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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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考点五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和法历来是不可分割的,有税必有法,无法便无税,税法是税收的表现形式,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从事税收征收管理与缴纳活动的法律依据。

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管理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3)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二)税法的渊源

税法的渊源即税法的法律渊源,一般是指税法的效力来源,即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国内法渊源和税收双边协定、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渊源。

1.税法的正式渊源

在我国,税法的正式渊源专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作为税法渊源的制定法。

(1)宪法。宪法作为税法最终、最高的法律渊源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渊源,即宪法中关于税收的直接规定;二是间接的渊源,即宪法中确定的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分配制度及各项原则性规定,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中必须严格遵循,得到充分体现。

(2)税收法律。

(3)税收法规。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例3-6】关于税法正式渊源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5年单选题)

A.税收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B.税收法规由国务院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

C.部门税收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D.地方性税收法规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解析】D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税法的渊源主要是指税法的正式渊源,在我国,税法的正式渊源专指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作为税法渊源的制定法。税收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是税收地方规章。

2.税法的非正式渊源

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能作为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依据,但也对税收执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②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

2.税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

(四)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确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根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种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考点六 税制要素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的概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理解。广义的税收制度是税收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从税政管理的角度来研究的税制。它的研究对象是根据一个国家现实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等情况,研究税种、税目、税率的配置和设计,为税制改革、税收立法提供理论和可行的依据。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亦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亦称征税客体,指对什么课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

①征税范围。亦称课税范围。

②税目。亦称课税品目、征税品目,是税法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③计税依据。它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④计税标准。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划分课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所依据的标准;二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与计税依据同义。

⑤税类。

⑥税种。一个税种(一种税收)一般由若干税制要素构成计税标准。

⑦税基。它是指征税的客观基础。广义税基是指抽象意义上的征税基础;中义税基是指具体税种的征税基础,也可称为征税对象;狭义税基是指计算税额的征税基础,也可称为计税依据。

⑧税源。指税收的源泉,即税收的最终出处。

(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制度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税率又可细分为若干税率形式。

【例3-7】在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中,体现征税程度的是( )。(2013年单选题)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计税依据

【解析】C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征税的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制度中最活跃、最有力的因素。

税率的基本形式有:

①比例税率。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②累进税率。它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或相对比例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等几种,其中使用时间较长和应用较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按原理计税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经过简化的计税方法,即“速算扣除数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级征税对象的最高数额+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3-8】关于累进税率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2年单选题)

A.在全额累进税率下,一定征税对象的数额只适用一个等级的税率

B.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C.对同一征税对象采用同一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D.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为速算扣除数

【解析】C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③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具体运用时,又可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等形式。

2.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的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一般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从我国现行各税种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月征收、按天征收和按次征收等多种形式。

(3)减税免税。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有针对纳税人的,也有针对课税对象的。减税免税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①税基式减免。它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

【例3-9】王先生某月取得劳务收入为5000元,假设当地规定的起征点为2000元,则王先生本月应税收入为( )元。(2012年单选题)

A. 2000

B. 3000

C. 5000

D. 7000

【解析】 C应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应该交纳税金的收入。起征点是征税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所以在此题中,应税收入是5000元,起征点是2000元,免征额是2000元。

②税额式减免。它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税收减免,也称税收支出,是指由于税收优惠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税收支出的形式,除上述各种减免税形式外,还包括税收抵免、延迟纳税等形式。

(4)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做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违章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考点七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共由18个税种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以下5类:

(1)货物和劳务税类(也称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行为、目的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18种税,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以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考点八 我国税制改革与展望

我国税制改革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的原则,改革和健全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制,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1)货物和劳务税制改革。

(2)所得税制改革。

(3)资源税制改革。

(4)财产税制及其他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