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学合作教育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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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学合作教育与高等教育

产学合作教育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着高等教育职能的变化而产生,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而发展,对高等学校组织结构形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一、产学合作教育与高等教育职能

纵观高等教育发展史,特别是19世纪洪堡创立柏林大学以来,教学、科研与服务构成了高等教育的三大社会职能,并至今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高等教育三大职能随着社会变革的需求在不断调整其内涵与外延,以增强与社会的最大关联度。产学合作教育正是在高等教育服务社会功能的崛起下诞生的,并随着高等教育服务社会功能的拓展而蓬勃发展。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职能

真正意义上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它们是萨拉尔诺大学、波隆那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中世纪对大学前后不同的两种称呼反映了它们具有的两个根本属性。

起初的称呼“Studium generale”指大学是探讨普通学问的场所,是研究某一学科高深学问的机构,也就是说大学最初的功能是研究。其后“Universitas”代替了前者,指大学是教师和学生的社团,是研究高深学问的教师或学生组成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组织。如那些有法学专长的人组成“法学教授会”,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这时大学的唯一职能就是教学,教学目的则以理性的培养为核心,让学生通过反思、内省和体悟等方式学习知识、增长智慧和陶冶性情。神学、医学、文学和法律是早期大学共同的学科设置,培养国家、教会和有关专业最需要的“人才”,研究行业自身问题和“学问”。在这个时期,在大多数地区,大学对它所在的国家的创造性知识生活并不起大作用。科研不属于高等学校体系的成分,而且教授很少是具有创见的学者。

这一时期的大学是教师和学生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以专业教育为目标,并将教育活动建立在探究学问和智力活动基础上,从而形成大学专业教育的传统。对外强调大学自治,对内强调学习自由、言论自由,为今后大学的学术自治、学术自由理念奠定了基础。

(二)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职能

大学从产生之时起,就存在科学研究活动,但研究作为大学的一种职能,是在19世纪初洪堡组建的柏林大学开始的。19世纪,民主、工业和科学的革命在西方兴起,正在兴起的德意志国家,急于在工业发展上赶上英国和法国,便将大学作为进行技术革新的力量。以威廉·冯·洪堡为代表的新人文主义者主张“必须振兴文化以弥补物质方面的损失”,而振兴文化就是要把科学作为培养人才的方式引入大学。从此,大学不仅要保存和传递知识,同时还要创造新知识;科研不仅要服务于教学,也要以发展科学为目的。在洪堡的倡导下,柏林大学于1810年成立,并尝试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模式。

大学是什么?洪堡认为,首先,大学是学者的社团,它包括探究高深学问的教师和学生;其次,大学是高等学术机构,是带有研究性质的学校,是学术机构的顶峰;最后,大学是受国家保护但又享有完全自治地位的学术机构。洪堡对大学的单一教学职能提出了异议,他说:“如果规定大学的任务仅仅是教学和传播科学,科学院则是发展科学,这对大学显然是不公的。如果对科学没有持续不断、独立的认识,也根本不可能真正地把科学作为科学来教授。因此,只要安排得当,大学肯定能够肩负起发展科学的任务。”柏林大学的创建标志研究型大学的产生。洪堡认为,科学研究职能是大学的根本价值所在,“大学立身的根本原则是,在深入、最广泛的意义上培植科学,并使之服务于全民族的精神和道德教育”。这里的科学指“纯科学”,道德教育指培养人才的职能和教学职能。

洪堡认为发展科学和人才培养的关系是统一的,统一的方法即“用科学进行培养”。他认为大学应培养有修养、有理智的完人。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是教学和科研相统一,大学重视普通教育,大学要为培养完人提供适宜的环境,同时学生的自我教育是培养完人的重要途径。洪堡的大学理念在大学发展史上引起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发展科学作为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科研职能的确立,使中世纪以来大学的职能首次得到了拓展,促进了大学从教学型大学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变。

(三)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职能

德国大学的模式对美国影响深远,而美国在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德国大学模式中又对大学职能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1862年通过的《莫雷尔法案》为美国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国会以赠地形式鼓励举办农业工学院,培养专门人员,为农业生产服务,更好地帮助农民。1868年创建的康奈尔大学也宣称直接服务于农业和其他生产行业。1951年斯坦福大学通过出租土地和转让技术的方式建立起斯坦福工业园,开创了企业依托大学的产学合作新模式。

20世纪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校长范·海斯指出:“教学、科研和服务都是大学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所州立大学,它必须考虑每一项社会职能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它的教学、科研和服务都应考虑州的实际需要。”直接服务社会职能的出现,改变了大学与世隔绝的“高楼深院”的形象,把走出“象牙塔”的大学带进了工农业生产第一线,解决了教学、科研和应用相互脱节的问题,使大学更深入更广泛地融入社会生活。大学功能发展的历史表明:只有适应社会的变化,不断实现职能内涵的更新与外延的拓展,大学的作用才能充分地发挥,大学的发展才会获得有力的社会支持。

(四)中国高等教育的职能

中国的大学理念和大学制度都是西方大学理念和制度传入中国的产物,近代大学经历了人才培养职能到强调既培养人才又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

我国近代著名教育家、思想家蔡元培认为,首先,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机关。其次,大学是“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可见,蔡元培受洪堡大学理念的影响,主张大学具有科研、教学两项功能,应科研与教学并重,人才培养必须以高深学问的研究为基础。我国近现代著名的高等教育思想家梅贻琦在近17年的清华大学校长工作中形成了内涵丰富的大学理念。他认为:“办学校,特别是办大学,应有两种目的:一是研究学术;二是造就人才。”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学的职能是教学和科研。从两者的关系看,人才培养一直是大学的基本功能,我国仍坚持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认为大学以教学为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任务,促进学科的发展,从而赶超世界先进科学水平。邓小平同志1977年在有关教育工作的谈话中指出:“重点大学既是办教育的中心,又是办科研的中心。”这说明,重点大学应逐渐加大科研的分量,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1978年10月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以政策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大学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两大职能。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重申了大学的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两大职能。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职能拓展为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对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坚持同教学相结合。要根据不同条件,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兴办科技产业,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应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至此,我国大学便具备了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1999年1月,教育部公布了《面向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加强科学研究并使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做贡献;深化改革,建立起教育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发展。”

二、产学合作教育与高校组织结构形式

大学组织作为一个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学术组织,在组织结构形式的选择上,要能与大学组织的特性相吻合。产学合作教育的涉及面极广,既涵盖高校内部的组织,还包括社会组织以及学生和家长,这就决定了高校要推进产学合作教育,在设计高校组织结构时,要体现出外界环境对组织的要求,在组织内部与组织外部设立联结装置,组织内部之间强调相互联结。同时,产学合作教育还会在组织的规模、功能、定位等方面对高校的组织结构形式产生影响。

(一)委员会制的组织结构

产学合作教育是一个底部为主、重心下沉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充分重视委员会制组织结构的建设。产学合作教育的活动是高度自主的活动,比较适合采用委员会制。尽管管理学家也指出了委员会制的缺陷,但大学除了直线职能制之外,还应考虑构建委员会制。委员会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为咨询机构、监督机构或决策机构。为了推进产学合作教育,很多高校和学院设立了由学校、社会雇主单位等组成的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一般而言,在实行委员会制的大学里,委员会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功能,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或否决权,否则名不副实,反而不利组织的运行与管理。根据孔茨的分类,委员会可以分为直线委员会和参谋委员会,前者是指委员会有决策制定权,相当于委员会负责制;后者是指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只有提供咨询、建议、参谋的作用,是一种个人负责制。在我国目前的大学,党委、校务委员会具有一定的决策权,但大多数委员会主要起着制约、保障、咨询、监督作用,组织的具体运行主要依赖于直线组织以及职能组织。另外,根据委员会成员的构成,还可把委员会分为单一成分委员会和多元成分委员会,某一类成员在委员会中占半数以上的称为单一委员会,低于半数的为多元委员会。在我国目前,单一委员会占多数,校外人员、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加入委员会的比例很低。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种委员会的作用,使各种委员会有职有权,并作为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言人,才能有力地推动产学合作教育。

(二)矩阵组织结构

大学是一个学术与行政交叉的复杂组织,产学合作教育也是一个多种关系交叉耦合的活动,所以需要重视矩阵组织结构的建设。在传统的组织结构中,也存在着临时性的工作小组,这种小组大量地出现在行政组织中,常常以某种临时性的工作委员会存在,多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或任务。大学中也广泛存在着这种矩阵组织。“矩阵组织的主要特点就是它具有权力、信息、汇报关系及系统等方面的二重性。矩阵组织具有同至少一个职能部门及一个产品部门的权力、信息及汇报关系。”比如,大学和企业进行产学合作教育的新项目,就会临时成立在校长领导下的“产学合作教育项目工作小组”。该小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派出代表组成,这些成员分别从本部门职能出发提出合作的有关问题。人事处主要就教师互派等人事的政策提出意见,教务处和研究生处主要从教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需要提出教学的标准和学分认定办法,学生处提出学生的人身保险和思政教育的意见,财务处从学校的经费支持方面提供意见。通过集思广益,最后达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在产学合作教育的过程中,高校中除了这些行政矩阵组织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教学科研矩阵组织。随着大学创新能力要求的提高,灵活的教学小组和科研小组将成为大学组织的重要形式。这种工作小组更多的是基于教师、学生或研究人员的共同学术爱好而成立,它们自主地与外界进行接触,承担项目,组织科学研究与实践。大学里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实行自由流动,无论是大型的科研组织或是小型的工作团队,都是基于合作项目而存在。随着项目的完成或项目经费的缺乏,这种组织将自动缩小或解散,正像托夫勒所描述的“脉动机构”。

(三)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

高等学校是一个由众多学科、学院构成的大型组织,要加强事业部组织结构的建设。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大学规模急剧扩大,大学的在校生人数超过万人,许多大学成了多校区校园,中国大学毛入学率如表1-1所示。

表1-1 中国大学毛入学率一览表

(教育年鉴整理数据)

在这种形势下,为了推进产学合作教育,高校可以尝试实行联邦分权制的组织结构模式,让各校区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财务、业务的权利。同时,可以扩大二级学院的权利,使二级学院成为一个事业部单位,发展为“分校”或“分院”性质,这样,学校领导主要对整个发展进行决策和宏观管理,具体事务由学院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