的规则。在日常话语中指称一项规则时,默认了有效规则是现在时态,并且,现在时态优先于其他时态。

用“有效的”来限定规则,等同于将规则限定于当前时态,同时排除了过去和将来这两种维度。说“这是一项无效的规则”,意味着它“不在”现在的时间里,它可能曾经“在”,可能将来“在”。无效不是绝对的“没有”、“不是”或“不在”,只是相对于当前的无效,而有效则是当前的、有限的“在”、“有”或“是”。当我们说“这是一项永恒的规则”,是在时间性上发生了错乱;把古代或将来的规则认定为有效规则,也是在时间性上发生了错乱。

三、有效的空间性

同理可证,用“有效的”来限定规则,等同于将规则限定于所处的场所内。两个场所的区别,是由各自的规则决定的。同名的“中山公园”,上海市的免门票,不等于其他城市也免门票。从中国来到澳洲的前一天,人们是靠右行驶的,以后却要靠左行驶。可以肯定,在同一时间里,中国仍然适用靠右行驶规则。不同空间中有不同的规则,这只是一个经验命题。基于这个命题,可以恰当地说,规则只对它所在的空间有效。规则的有效性也是指在当前空间内有效的规则。而“无效的规则”,指的是存在于其他场合中的规则,它们对“我”所在的场所不具有约束力。

在空间的范畴内,规则的优先性,意味着优先占有某一空间,排除其他规则进入这一空间的可能性。在某一空间有效,对其他空间而言无效。“无效的规则”不是“不在”,也不是“没有”或“不是”。“无效的规则”在它所在的空间内,但被不在的空间排斥。

规则的有效和无效都是相对于不同的时空而言。当前规则是“有效规则”,过去或将来的规则是“无效规则”;规则在所在的空间为“有效规则”,在其他空间中有效,但不在所在空间内的规则为“无效规则”。不在任何时空中的规则,不是“无效规则”。它根本不是规则,不属于我们谈论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