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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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出口时,在出口环节可以享受退税的待遇。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开拓国际市场,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因此,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补税的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22条。

纳税筹划图

图4-10 纳税筹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