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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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书引用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1日公布实施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知悉”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在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一项软件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很难从正面加以证明。该解释使判断软件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更加实际的鉴定方案,即通过对上面列举情形进行一一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