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缩小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一)持续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
加强工资指导线制度建设。持续优化工资指导线决定机制,为推动工资指导线制度缩小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工资指导线全国协调机制,合理收窄不同区域工资增长基准水平差距,调节不同区域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探索不同行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机制,建立工资指导线行业协调机制,合理收窄不同行业工资增长基准水平差距,调节不同行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探索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机制,为相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合理调整工资增长提供指导,调节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科学确定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合理调节不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适应资本性收入、股权收入等收入多元化的现实,研究扩大工资收入调控指导范围,提升工资指导线对各类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给予调控指导的实际功能。
加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细化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持续推出基于行业、所有制、规模等的指导价位,提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于劳动力跨行业、跨所有制、跨企业规模流动的引导作用,调节行业、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优化基础信息统计调查流程,及时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工作,提高时效性;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基础信息的审核工作,推动企业提供工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深挖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数据,进一步扩充工资指导价位内容序列,将不同职业的企业报价、求职者报价、市场均衡价、市场最低价、市场最高价等纳入统计调研和披露序列,最大限度地发挥工资指导价位服务企业招聘、服务劳动者选择职业的信号作用,切实推动不同职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节不同职业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建设。持续加强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建设,优化调查方法,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及时披露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信息,提升人工成本数据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为行业企业开展人工成本管理、调节人工成本提供参考,逐步缩小工资分配的区域差距、行业差距、企业差距。
加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引导各地区合理有序地调节最低工资标准,稳步提升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切实保障低工资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加强地区之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互协调,透过最低工资推动经济单位向低收入地区合理流动,提升低收入地区整体收入水平,调节地区之间工资收入差距。
加强相关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时处理劳动违法、违规事件,保障企业正常支付员工工资,避免因工资拖欠所导致的工资分配差距的产生。
(二)不断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决定机制
不断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提升工资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水平,建立市场化的工资决定机制,推动员工工资决定切实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及其变化,透过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实现劳动力由低工资部门向高工资部门流动、由低工资行业向高工资行业流动、由低工资区域向高工资区域流动,缓解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积极鼓励企业加强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着力建立健全员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劳动生产率直接联系的制度,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或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提高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工资增长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形成员工工资增长对于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强有力激励。
(三)进一步推进重点群体工薪收入增长
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战略,持续提升就业水平,增加劳动力需求,实现劳动力市场在更高工资水平的均衡。不断推进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流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实现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转为中高收入群体;缩小低收入群体规模,提升低收入群体工资水平。
推进财政制度改革,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通过税收为中低收入群体让利,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持续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推出小微企业友好型融资政策,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发展,间接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就业水平和收入水平。
编制、实施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培训计划。着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最终实现中低收入群体劳动生产率和收入水平的双提升。
(四)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和国企改革进程,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激励国有企业活力,发挥国有企业在收入分配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全面调整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结构。利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契机,依托同业对标、劳动力市场价位、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等,科学确定员工直接薪酬,减少福利等间接薪酬比例,形成合理的国有企业工资薪酬结构,合理调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差距。
持续完善国有企业薪酬体系。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变化,深入开展工作岗位研究工作,通过开展岗位的分析、评价、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岗位内容、任职资格等,科学确定岗位等级序列,完善岗位工资制度,形成以岗位工资制度为基础的新型薪酬体系,充分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效果,为调节国有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分配提供支撑。
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国有企业分类考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推进国有企业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建立客观的、规范化的、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切实实现员工考核同岗位工作内容的契合;推动国有企业基于员工贡献和创造价值,开展客观、公正的员工绩效考核;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基于绩效的薪酬制度体系,形成对员工积极工作的全方位和更有效的激励。
(五)加强工资立法
加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工资相关规定的立法层次,在加大《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规章条例执法力度的基础上,着力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相关规定的约束力。适时制定并颁布《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工资集体协商法》等法律法规,系统发挥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威,规范工资收入分配行为,形成对“工资收入分配”等领域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极大威慑,提升对企业员工尤其是低收入员工的保护力度,提高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