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
公共权力(资源),主要是指各级公职人员掌握的公共权力及公共资源。公共权力既包括由各级党政领导掌握的决策权,也包括由各级管理者掌握的日常管理权力(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公共资源既包括有形资源(如土地、公共工程),也包括大量的无形资源(如行政审批项目),其总体特点是资源稀缺,供需矛盾尖锐。总的来说,公共权力(资源)是公职人员能够以权谋私的基本前提,构成腐败行为的物质条件。
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是腐败行为的必要条件,但绝非充分条件。腐败行为作为高风险、高智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发生和完成必须借助当事人主观意愿的推动,而不可能无意识进行。笔者将这种以权谋私的主观意愿称之为腐败动机。腐败动机的产生和强化有很多原因,但其最终结果是促使当事人产生强烈的以权谋私冲动,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腐败动机构成腐败行为的心理条件。
在公共权力(资源)具备、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的前两个必要条件均已满足,此时就进入以权谋私的实际准备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腐败动机能否最终转化为实际的腐败行为,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
所谓腐败机会,是指能够帮助公职人员在当时不被发现的情况下完成腐败行为的机会和条件。如上文所言,腐败行为的违法违规性质,以及行为暴露后会给当事人造成的政治、经济、法律、声誉等多重风险和代价,使得当事人必须竭力降低自身腐败行为的暴露风险。要做到这一点,他们必须借助或制造各种机会,包括销毁证据、制造假象等。腐败机会构成腐败行为的机会条件。
笔者认为,只有当公共权力(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三大条件同时具备时,腐败行为才能够得手。图1-1表明腐败行为及其三个必要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图1-1 腐败行为三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腐败行为的这三个必要条件并非孤立存在,也不是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腐败行为三条件之间的互动关系
具体地说,公共权力(资源)能够促使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的产生。一个人的权力过于集中,极易对个人的权势和地位产生盲目自信甚至虚幻感,从而更敢于以权谋私,以身试法。例如,当年泰安集体腐败案的主角胡某,虽然在落马之前只是地级市领导干部,但是却有“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的自信。因腐败被判处死刑的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则一度感觉“当上副省长后,就好像小猫关进牛圈里,天马行空,来去自由”。这两个例子充分反映了官员的权势和地位对其个人心理的直接影响。
如果个人权力过于集中,同时内外部监督不足,不仅会在客观上导致各种腐败机会的出现,而且也便于当事人利用这些机会以权谋私。其实,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本身就构成腐败机会。
腐败动机对于其他两个条件同样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物欲强烈之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权力和资源,以增加自身的腐败资本。需要说明的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都不是常量而是变量,其增减既有体制改革等制度原因,也与部门甚至个人的争取和运作直接相关。我国很多领域的各管理部门利益之争,就是争夺和扩大自身资源与权力的典型例子。
腐败动机不仅能驱使当事人主动扩权,而且还能促使其主动寻找甚至人为制造腐败机会。腐败机会和权力资源一样,本身绝不是常量而是变量。制度的相对静态特征与人的思维和行为的相对动态特征之间的根本性矛盾,使得腐败机会必然存在,只不过在不同的管理体系中,机会的多寡和程度的高低会有所差异。在一个管理体系之中,腐败机会的多寡主要与管理制度的总体数量和质量相关,同时也深受个人行为的影响。腐败动机强烈之人往往能够在看似完善的制度中发现潜在的缝隙和漏洞,而且还能够把微小的腐败机会不断放大,将有限的腐败机会利用到极致。
腐败机会同样对权力资源和腐败动机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腐败机会直接影响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当腐败机会相对充足时,腐败行为的预期效益和成功率便会骤然提高,从而进一步增强当事人的腐败动机,使其不仅敢于铤而走险,而且还会设法进一步增加自己的权力和资源,以实现个人腐败收益最大化。
上文分析表明,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之间互为因果、相辅相成,任何一个条件具备,都会促使其他两个条件的滋生。它们如同紧密啮合的三个齿轮,任何一个齿轮旋转,都会带动其他两个齿轮转动,从而导致整个腐败之轮启动并不断加速。腐败行为的这些必要条件相互激发与转化的特点,显著增加了预防腐败工作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