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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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集体、社会

我把“社会系统”看作是与“群体”或者“集体”对等的概念。但是,“社会系统”又具有某些优势,它比后两者更加准确,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互动关系的“系统”性质,而且它们也呈现为不同的外观。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 pp. 76-81.社会系统由行为互动和规律性的社会实践所组成,其中最为持久的实践成为制度。以一种抽象的方式来阐明这些区别和关系当然非常容易,但它们是如何与社会学的传统关注焦点——“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呢?我们又当如何来定义“社会”?

我们可以首先处理一个相对琐碎的术语上的问题。有些马克思主义作者认为“社会”一词压根就不应当用于社会分析当中,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社会构造”(social formation)一词取而代之。但是,除非搞清楚后一个术语的概念性含义,否则这不会带来太多收获。我反对社会学中使用“社会”一词的通常方式,但“社会构造”一词也不例外。在本书中,我将继续使用“社会”或者(更准确地说)“各种社会”(societies),但我希望我的使用方式与其他人明显区分开来。更具体地说,我拒绝三种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一是把社会描述成一个由“功能相关的要素”所组成的体系,这种观点同时见之于学院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二是把社会看成是“表现的整体性”(expressive totality),一种主要受黑格尔影响的人所持的观点;三是把社会看作是“层级”或者“场合”(instances)的统一,一种在阿尔都塞及其追随者那里极有市场的观点。

已经存在无数的反对意见可用于反驳社会是一个“各个部分的功能统一体”这一熟悉的观点——一种或多或少总是假定社会可以与生物有机体进行比较的观点。这种社会观的某些部分或者某种版本已经遭到了功能主义者自身的有力批判,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R·K·默顿。R. K. Merton,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Free Press, 1963);同时参阅拙作“Functionalism: Aprsè la Lutte”,载Studies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默顿对于功能主义的论述或许是有关功能主义分析的总体讨论中最为深邃的一个。然而,参阅Piotr Sztompka, System and Function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4)。但除开各种各样的批判,他还是站在对功能概念的依赖这样一种立场上。默顿批判了“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功能性整体的假设”,但他没有提出另一种解释社会如何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整体的假设。其“功能结果的净平衡”旨在描绘社会分析中的整合性结果与解体性趋势(即“功能”与“功能紊乱”),但并没有回答社会如何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表现的整体性”形成社会的社会观在某些方面与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功能统一体的社会观非常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整体的相似之处,即都强调社会(各种类型的社会)是由连贯而一致的原则(consensus universel)所组成。换句话说,两者都把规范一致性作为社会整体性的主要基础。但是,两者看待这种整体性的方式却极为不同。那些把社会看作是表现的整体性的人在某种意义上把“整体”看作存在,“整体”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于“部分”之中,整体与部分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萨特说道:“整体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存在,代表了其全部,它尽管与各个部分的总和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却以这种或者那种方式体现在其每一个组成部分之中,使自身与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联系在一起,或者使自身与所有/某些部分之间的关系联系在一起。”Jean-Paul Sartre, Critique of Dialectical Reason (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6) p. 45.明白萨特观点的背景非常重要,他强调的是以对“整体化”(totalisation)的强调来弥补整体性观点的不足。这种立场尽管偶然遭到阿尔都塞的讽刺,但后者同时还对它进行了合理的批判。单独探寻社会所“呈现”的整体性——表现为“整体”的“时刻”——无力提供这样一种社会模式,它不仅足以解释真实社会中的断裂,而且足以解释整体社会系统的不同层级之间存在的张力和矛盾。Louis Althusser, For Marx (Harmondsworth; Penguin, 1969), pp. 202-206.

按照阿尔都塞的观点,把社会看作是表现的整体性的社会观没有认识到“支配结构的存在,这种结构是一种真正复杂统一体形成的绝对前提”。Ibid, p. 204.对于阿尔都塞来说,社会的构造是一个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整体,它们典型地表现在以下三个“层次”上: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从经济层次来看,它是其他两个层次的“最终决定”因素,但是后两者也决定了它的存在。在社会构造中哪些属于“决定性层次”(无论什么时候都是经济层次),哪些又属于“支配性层次”(可能会是其他两者),他在这两者之间进行了区分。(在阿尔都塞看来,)经济层次并不是表现于社会所有其他层次的“本质”层次,就如马克思主义的“表现的整体性”观点所认为的那样。事实也不是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主义”所表明的那样,经济基础完全决定或者“造成”了上层建筑的发展。相反,根据阿尔都塞的说法,社会构造当中的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结构性或者“转喻性”(metonymic)的因果关系,意思是“结构的影响时刻在逼迫”。Lous Althusser and Etinne Balibar, Reading “Capital” (London: New Left Books, 1970), p. 188.

阿尔都塞有关社会构造之组成的观点尽管自我宣称旨在解决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问题,但却导致了前面两种社会观并不必然出现的问题。我先把对“决定性”与“支配性”的区分能否站得住脚——它的确依赖于“最终”这一概念——的讨论放到一边。在我看来,这种区分根本就站不住脚。与前面两种解释相比较,阿尔都塞的整体观更加重要,因为他比前两者把社会看作“更加断裂”和“更不均匀的构成”。但我不认为阿尔都塞的主要分析要素就足够充分,包括其“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观点、“转喻性”因果关系的解释以及主要制度性秩序体现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观点。我这里并不打算对其每一个观点作穷根究底式的分析,我将主要考察如下问题:(1)在社会的结构化过程中,我们可以赋予“整体”/“部分”关系以何种意义?(2)什么使得整体性成为一个社会?或者换一种方式来表述,什么使之与其他社会区别开来而成为一个社会?(3)应当如何以一种普遍的方式对社会的主要制度进行分类或者归类?

(1)上面提到的三种社会观都没有能够对整体性构成当中的结构与系统做出区分。功能主义理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由“当前”要素——类似于有机体系统中的各个部分——所组成的一个系统。除前面所讲到的缺陷外,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结构二重性的存在,即社会互动绵延中在场与缺场的相互“交织”。这一概念的确将社会活动的瞬间或者刹那与总体性特征或者社会整体(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联系在了一起。然而,这里所假定的瞬间/整体关系并不是一种“表现的整体性”:也就是说,“部分”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没有“包含”整体,或者甚至“表现”整体。也不是如阿尔都塞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因果关系。在结构化理论中,瞬间与整体之间的循环关系实际上最好根本不应被看作是一种部分/整体关系:社会的“各个部分”体现为组织成为社会系统的规范化社会实践。在下面第二点的分析中,我们将探讨什么使得社会系统如此具有“包容性”(inclusive)以致可以被称为是“社会”。

(2)所有的社会既是社会系统,同时又构成了社会系统(时空当中的结构)。当然,如果以一种极为广义的方式界定“社会”概念,使之既包括小型或者“原始”共同体,又包括极为大规模的体系的话,那么,我们将必须检视社会整合方式上存在的某些深刻差异——我将在本书的后面部分探讨这些差异。因此,我这里提出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整体性定义。这种定义必须在前面已经总体勾画过的社会系统结构化和上面第一点的背景下加以理解。

一个社会系统如果体现了下述标准,那么,它可以被看作是社会或者社会整体性:

(a)系统与场所——包括“社会空间”或者“领土”——联系在一起。这种场所并不一定非要是固定的或者稳定的区域,也不一定非要像现代民族国家那样具有清楚划定的边界。游牧社会的确占有特定的社会空间,尽管可能边界模糊或者只是临时地占有。实际上,大多数游牧社会都不是随意地迁徙,而是具有规则的和周期性的时空“路径”。

(b)诚如lay claim to(坚持对……权利)一词所表示的意思那样,对所占有的社会空间拥有各种合法的特权:尤其是利用其物质环境以获得食物、水、住所等资源的特权。

(c)在社会系统中,成员之间实践的“制度丛结性”(institutional clustering)通过社会/系统整合的机制得以维持。这里必须再次强调,整合不应等同于一致接受的“普遍价值体系”,尽管也不排除这种情况。实践丛结甚至可能出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彼此意见攻讦或者态度和信仰存在明显分歧的情况下(从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的角度来看都如此)。

(d)带着某种“认同感”对归属于某一包容性共同体具有普遍的意识——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这里必须强调两点:第一,对“包容性”概念的强调。“社会认同”对于其他从属者来说更多是一种“外部限制”,尽管它与其他更为有限的群体认同相比可能更加开放,而且也未必像后者那样可以强烈地感受得到。第二,我们必须再一次避免对一致性这样一种必然的假设:意识到共同体存在某种特定的认同感,意识到自己属于共同体的成员,这与赋予共同体某种规范一致性不是一回事。

同时,还必须给这些标准设定某些限制。首先,没有哪一种社会的存在可以与其他社会孤立开来。这一条既适用于小规模的“原始”社会共同体,也适用于现代民族国家,尽管人类学田野调查普遍存在着一种只注重单一社会的倾向。第二,尽管社会学研究的旨趣主要集中在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上,但这并不是社会学研究的全部。包括从二人式群际交往(dyadic associations)到大型组织在内的其他类型的结构共同体以及其他各种跨社会关系(如现代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也都可以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主题。第三,在上面提到的社会存在所必须具备的四种特征中,我尤其强调制度“丛”的重要性。

(3)对于阿尔都塞所区分的社会构造的三个“层次”,正如批评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层次”(或者“场合”)决不是一个含义清楚的术语,同时,他也没有交待清楚为什么这三个层次就会是组成每一个社会的基本构成性要素。无论如何,我都将不再使用“层次”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制度的类型,而且我所主张制度的分类与阿尔都塞的三分法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

在我看来,制度分类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类型起源于人类互动普遍适用于结构性特征的分析这一点。我在其他地方已经就这点进行过分析,New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pp. 104-113; and 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 pp. 81-111.而且这里也极为依赖于这些分析。所有人类互动都涉及意义的交流、权力的使用和规范性制裁。它们是互动的构成性要素。在行为互动的过程中,行动者既利用了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即意义、支配和合法化——同时又相应再生产了它们。构成支配性结构的资源主要存在两种类型,我把它们分别称作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前者主要指形成控制人们自身能力的资源;后者则指形成控制客体或者物质现象之能力的资源。所有社会系统的再生产都包含了四种类型的结构性特征,它们同时也构成了进行制度分类的基本逻辑。这种逻辑表明了瞬间与整体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分类——这种分类同时认识到具体社会系统或者社会内部的结构性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

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表明制度的分类:

S—D—L 符号秩序/话语模式

D(权威性资源)—S—L 政治制度

D(配置性资源)—S—L 经济制度

L—D—S 法律/压制模式

其中S=意义,D=支配 L=合法化

我以一种不同于阿尔都塞的方式来使用“意识形态”一词,它不是用来表示诸如此类的含义(signification),而是一个与支配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概念,Central Problems in Social Theory, ch. 5.因此,它也就没有出现在上面的分类模式中。连结S、D、L的破折号表示社会研究过程中制度核心存在的四种可能发展方向。例如,分析由意义所组织起来的制度形式也就是分析符号秩序和话语模式,当然,这种分析还必须考虑符号秩序和话语模式是如何与支配模式和合法性模式相互关联的。这一论点同样适用于对其他制度类型的分析。

上面的模式表明,所有社会都存在符号、政治、经济、法律/压制四种制度性因素。当然,它们也形成了广泛的空间来表明集体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在制度化方面存在的广泛变异。这种变异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它们融合了阿尔都塞及其追随者的观点):一是在制度秩序方面,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拥有明显“特殊”的范围:不同的符号秩序(宗教、科学等),不同的“政权”、“经济”和法律/压制性机构。参阅Georges Balandier, Political Anthropology (London: Allen Lane, 1970) pp. 23-25以及全书各处。二是制度架构的模式是如何根据社会再生产的总体特征——也就是说,“结构性原则”——而得以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