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管理、执业登记、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一、鉴定人管理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且需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科学、客观、独立、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①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②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③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⑤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①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②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③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④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⑤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⑥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如下: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②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③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④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执业登记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②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③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④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⑤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⑥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③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④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表。②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③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自颁发之日起,使用期限为五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载明下列内容:①姓名。②性别。③身份证号码。④专业技术职称。⑤行业执业资格。⑥执业类别。⑦执业机构。⑧使用期限。⑨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⑩证书号码。
三、权利义务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①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②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③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④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⑤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⑥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⑦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⑧获得合法报酬。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②对鉴定意见负责。③依法回避。④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⑤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⑥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⑦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⑧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①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②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③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④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⑤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③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⑤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存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①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②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③《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