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劳动保险阶段
为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从1951年开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在企业,逐步建立了企业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八级工资制以技术等级标准为基础,按照技术等级标准采取考工定级或者用考评结合的办法确定工人的工资等级。在机关,则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制度,即按照职务规定若干个工资标准,不同职务的工资标准之间,不像等级工资制那样有固定的比例关系。1956年全国进行了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补贴,全部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改进了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在工资上体现出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相对轻便劳动、特殊(如高温、高空、井下、远洋船舶等)劳动和工作条件较好劳动的差异,克服工资上的平均主义,同时在企业实行了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不同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人员除了职务工资外,对技术水平较高的加发技术津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被破坏。企业取消了计件奖励,曾一度实行平均主义、 “大锅饭”,甚至有一段时间工资处于“冻结”状态。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福利。这段时期,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很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差别很小。
在社会保障方面,这一阶段在城镇对正规就业部门的员工采取了“国家包揽一切”的社会保障政策。城镇国有单位为职工提供生、老、病、残、死等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退休费。机关和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政策,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绝大多数医疗费可以报销。大多数企业和机关都自办托儿所、幼儿园、职工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等,几乎免费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服务。机关和企业还为职工提供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天高温补贴、不在同城的探亲休假和补贴、交通补贴,以及各种文化娱乐设施等。政府还以“低物价、暗补贴、配给制”的方式,保证每个城市家庭获得一定的生活必需品。但这些福利政策主要是为城镇正规就业的群体提供,未就业人群或者非正规就业人群不能享受这些福利待遇。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主要是靠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农村集体负责。总之,在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相对不高、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这段时期我国的工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可以看出,在新中国成立不久,由于私营经济的存在,我国劳动保障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从法律上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废除一切不合理的压迫工人的制度,建立新的民主管理制度,吸收职工参加企业管理。二是提高工资标准,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改进劳动条件,对职工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三是对失业职工进行救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四是调整劳资关系,对旧中国传承下来的私营企业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处理劳资关系、救济失业工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等内容,逐步建立起具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特征的工资和劳动保险制度。工资制度方面,对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关系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进,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度,加强企业中的劳动者保护,并使之走向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