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国民商法典(亚非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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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泰王国民商法典

第一条 本法典称《泰王国民商法典》。

第二条 本法典自佛历2468年1月1日[1]起生效。

第三条 国内所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与本法规定不相符的均即行废止。

注释

[1]佛历2468年1月1日为公元19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