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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证据和侵权方法认定的规定,对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和软件侵权比对具有法律约束。
该意见的证据部分规定:“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委托公证机关公证其收集的证据、收集证据的方法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直接认定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而该证据又很重要的,可以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但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线索。”这一条的内容与接受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基本条件具有重合性,即“鉴定材料必须是合法的”。
该意见的侵权认定方法部分规定:“(一)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的软件是原告软件复制品的指控,被告予以承认的,不需对双方的软件再做勘验、演示或鉴定。(二)使用他人软件部分构成被使用软件的必要部分、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构成侵权。”这一条明确了侵权的判定条件,因此,判断软件相同或相似部分在软件中所起的作用,也是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的一项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