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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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国家法

卢梭对他所假设的自然状态究竟有什么性质这一问题同样也是不加过问的,历史事实对他来说完全是次要的。在组合之前人生活于分散的家庭之中,他们的思想和感情比十八世纪的文明人要简单得多,卢梭认为这种情况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种自然人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对其方法和推论方式是毫无价值的。他在《论人类的不平等》一书中曾认为,历史事实根本不相干,在这部著作的前言中他直言不讳地写道:“哲人对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进行了沉思,认为一切都是必要的,包括回到自然状态中去。可是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人达到这一点……他们想要描绘蒙昧人而描画了文明人。但是他们想都没想到过要对究竟有无自然状态提出疑问来——又因从《圣经》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世上第一个人就不可能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因为他是直接生活在上帝的视野和禁令之中。如果摩西书是可信的话,这是每个基督教的哲学家有义务要相信的,那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早在洪水之前就没有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之中了,只要他们不因特殊事件不再回到自然状态——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奇怪的假设,难以论证,难以说明。我们要把所发生的一切放在一边;这与我们的计划不相干。

我们一定不要把必要的研究看成是历史事实,而是要像博物学家在研究世界起源所通常做的那样,把必要的研究看成是有条件的假说的理性结论,与其说后者表现了事物的起源,还不如说阐明了事物的本质。”

在研究社会关系时,卢梭认为历史事实也没有从正确的理性根据出发来得重要。

在这方面,卢梭的方法论和休谟、斯密、弗格森或者朗居特的方法论是绝然不同的。他们所看到的历史发展的事实就是他们政治学说的基础;卢梭社会哲学的基础乃是假想的伦理法的理性原则。卢梭的国家(社会)也无非是个体的联盟,其创立的目的是相互保障他们的自然权利。卢梭还根本不知道在这种法律保障之中还有不同的国家的集体目标,特殊的国家目标。所以他也以以下的句子总结了每一种社会契约的主要问题(《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

“人们如何找到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它以整个共同的力量保卫和保护个人和每一社会成员的财产,并通过这一点使每一个人,尽管他和所有的人结成了联盟,同样只受本人的支配,并有着先前那样的自由?”

卢梭虽则提出了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论点,社会(也就是共同意志)甚至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社会范围以内自由的尺度。然而卢梭之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共同意志并非因为他把国家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看成是有着自己特殊集体任务和目标的一种所谓的国家人格,看成是一个统一体,个人只是其中一部分,而是因为在他看来,如若在哪里个人不受全体决议的约束,哪里就不会有国家秩序。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纯粹是个体的堆积,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个人主义而存在的机构,是为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存在的机构。在组合社会时个人也许将某些个人权利转让给了共同体,不然的话,社会的共同生活则是不可能的,然而其余的权利却得到更加确实的保障(第1卷,第6章)。

“每个人终于将自己交给了所有的人,以使自己不交给任何人;人们对任何一个社会同伴所取得的权利,也是赋予社会同伴对他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这样人们为所失去的一切取得了补偿,得到了更多的力量,以便保存他所拥有的东西。”

卢梭也认为,国家本身也并没有什么权利,它只有个人由于共同意志的结果从自己占有的权利中转让给它的权利——可以说是转让来的联盟权利,这样一种观点使他具有形形色色极其荒谬的想法。比如他在第二卷的第五章中曾提出这样的问题,国家怎么可以将犯罪的成员判处死刑呢?因为个人对自己的生命甚至也没有占有权,所以他也不可能将生杀之权转交给国家。如果是将国家理解为独立的超越个人之上的有着特殊社会目标和权利的集体的话,那这样的一个问题是不难回答的。正因为罪犯通过其行动损害了国家的存在和目标,进行一场反对国家的斗争,所以为着社会利益就必须采取措施,使其不能继续为害;这样的一种思想对卢梭的个人主义国家观来说是完全隔膜难解的,以致相反他却去试图证明:本来就不能谈论国家具有生杀之权,因为罪犯自愿献出他的生命,因为这种献身对国家其他成员的维护是必要的。卢梭的论述如下(第2卷,第5章):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护那些签订它的人,凡是要达到这种目的的人,那他也对所要采取的手段表示赞同,而且这些手段是和某些危险,甚至是和某些损失分不开的。谁要是损害他人的生命以维护自己的生命,如有必要,那他一定要为他人偿命。所以国家公民也不再是应法律要求而要冒危险的法官了;如果国君对他说:‘你的死对国家是必要的。’那么他必须去死,因为他迄今为止生活在安全之中就有赖于这种条件。他的生命不仅仅是造化的一种善行,而且也是国家有条件的让与他的礼物。

对罪犯所判决的死刑差不多也可以从同一个角度来看待。为了不成为刽子手屠杀的牺牲品,人们同意自己去死,如果应该去死的话。签订契约不是为了拥有自己的生命,而只是为了保护生命:无论如何也不能设想,某一个契约签订者会预先想到要被人吊死。”

后面卢梭虽然也把罪犯称为社会公敌,然而这并不是因为罪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或国家的安全和目标,而是因为罪犯破坏了业已实施的社会契约,所以他不再是国家成员了。但另方面由于他待在这个国家,他还承认自己是该国的成员——所以一定将其放逐或者处以死刑以淘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