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
2.1 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1.1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分类
➢ 税收行政处罚
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是企事业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 税收行政处分
适用于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税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违法程度的不同,税收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 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
如下图所示。
2.1.2 税收违法行政责任处罚措施
税收违法行政责任处罚措施包含罚款、滞纳金和取消资质三种处罚形式。
● 罚款
新《征管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根据规定罚款是一个区间金额,由税务征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区间内(税款的50%~5倍)自由裁量。
另外,对于企业主动自查出的造成少缴税款违规行为,在主动进行了补缴税款的前提下,一般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 滞纳金
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读:滞纳金是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一种处罚,相当于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 取消资质
对企业与相关资质相关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取消资质的处罚。例如企业出口退税资格、发票领购资格等。
2.1.3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税务部门有责任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案件交由公安局经侦局侦办进入司法程序。税收违法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 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款金额的规模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情况下认定金额5万元人民币为比较大。
不过,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对于偷税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①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②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③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下行政处罚。
● 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对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①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②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③多次抗税的;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 故意销毁账簿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属于一类犯罪,具体刑法罪名有: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②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出口骗税罪。
三个税收违法犯罪均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法律上虽存在一些犯罪构成的差异,但实质上均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骗税的前提就是虚开发票,只不过性质更加恶劣,虚开导致的是少缴税款,出口骗税不仅不缴税,而且骗取国家税款入自己的口袋。关于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面章节将进行详细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处罚是相当严重的,企业要绝对避免此类犯罪。
实际中,常见的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后,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客户不索要发票,如超市、加油站、药品批发药店渠道、手机店等)以收取“税点”的方式卖出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假出口骗取增值税退税就是这类犯罪的典型形式。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般10万元即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起点,骗税5万元即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骗税3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②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④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 普通货物走私罪
普通货物走私罪主要涉及的违法实质也是偷逃税款,故普通货物走私罪实质上也属于税收刑事犯罪。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4 企业税收违法自检工具
● 企业税收违法自检工具
以下列表包含了企业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责任,可作为企业税收违法的自检工具。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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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说明
上述企业税收违法列表自检工具是一个全面、专业、责任评估明确的工具,是结果评估工具,不是过程控制工具,但仍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该工具的导入不仅能够做到对企业税收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整体把控,而且能够为下一周期税务风险的过程防范提供改善的方向。
● 工具导入
企业每半年需要进行一次自检,其导入操作应由专业人士完成,步骤为:
首先,需要将上述违法行为清晰理解;
其次,定期使用该工具比照企业实际情况,查找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并进行评估;
最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