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概述
顾名思义,工学结合就是将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的一种教育模式。学术界对工学结合的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人才培养模式;二是教学模式;三是课程模式。工学结合是一种教学模式的观点,现已得到普遍认同。
工作离不开企业或行业,学可以指教学、学习,在此指在校教育。因此,工学结合离不开企业和学校并与职业相关,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也就应运而生。工学结合突出学习,尤其是内容的定位,属于教学范畴,并作为教学模式的观点契合了教学定位。校企合作指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其中涉及两个主体,虽然两者“痛点”不同,但又存在学校输送企业所需人才的利害相关。企业包括工厂、行业或社会领域的各种组织机构。企业追求的是自身的发展与经济效益,最终落实点为经济效益;学校追求的是人才培养质量(自身发展所需)和社会效益,最终落实点为社会效益。两者虽利益相关,但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学校的社会属性更突出,公益性更明显,需要政府主导和制约。因此,政府作为办学主体的公立学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在我国,绝大多数为公立院校。同时,企业也受政府主导与制约,如环境治理、安全管理、税费缴纳和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等。政府作为学校、企业的共同主导与制约方,可以通过立法等手段,驱使双方良性互动,即有效的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有效是工学结合教学有效的基础,因此职业教育离不开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工学结合”,并与校企合作相伴提及。2014年6月24日的全国职业教育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成为职业教育界和学术界的共识。
工学结合基于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学校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作用,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与素养,实现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相转化的目的,达到工作内容与学习内容、工作方式与学习方式、工作评价与学习评价相统一,确保人才培养全过程有效。
工学结合教学具有以下特征。
(1)主要适合于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
(2)高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培养过程,教育计划由教育单位与企业单位共同商定、实施与管理。
(3)生产工作是教育计划的组成部分,也是成绩评定的重要部分。
(4)合作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涵盖生产劳动的各种社会实践。
(5)学生作为准职业人参与相应的社会工作。
二、国外工学结合教学的典范
国外虽不叫工学结合,但在实施路径与方法上,与我国的工学结合相一致。卓有成效的主要有德国的“双元制”模式、加拿大的能力本位(CBE)模式、美国的合作教育或社区学院模式、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NVQ)模式、澳大利亚的TAFF模式、日本的公共职业训练模式以及韩国的产学合作模式和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等,都极大地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模式将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具体阐述。
为了阐述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双元制”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双元制”指学校与企业作为办学的两个主体——“元”相互合作的一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起源于培训,从师徒制发展而来,其中的职业学校作为一元,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作为另一元,承担校外实训教学,传授职业技能。企业工作与学校教育轮换实施,实现工作与学习相结合,其中包含了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了描述的一致性,后续统一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概念。
德国的职业教育突出“双元制”特色,有三个层次的学校实施“双元制”。其中的中职学校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相当于我国的初中,主要有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第二阶段相当于我国的高中,有两种类型,其中一种为职业高中,包括“双元制”职业学校和全日制职业专科学校,另一种为具备“立交桥”功能的职业高中,如专科高中,职业或技术高中,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另一个层次为职业学院(BA),相当于我国目前的高职院校,专业集中于经济工程、工程技术和社会服务三大领域。分为基础学习阶段(2年)和专业学习阶段(1年),理论与实践学时比例为1∶1,每学期各占12周,理论学习在职业学院,实践训练在培训企业,每3个月轮换一次,没有假期。基础学习阶段结束后,通过国家考试,相当于“专科”毕业,可获得经济助理、工程师助理或教育工作者称号。专业学习阶段结束后,通过国家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相当于“本科”毕业,可获得经济师、工程师或社会教育工作者称号。最高层次为应用科技大学(FH),德国《高等教育总法》明确其为另一类型的高等教育,拥有独立办学主导权和高度自主权。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学校共同参与办学。虽然对“双元制”培训有一定的弱化,但实践教学特色突出。没有经历过“双元制”培训的新生,必须参加1.5个月~1年的企业实践——预实习。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一个到两个企业实践学期,企业评定成绩。70%以上的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是企业的实际项目,企业教师为第一指导教师,对成绩评定具有决定权。教学项目主要源于企业真实环境,实践性教学占总学时的2/3以上,企业具有决定权。可授予学士、专业硕士、硕士学位,但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可与综合大学联合培养博士。除设置工程、经济和社会三大传统领域的专业外,还扩展到自然科学的应用与跨学科领域,如信息技术、经济工程、经济数学和生物工程等复合型专业,并侧重于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所急需的应用性研究。部分应用科技大学由原工程师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等合并和改制成立,专业性和应用性比较强。
德国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体现如下。
1.制度保障体系完善,落实到位
政府立法,操作性强。除了教育法外,还制定了相关的企业和行业法规,确保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工学结合教学有效。
教育法规主要有《高等教育总法》《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职业学院法》《联邦共和国各州统一应用科技大学协定》《职业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投入办法》和《职业教育学习位置促进法》等。与其他办学主体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工业法典》《企业基本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培训员资格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培训框架计划》《职业培训合同》《教育者资质条例》《职业考试规定》《职业教育考试条例》《手工业协会规定》《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与职业培训办法》等。这些法规中明确规定,未经职业培训不允许就业,教考分离。
2.职业教育体系完善,特色突出,互通互融
职业初中、职业高中、职业学院(BA)和应用科技大学(FH)层次结构分明,可授予学士、专业硕士和硕士等学位。虽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但可与综合性大学或学术性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由综合性大学颁发博士学位。应用科技大学的毕业生也可进入学术型大学或工科大学继续深造,实现了与学术型大学互补融通。
职业学院是“双元制”在高教领域的延伸,秉承了“双元制”模式的所有特点,教学安排每3个月按照工学交替实施。职业学院一般设置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州里所有职业院校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学院的建与撤、办学质量与效益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和培训规章与考试规程制定等。专业委员会负责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大纲、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培训的内容等。
应用科技大学充分考虑地缘、人缘和财缘的区域特色,新建校址分布在中小城市,体现区域性、应用性、经济性和社会性,适应当地产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3.政校企行联动,职责明晰,体系完善
政府立法,实行联邦、州、地区三级管理。联邦教育研究部及相关部门(如联邦经济与劳动部)负责联邦一级立法与协调,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为联邦教育部提供决策咨询。州文教部、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州雇主、雇员和州政府代表组成)和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为州级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各行业协会是地区级的职业教育自主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教育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教育合同、组织实施结业考试、修订与审批教育期限、建立专业决策机构、调解与仲裁教育纠纷、咨询与监督教育过程和制定与颁布教育规章八项职责。所有企业、商会和个体经营者或工商企业界的法人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的相应行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由资方代表、劳方代表和职业学校老师代表等各6名委员组成,教师代表只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行业协会体现政府意志,考核、评估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教育的质量,密切关注经济结构调整与培训岗位的变化,及时调整行业的教育政策。主持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规范和统一考核要求,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是职业教育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居于法律保障的主导地位。
企业和职业院校作为办学双元主体,企业发挥主导作用,相互协作,分工明确,联合办学,共同按照企业与学生签署的《职业培训合同》开展教学。学生在企业取得了培训岗位后,再到相关职业学校登记,获得理论学习资格。学生具备双重身份,职业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学徒工。学生在职业学校和培训企业进行学习与培训,70%的学习时间安排在企业,从事实践技能训练。30%安排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在获得行业协会认定的教育培训资质后,企业才能开展职业培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德国经济部公布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各专业部门分别制定相关职业类别的培训条例,包括教育内容、时间安排和考核方法等,并会同联邦教科部共同颁布实施。培训企业根据联邦教科部和相关专业部颁布的培训条例、本企业特点,制订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由各州文教部制定,基于企业培训要求,实施普通和专业教育,深化企业培训中的专业理论。
4.培养模式与质量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检验
(1)按契约培养人才
“双元制”中的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学生的教育资质经教育企业审定通过后,必须与家长一道,在教育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或培训合同”后,才能申请职业学校理论学习的资格。应用科技大学还要审核申请学生的预实习、学习积极性、学习目标和团队精神等素质。约60%的中学生选择职业教育体系,应用科技大学在校生约占高校人数的40%。因此,培养模式和质量已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认可,2001—2007年,柏林市每年选择“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学生数量如表0-1所示。
表0-1 柏林市2001—2007年选择职业教育的学生数
“职业教育合同”由《联邦职业教育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规范和明确,教育企业和职业学校按照合同,履行以下义务。
① 按照培养目标,制订实施计划,系统性地安排和实施教学时间和内容。
② 协作培养人才,为学生免费提供教学过程、中期考试、结业考试所需用品、材料和工具。
③ 提供工作和报酬,所安排的工作必须符合培养目标、学生体能特征,按相关规定,提供学生适当的报酬或实物补偿和加班补助。
(2)找准了企业的“痛点”
接收学生的教育企业可获得优惠政策:①获得政府职业教育基金的经费补助,所有企业都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由国家分配给培训企业,若企业的培训职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与要求,可获得全额的培训补助,没有培训资质的企业不能获取职业培训基金。②学生在企业实训或培训期间,只需支付相当于熟练工人30%的培训津贴,可降低劳动力成本。③可挑选优秀学员,尤其是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具有较高技能的高素质员工,既节省了对新员工的培训费用和时间成本,也可在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3)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运行规范、有序
学校承担理论教学,依据是“理论教学大纲”,由州文教部制定,同时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颁布《框架教学计划》,基于联邦政府颁布的“培训条例”及《培训框架计划》,确定学校理论教学的内容和时间安排。联邦经济部与联邦教研部以法规确定职业目录,企业围绕职业目录,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条例》确定实践教学方案,包括职业名称及教育期限、基本能力特征、教学框架计划和考试要求等。然后按照“理论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框架计划”,在职业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或各区域的专门职业培训中心,以“工学交替”方式实施教学。州行业协会结合各企业、职业培训中心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按能力进阶,递进安排实习,先在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训练,除第一学年不安排企业实习外,其他学年都到企业实习,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学生在职业学校、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和企业实习的时间比例为1∶2∶1。
教学标准规范、统一,可保证所在州相同职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4)职教师资准入规范、严格
德国具备完善的职教师资培养制度、任职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等。上岗前的培训非常规范,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大学师范培养,通常为9~10个学期,学习结束后,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或硕士结业考试,考试通过后,说明具备了教育教学能力,可进入第二阶段为期4个学期的见习期,见习生既要参加教育学和专业教学法方面的大学研讨班,还要到职业学校去见习,承担每周10学时的教学。第二次国家考试要求撰写课外论文,同时在职业专业方向和基础课方向各上一堂公开教学实验课,还包括有关专业教学法、教育学和学校法的口试,在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有资格成为职业学校的教师。职业学院、应用科技大学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除具有规定学历和资历、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外,职业教育师资还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历,拥有5年以上的职业工作经验。成为专职教师后,还要经常到企业去参与实践,以掌握企业最新的发展情况。实训教师是企业的专职或兼职雇员,担任实训教师前,必须通过“师傅”考试,并取得“师傅”资格,年龄要求24岁以上。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严格执行州文教部制定的大纲教学,职业学校实训教师的任职条件与企业实训教师相近,主要担任实习和实验课教学。职校教师大多一专多能,工作负荷重,理论课教师周课时要达24节,实训课教师要达35节,且能完成两门专业课的实训任务。高职师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数量较少、符合上述培养要求的专职教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有关统计说明,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6%,其中38%来自企业,13%来自其他大学,19%来自中学。兼职教师不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能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新成果与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工学结合。兼职教师主要承担专业类和实践类课程的教学任务。
(5)可行有效的课程开发体系
根据联邦发布的职业目录,由课程专家工作组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获取职业对应的典型工作任务——行动领域,规划职业情境,并分析典型工作任务包含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教学要素——学习领域,再根据教育教学要求,构建教学情境,教学情境涵盖职业情境的所有要素,因此很容易实现教学做评价一体化。
教学模式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采取任务驱动,广泛采用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引导文教学法等,以小班制组织教学,便于分组训练及教学指导,教学过程按照资讯—计划—决策—执行—检查—评估“六步法”实施。
(6)充裕的教学资源
虽然实训在企业或跨企业培训中心实施,但学校依然具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良好的实训教学环境,承担校内实践教学,校内实训设备与企业设备水平相当,具有工厂车间和学校实验实训两项功能,由企业投资、联合投资和无偿捐献等方式建设,设备充足,能满足校内实践教学需求。
(7)突出的实践教学安排
职业学院的教学按工学交替在企业、学校轮换,每12周轮换一次,在企业实训或实习的时间与在校学习的时间为1∶1和应用科技大学学制为4年,到企业实训和实习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实践性教学时间占总课时的2/3以上,70%以上的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来自企业的实际问题。
(8)教考分离,确保教学质量
职业资格认证分为中期考核与结业考核,按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实施。考试免费,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通过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具备从事该岗位的实际工作资格,行业协会负责考核、成绩认定及证书发放。行业协会专门设置考试委员会,由雇主联合会、工会及职业学校三方代表组成,雇主和工会代表人数相同,职业学校至少一名教师。《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与学习地点无关,真正实现了教考分离,证书在全德国乃至欧洲其他国家都认可。
5.第三方认证,客观公正
(1)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制定考评制度,包括考试制度框架、法律和相关规定。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基于《职业教育法》《手工业协会规定》和《职业教育条例》,制定国家认证的各种职业《职业考试规定》,详细规定考试形式、命题范围、考试过程和考试时间等,是法规性文件。
(2)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设有联邦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按照《职业考试规定》制定考试标准。各州及地方按照每种职业资格考试,设有下属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与职业院校没有关系。分属行政区划的各行业协会,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每个考试委员会的2/3考评人员必须来自企业,且雇主与雇员人数相等。
(3)考评人员必须获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自愿报名、选举推荐,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证,年龄24岁以上,任期一般5年,是荣誉职位,没有工资,可报销有关考评工作的费用,获得相关补贴。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的中期考试和毕/结业考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第一次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有两次补考机会。特殊职业的毕业考试设置前后两个相关联的考试阶段,第一阶段考试不同于中期考试,用来检验学生是否具备该职业必备的基础知识,作为判断能否进入第二阶段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第二阶段学习完成后,参加第二阶段考试,通过后,可获得该特定职业的《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
(5)在企业的培训,学生掌握了要求的知识、能力及专业技能后,培训企业或实训教师出具“教学证明”,作为企业实习、培训的结业考试。也是一种工作证明,证明学生在企业实习、培训的经历与所达到的要求。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与企业颁发的“教学证明”与学习地点相关,但《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习地点无关,由第三方——行业协会颁发,因此,确保了证书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6)考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每种考试都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实践能力考试部分远大于理论考核部分,对技能和能力考试的要求严于理论知识的考核,理论考试时间一般为5~6小时,试题量大,知识点多,侧重于灵活应用,基本上采用标准化试题,以提高评卷的客观性。实践性考试一般长达十几个小时,注重动手能力考核。实践考核约占总时间的65%,既考核本专业所学的各种技能,贴近生产实际,也考核学生对工作安排、与他人协同工作、合理利用设备资源和自我评价等方面的能力,突出应用能力的考核。
三、我国现状与对策建议
2014年,全国高职院校数为1327所,招生337.98万人,占普通本专科院校招生总数46.9%,在校生达到1006.6万人,突破千万人大关,我国的高职教育规模已相当可观,国家也非常重视,采用工学结合教学的理念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教学的有效性值得深入探索和提高。由于我国绝大多数的职业院校都是公立学校,基于这一点,阐述相关内容。
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决定于校内校外因素,校内体现为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有效性,校外体现为政校企行的有效联动,其中校企合作的有效性是关键。经过国家职业院校的示范校、骨干校建设,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有了大幅提升,但参差不齐。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制约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目前,体制机制不完善是校企合作有效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关键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指导、实施与监督不力,造成校企合作只有学校一头热的结果,企业没有积极性,没有制约机制。
影响工学结合教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如下。
1.校企合作有效性不够
校企合作的关键在于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首先必须符合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同时,由法律法规约束,且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监管到位。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企业应当参与职业教育,如2013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一章总则第十七条(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1996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2014年5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法规虽然明确提出了要求,但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配套,相关的职责机构也没有配套,执行和监管不可能到位。对企业只规定了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也缺乏第三方考评。如“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不知由谁来提取,如何使用。经咨询,大多企业都不知道这桩事,只知道教育附加费。2013年深圳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校外公共实训基地每接收一个实习生,每月可获得300元补贴,学生每月获得650元的生活补贴,最多6个月,由市财政支出,但效果不是太好,因为钱是财政支付的,不是返还企业自己所交的钱,与增加培训、管理变化的成本相比,也没有优势,学生的补助与企业无关,没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首先应完善目前的《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配套出台关于促进校企合作的专门法规,如《高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投入法》《职业院校法》《高职院校教学条件保障条例》《高职院校师资保障条例》和《行业协会职业教育管理条例》。修订《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为《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教育认证与考核条例》等。
德国的职业教育基金管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学生家长企业三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管理、体现政府意志的第三方——行业协会考评等方式值得借鉴。
2.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够
职业教育的机制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他原因主要如下。
(1)传统文化的影响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学而优则仕”等传统思想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认为受职业教育的人属于劳力者,对职业教育低看一等。
(2)教育体系不完善的影响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没有职业初中,只有职业高中或中专或技校、专科两个层次,且没有学位,缺乏本科、研究生等学历结构,容易产生职业教育不如学科教育的社会错觉。
(3)高考制度的约束
高职院校虽达1300多所,但其主要招生方式仍沿用全国统一高考招录,在第三批次及以后,成绩好的上一本或二本,上高职的自然成绩也处于第三等级及以后,“成绩不好才上高职”成为社会的普遍认识。
(4)就业岗位制约于大专学历
许多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其岗位招聘要求本科学历以上,与高职毕业生无缘,高职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起薪明显低于本科生。
传统文化的影响需要国家相关政策引导,才能逐渐消除,其他影响可通过优化配置国家教育资源、改革和完善教育体系结构等措施消除。国家已经开始出台政策,将促进职业教育助力国家经济、社会和产业的腾飞,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
3.行政壁垒还有待进一步清除
国家人事部、劳动部虽然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职能和资源并未优化配置,习惯性思维普遍存在。2015年早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文件存在两个出处和两种思路,既不协调,也没有达到统筹。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主要职能部门也没有联动机制,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还没有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出台的政策往往受到行政壁垒的制约。
需要从国家层面、以立法方式,确定一种长效、可行的联动机制,职业教育才可能统筹协调,全面发展。
4.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不完善
各地虽然成立了各种行业协会或联合会,但真正代表政府意志,履行职业教育第三方监管的机制并不完善,行业协会或联合会是我国民法确定的非政府组织(NGO),不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目录对应成立的、监管职业教育的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企业承担教育的资质及质量评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与颁发等并没有由行业协会承担,而是由原劳动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颁证,且职业院校学生的认证考核一般由设在院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大部分由院校教师承担鉴定考核工作(虽然教师必须通过培训与资质认定),有时会聘请少数企业专家参与鉴定考核。鉴定题库基本上也是请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开发,开发、组织和实施与管理机制不符合教考分离的原则,教学、培训不到位,但认证通过率高。部分院校实施的“双证书”培养制度,并没有达到课证融通的培养要求,容易出现为认证而认证,完成“双证书”培养任务。
需要从国家层面、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国家职业目录,并按照职业目录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考试委员会,开发相关的认证标准和考核要求,统一考试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和颁证,实现教考分离。2015年,国家已经在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录,取消与合并了270多种资格证书,这还不是结果,还需完善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监管机制,真正从源头入手,凸显职业教育的属性,完善课证融通、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5.专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不统一、不规范
2006年,40个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开始组织工作。2012年年底,教学指导委员会改为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行指委),共计53个。2015年7月,教育部发布成立了(2015—2019年)56个行指委。行指委自成立以来,较好地促进了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但在促进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有效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开展。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行指委在促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或实施办法。专业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家职业目录相应界定,对专业和教学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同样的专业,建设和教学可能千差万别。目前比较突出的是,中、高职专业的标准没有按层次定位,许多中职学校的教学内容与高职一样,有的甚至超过高职,技师学院的专业、教学与高职没有明确鉴别,归属也不统一,技师学院仍然归口为原劳动部门。
行指委与行业协会都没有代表政府意志,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都无法作为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监管企业和学校对职业教育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归根结底,还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国家正在针对现有问题,深化改革,客观公正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一定会完善,且可行有效。
6.师资认证不统一、不规范
职业教育的师资具有特殊性,除教育教学能力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经历或能力。相关规定中也明确,职业院校的教师必须为“双师型”或具备“双师素质”,“双师型”“双师素质”并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而只是一种静态的界定,没有建成从师资发展角度深层次培养的机制。深圳市政府规定,高职师资的起点是博士学历,造成许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博士生直接上讲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虽然会进行校情培训,但离职业教育所需的师资培养要求较远,工学结合教学基本保障不足。
适合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首先应是技术师范大学的毕业生,毕业后到相关院校见习一个时期,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然后再到企业培训一定时期,获得职业经验或能力,通过相应的考核后,再颁发职业院校的任职资格证书,方可聘为职业院校的专职教师。目前,我国技术师范大学远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师资数量需求,也不是完全按照职业教育的要求而实施培养。
7.教学资源不充足,参差不齐
职业教育的条件建设投入相对较大,尤其是工科类专业。目前,在责权利不明确的前提下,企业不承担在校生的职业教育或培训,只有通过学校或教师的人脉,在企业挂牌,成立校外实习基地,解决基本的专业认知实习或顶岗实习,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因此,大部分的实践教学都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完成,发达地区的院校条件相对较好,但因采用40人编制的教学班,教学组织与指导时,教学设备显得严重不足,教学效果较差。
采取25人左右编制的小班教学,便于分组实训,合理分配实训设备,也便于实训指导、学生演示与交流和考核评价,可提高教学效果,确保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
实训设备主要用于教学,而不是用于生产,因此,在保证设备的功能、操作界面、操作规程和工艺或业务流程与企业一致的前提下,应突出实训设备的可靠性、可重组性、可开放性和可测试性等要求。
8.课程开发没有统一的规范,成果参差不齐
课程开发需要相应的理论与方法指导,涉及的因素较多,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国家实施示范校和骨干校建设以来,学习和借鉴了国外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模式,尤其是德国的行动体系课程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开发模式(也称为行动领域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但国情不同,实施困难较多。
应根据国情,结合教学研究的成果,基于工学结合教学有效的开展适合本校或本地区的课程开发模式和开发程序,开发校本课程和相应的教材、学材,确保好教、好学、好用。
9.教学质量的保障与评价不规范
教学质量体现了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教学质量是一项系统性指标,涉及人才培养的各种因素,保障与评价教学质量应作为院校人才培养的一项系统工程统筹,同时,还必须引入第三方的客观、公正评估。教育部虽然不断地发布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或决定等文件,其中教高﹝2006﹞16号文《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影响最大、最为广泛,尤其促进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普及与落实,但仍然缺乏系统性的实施保障,在全国职业院校示范校、骨干校建设期间,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有效性不足,缺乏保障机制,评价标准。校外评价基本缺失,院校虽都成立了督导部门,但实施的效果满足不了要求。教师的教学评价涉及学生,教师往往会有所忌惮,会迎合学生,降低考核标准,造成恶性循环。
各院校的教学考核基本上由教师自主,缺乏统一的标准指导,往往只有教学大纲,缺乏考试大纲,许多教师对如何实施诊断性考核、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等理解不到位,认为只要进行形成性考核即可,而不需要终结性考核,课程教学的总体效果很难得到评估和改进,更谈不上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学生自评与互评、快乐评价。经实践统计,课程评价中,平时成绩若占30%、期末考试占70%时,按照教学大纲出题,不及格率一般在15%左右。若将平时成绩比例提高到40%,则同样的考卷,不及格率一般在7%左右。若将平时比例提高到50%,则只有个别学生不会通过。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在审核考试方案时,发现部分课程的平时成绩比例达到70%甚至以上,巡考发现,期末考试迟到、旷考的比例显著提高,因为这些学生的平时成绩较高,期末考试成绩很低时也能通过。当试卷的客观题或综合应用性考点居多时,学生反而提前交卷的较多,有的根本不答,有的就写一两行字,最终让教师下不了台。当然,与学风、教风、考风直接相关,但影响因素较多,需要全面分析,并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方可从根本上扭转局面。
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考试委员会,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统一归口,统一专业标准、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实施教考分离,严把出口质量关,结合弹性学制、完全学分制,系统性地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与保障机制,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通过立法,切实促进企业、行业协会与学校联动,参与职业教育。同时,从师资准入、教学机制保障、条件建设保障、考核与评价机制和职业准入机制等方面建立配套的法规或条例,做到有据可循,且保障执行,可提高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
我国的高等教育已实现了大众化教育,职业教育已由规模扩张转到内涵发展,职业教育的深化改革也正开始,国家正在逐步梳理和完善相关的体制。工学结合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有效性需要学校落实。因此,本书试图从宏观方面分析相关因素,但主要还是从学校层面探索工学结合教学的有效性,确保工学结合教学实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