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宏观分析(科思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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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即原来习惯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特别集中于工资调控和社会保险这两大工作领域。

第一,各地区在测算最低工资标准时,无论用什么方法,都会考虑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这个因素,或者将其与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和衡量,以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评估与调整的重要依据。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与确定应考虑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其是否在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到60%这个区间之内。

第二,政府部门在研究确定某类人员工资待遇水平时会考虑其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比如,上海市给社区工作者确定工资待遇时,就考虑了对这类人员应按照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政府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或确定复转军人解困金等工作过程中,都会参考使用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或直接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

第三,各个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与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60%~300%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密切相关。现在各地区(除了已经将非私营和私营工资统计合并的地区)对社会保险缴费的高低限度都是直接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确定的。无论是对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还是本人应得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和失业这三项保险的个人最低缴费标准都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这个最低限度。对于本人应得工资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就业人员,其个人缴费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北京市的规定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四,多数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依据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限度确定。目前多数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是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控制的。一些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总体筹资水平也要考虑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如上海市城乡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是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控制的。

第五,《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两个重要参数,一个是CPI,另一个就是社会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不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月支付,其标准都与社会平均工资有着紧密联系。比如,一次性待遇支付有两个项目与社会平均工资直接挂钩,一个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另一个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另外,社会平均工资还被用于确定工伤待遇中丧葬补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应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第六,社会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水平高低有直接关系。对退休者个人来讲,现在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其实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接挂钩的,其他部分与个人缴费工资挂钩。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来讲,按什么样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比例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与按什么样待遇水平支付社会保险金这两者之间需要考虑对应和平衡关系。

第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