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配、权力与剥削:一种分析
支配/权力关系
结构化理论重点强调的一点在于,权力例行性地卷入社会实践的具体化。我提出这一观点主要在于反对社会学中的一种流行趋势,一种在各种对立的思想流派中都极为普遍的趋势,即把权力降格为社会生活中的二流角色。各种形式的“解释社会学”和“规范功能主义”那里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它们把意义的交流和规范性制裁分别看作是社会活动的最基本组成要素。
把权力看作是互动构成的内在要素要求我们超越现存权力理论的二元论,这种二元论与哲学、社会学中的传统主/客体二元论存在关联。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把权力看作是行动者实现其目的之能力的权力观,这种权力观尤其在马克斯·韦伯那里得到最广泛的使用。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一种把权力主要看作是集体特性的权力观:这一立场的现代版本包括帕森斯、福柯等人的权力观。每一种权力观都涉及对支配的不同理解以及应当如何来研究支配。尽管韦伯本人并不包括在内,但许多追随其权力观或者持类似权力观的人却把支配等同于“决策网络”。支配从而被看作是个体决策者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实现其目标的网络能力。这一途径的特定缺陷之一在于无法处理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后者涉及那些“非决策制定”的被当作是理所当然的范围。与此相反,第二种途径则把支配看作是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这种权力观的典型缺陷在于把权力看作由结构所决定或者起源于结构,而不是存在于人类行动中并通过人类行动得到运作。
但是,如果我们从结构二重性的角度理解支配/权力范畴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这两种权力观实际上是一种互补的关系。资源是行动者在具体互动过程中所利用到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要素。社会系统由规律性的实践所组成,存在于这种实践中的权力关系可以被看作是互动过程中自主与依赖之间的再生产关系。支配指的是利用和重构这种权力关系的过程中资源的不对称分配。这里的支配是在“允许对……形成支配”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的,涉及行动者对他者和自己居住于其间的物质世界进行控制的方式。
在社会理论中,“支配”概念通常是以一种消极的意义加以使用,带有这是一种内在有害现象的含义。但我不会以这种方式来使用这一概念。把支配看作是一种内在消极的现象,本质上对被支配者的行动自由具有有害性,这些观点与政治学中把权力看作是内在强制性的,权力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冲突的存在的观点存在紧密的联系。但这些观点中没有哪一种经得起仔细的考察,而且它们每一种都反映了权力不是社会生活的内在和基本组成要素的假设。但是,也存在着一种与此对立的观点,它不把权力看作是内在强制性的和冲突性的,而是把它看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极为根本的作用,把社会生活看作本质上是争夺权力的斗争。我想,福柯就是以这种方式来言说的,他对权力概念的讨论与这里依然相关。
(他问道)如果权力除了压制性以外不意味着任何东西,如果它除了否定以外无所作为,难道你真的会认为我们应当尽可能顺从权力吗?使权力得以有效、使权力得以被接受的东西并非仅仅是一种拒绝的力量,它还意味着处理事物和产生事物。它带来快乐,创造知识,催生对话,它必须被看作是一种贯穿社会整体的生产性网络,而不仅仅是一种具有压制功能的负面情形。
除了没有像福柯那样对权力的双刃现象——压制和强制是权力运作的突出特征——加以有效的强调以外,帕森斯有关权力的各种讨论实际上与福柯相同。权力与支配的核心是人类行动的转换能力,所有的转换能力在社会生活中都既是解放性的和生产性的,又是压制性的和破坏性的。
要搞清支配在社会中的主要参数,首先必须搞清楚权力关系所应用到的主要资源类型。我前面已经说过,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是一种有益的区分。我的意思是那仅仅是一种最基本的划分,我现在还要对这种基本划分作进一步的细分。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支配总是在具体社会背景下与意义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
配置性资源指人们不仅对“客体”而且对客观世界所拥有的控制能力。从这一方面而言支配指的是人类对自然的控制。权威性资源则体现为人们对人类所创造的社会世界本身所具有控制能力。不论在何种类型的社会,配置性资源都体现为如下主要形式:
(a)环境的物质特征(原材料、物质性权力资源)。
(b)物质生产/再生产的手段(生产工具、技术)。
(c)物质产品[(a)与(b)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人工物品]。
不论在何种类型的社会,权威性资源也都可以概括为如下主要形式:
(a)社会时空的组织(社会的时空构成)。
(b)身体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类在社会中的组织和关系)。
(c)人类生活机会的组织(自我发展和自我表现的机会构成)。
它们当中没有哪一种是固定的资源,所有资源在不同类型的社会都形态各异:在社会统一体中它们是权力“可扩张”性质的媒介。与配置性资源相比,三种形式的权威性资源更不具有那种含义自明的性质。第一点,“社会时空的组织”指的是实践在社会中的场所化,“场所”的含义在前面一章我们已经进行过详细的探讨。所谓“身体的生产和再生产”,我指的是贝托克斯(Bertaux)所谓的人类社会中的“人类行为学”(anthroponomic)要素,即人类沿时空在社会中的分布。第三点即“生活机会的组织”,指的是行动者在特定类型的社会中取得特定生活方式或者自我实现方式的能力。与配置性资源一样,各种权威性资源并不是由个体社会行动者所占有,它们是社会整体的特征。但是,与社会系统的其他结构性特征一样,作为资源,它们只有在社会系统结构化的过程中——并且通过这一过程——才能存在,同时它们又帮助或者促进了这一过程。总而言之,作为支配的结构化体系,上面所区分的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都是社会整体的构成性要素。
当然,迄今为止,上述模式表明的仅仅是支配与权力理论的最粗略轮廓。前面所提到的各种资源既必须与结构的其他要素(意义和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又必须与第一章所阐述的几个主要概念联系在一起。把这两种类型的资源与意义联系在一起意味着承认它们与社会的意义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在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中,这导致了支配的两个方面的形成:财产(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权威性资源)。我将在后面对它们进行更详细的分析,但它们显然都涉及对隐含在社会制度性秩序中的认知上承认(cognitively acknowledged)、规范性制裁(normatively sanctioned)的资源的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