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时代性与本土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研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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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方公民意识发展的历程本节内容参考傅慧芳《公民意识的历史观照》,《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2期,并进行了修改。

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异彩纷呈的公民史。在不同的时代主题和政治传统下,公民经历了从积极公民到消极公民的转变,公民意识的发展也经过了由古典到现代的发展历程。

一 公民意识的发端

(一)古希腊雅典时期公民意识的滥觞

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古代民主制的典范,雅典被称为“全希腊的学校”。“由于民主制度的鼓励,天才奋进,智能腾飞,雅典人已上升到人类历史上各民族中最显著的地位。”〔美〕路易斯·摩尔根:《古代社会》,刘峰译,京华出版社,2000,第252页。西方近现代民主文明便发端于此。雅典民主制和雅典公民意识是相辅相成的,民主制使雅典城邦公民成为城邦的主人,在直接参与政治统治的过程中,雅典公民意识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反之,雅典的公民意识又促使雅典的民主制度得到更切实有效的执行和完善。但是,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度脱离不了奴隶制度的窠臼和钳制,公民之间普遍存在不平等的地位和特权,公民意识也必然具有深刻的时代局限性,存在许多落后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狭隘的平等意识

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公元前621年制定《德拉克法典》率先使用了“公民”这一词语,该法典规定:“凡能自备武装的人有公民权”任寅虎、张振宝:《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第5页。。这一规定明确表示公民必须具有至少能够购置武器的经济条件。在古希腊哲学家中,亚里士多德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古希腊公民的概念。他指出,公民的身份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有了规定财产的人方能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平等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城邦时代的公民是地位和荣耀的象征,但公民资格遵循严格的血统规定,熔铸着不平等的阶级和种族烙印,大量的奴隶、妇女、自由的外邦人、边区居民等都不是公民,被隔离于政治权利之外。在雅典有限的公民看来,城邦是平等和自治的,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公民大会、议事会、陪审法庭保障公民享有公平的政治权利。全体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公民通过投票的办法决定国家大事,五百人议事会的议员由公民通过公开透明的抽签选举方式产生。

2.城邦的整体意识

“城邦”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城市共同体,由于城邦经济组织同血缘(特别是家庭)组织相重合,公民个体无法脱离血缘纽带而获得自主独立的地位,随着城邦地域的不断延伸扩展,军事的需要甚于经济的要求,血缘的纽带不断被军事组织所代替,城邦之间战火连连,“奴隶常常是通过军事征服的手段而获得的,每一个出身自由的公民都面临受奴役和丧失其地位的威胁”〔英〕T. 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等:《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第302页。,城邦与公民唇亡齿寒,没有了城邦,也就无所谓公民。因此,任何公民都属于城邦,公民是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时刻保卫城邦的安全,替城邦服务,为城邦献身。修昔底德用了“politein”来称呼“完美城邦”,指的是公民和城邦组织(形式)的一体化。〔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第313页。“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个超人”〔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7页。。公民在和平时期直接参与政治统治和法庭审判,在战时“执干戈以卫社稷”,为城邦赢得资源、利益和荣誉。这种个体本身也是军事共同体附属物的政治架构和现实,使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公民权利仅限于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公民自由是集体的自由,而在个人私人领域却毫无自由可言,公民无论是舆论、劳动还是宗教等活动都被严格监督,根本不存在独立性。〔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47页。在城邦中,个人权利观念和主体意识湮没于整体主义社会中,“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Derek Heater, A History of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 Routledge Falmer, 2004, p.48.

3.积极投身公共生活的参与意识

参与城邦公共生活是雅典公民最值得荣耀和最能体现价值的人生使命。他们醉心于公务,以参加公务为荣。“一个雅典公民是不会因为照顾自己的家而忽视国家的,我们之中即便是那些忙于业务的人也都具有极其鲜明的政治观念。只有我们才能把那些不关心公共事务的人不仅仅看作是无益的人,而且看作是无用的人。”〔美〕乔治·霍兰·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邓正来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32页。关心雅典是每个雅典公民心目中神圣的事。“公民……不遗余力地献身于国家,战时献出鲜血,平时献出年华,他没有抛弃公务照管私务的自由……相反,他必须奋不顾身地为城邦的福祉而努力。”〔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第316页。公民们在城邦这一自由的政治领域中,通过与和他一样的人交往、协商,共同分享政治权力、应对内部纠纷、抵御外来威胁,不仅证明了自身的生存价值,感受到尊严的满足,体验着生命的荣耀,获得了人生的某种幸福,同时滋养了平等意识和参与观念,衍生出对共同体的热爱和归属感,塑造了富有公共责任意识的积极公民。

4. “好公民”意识的培育

“公民教育出现于公元前776年至公元前479年的古希腊古风时期,兴盛于随后的经典时期。”Derek Heater, A History of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 London: Routledge Falmer, 2004, p.1.公民教育“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其目的在培养可能的最好的公民,而不是可能的最好的会赚钱的人”。雅典要求公民的培养不仅关注身体之力,还有心性、情趣、品德和公共精神,强调“应当具有健康的体魄,广泛的智力活动和文化,无可非议的嗜好”〔美〕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任宝祥、任钟印主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第8~9页。。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先哲们对公民教育都展开过详尽的论述。苏格拉底认为公民教育要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守法就是正义”〔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164页。。当他被该项法律以“渎神罪”判处死刑时,却不愿意逃生,用鲜血和生命践行了这一信条。雅典公民的守法意识由此可见一斑。伯罗奔尼撒战争失败后,雅典城邦陷入社会的分裂与混乱中,城邦民主制度走向衰落,人的品性堕落了,这些深刻影响了柏拉图的思想。他在《理想国》第3~7卷中,详细探讨了公民教育的问题,强调国家在公民教育中的责任,主张通过公民教育培养有德行的哲学家,并在哲学家的引领下培塑具有节制、勇敢、正义等美德的公民,实现美好的政治意愿。亚里士多德公民教育思想在于守法与自由并举,他认为立法者“最重要的一条是依照政体的宗旨对公民实施教育”〔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186页。,同时,立法者既要建立起优良的城邦又要帮助公民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培养出具有高尚情操的善良公民。

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公民实质上并没有摆脱对群体社会的依附,其公民意识也正是这种“整体公民身份”实践的初级形态的主观反映。“积极公民”一方面享受着统治和治理的权力,另一方面却缺乏独立、自由的意识特征,因而,古典公民意识必将随着人类主体性发展无可避免地走向衰微的历史命运。

(二)罗马帝国时期公民意识的铺陈

罗马帝国与城邦的国家形式大相径庭,帝国疆域辽阔,族群众多,关系复杂,专制状态逐渐形成。从现代的公民观点来看,罗马帝国时期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公民,有的只是匍匐于帝国统治下的臣民,但是帝国时期所繁育的个体意识却可以被视为现代自由主义传统下个人主义原则的起源,因而在公民发展史上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1.个人权利意识的萌发

为了满足整合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现实政治需要,罗马帝国打破了“特权公民”的身份制度,公民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帝国初期,被征服者并未被赋予公民权利,此后,《优利亚市民权法》《普劳提亚和帕皮利亚法》的颁布逐步放松了公民身份的限制,最后,公元212年,“安东尼公民权敕令”赋予了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平等的公民权利,奴隶只要是得到行政长官批准、通过法律手续被正式释放的,〔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D. M.洛节编本》(上册),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39页。同样也被看作是公民。至此,公民身份与个人的族群、宗教、政治信仰、文化相分离,并得到一定的法律保障。据此,西塞罗宣称“希腊人赋予法律以公平概念,我们赋予法律以选择概念”〔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90页。,自由选择权的确立使公民意识向平等大大迈进了一步。作为罗马帝国的公民“便能得到罗马法律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特别是其中有关婚姻、遗嘱和继承权等条目”〔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D. M.洛节编本》(上册),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36页。。正像剑桥史学派的代表人物波考克阐述的,法制滥觞的罗马把公民从政治人变成了法律人,亚里士多德世界中的公民必须从私人领域中解放出来才能全身心地投入政治生活,但在罗马的法理学中,事物进入了人与人的行动领域,人们为了拥有事物而与他人互动,人变成了事物的所有者或占有人,并孕育了现代占有性的个人主义。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第34~44页。公民从公共政治事务中脱离出来,更倾心于个人的经济利益,公民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权利观念和意识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时的公民身份选择只是停留于形式和表面,而不是真正建立在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等级结构和族群歧视还保留着深深的印记,奴隶能否获得自由完全依赖于主人的恩典,享有的权利也仅限于个体的生活;妇人无法取得与男子一样平等的私权,更谈不上公权;一般的男性平民由于财产的限制很难进入百人团大会,无法参与国家大事的决定;把持国家大事和参与投票的权利只属于社会上层的骑士等级。可见,平等的公民权利在罗马帝国只是在形式上得到确认,现代人的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远未生成。

2.参与意识的衰微

在罗马帝国时代,公民的身份虽然被广泛授予,但仅剩一个概念上的空壳。人们大多是出于对一个强大保护者的依赖、出于实际的利益的需要而求取公民身份,对罗马帝国的热爱和责任感逐渐消逝,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渐渐疏远。原先的自由民甚至认为特权的消失,“剥夺了既有的罗马市民身为帝国支柱的气概”,既然人人都平等,自己就没有带头吃苦的必要;〔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Ⅻ:迷途帝国》,郑维欣译,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第19页。外邦人和奴隶则在感情上缺乏对罗马的宗教、历史、语言和风俗的依恋,在心理上缺乏对罗马法律精神和集体主义的认同。“取代公民身份价值的是生活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的人都一律平等;国家代表了人类完善的积极机构,取代这种国家观的是一种强制性权力,这种权力常常徒劳地努力使人类忍受俗世的生活。”G.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London: Harrap, 1963, pp.179-180.遍在的、形式的公民身份与威权政治的严格控制相连接,公民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相分离,公民从热切参与公共政治生活退回到关注个人的伦理生活,追求“至善美德”的“积极公民”也就被找寻个人利益的“消极公民”所取代。W.塔恩指出,作为政治动物,作为城邦国家或自治国家一分子的人已经同亚里士多德一道完结了。作为一个个人的人则是同亚历山大一道开始的。W.塔恩:《希腊文明》(Hellenistic Civilization),伦敦,1952,第79页。

3.守法意识的培育

罗马帝国的公民教育“主要关注的是学习法律、依法生活和解释法律”Derek Heater, A History of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 London: Routledge Falmer, 2004, p.18., “十二铜表法”是学校的重要教材,雄辩术在公民教育中独树一帜。西塞罗认为教学必须注重国家政体知识的传承,教未来的公民知法守法,强调“所有的儿童都要记住十二铜表法”〔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214页。。而昆体良则强调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公民“不仅具有非凡的演说才能,而且同时要具备一切优良的品格”〔古罗马〕昆体良:《昆体良教育论著选》,任钟印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第7页。。公民的法律实践在罗马也得到了较多的重视,年满17岁的公民可以到元老院旁听会议或去政府机构见习,以得到法律上的实训。如果说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大多数公民是出于对城邦民主制度的热爱和对法律精神的认同而遵守法律,罗马帝国时期的公民则更多是出于理智和对法律的恐惧而服从法律。法律作为刚性的社会规范,规定的是个人行为的底线,因而并不必然培养出至善的公民美德。

罗马帝国赋予了公民身份以法律规范的特质,个人权利意识有所发展。然而,这种所谓的平等的公民身份只是等级特权的傀儡和幌子,大多数公民的政治权利实际上被剥夺,“至善的公民美德”被强制的法律取而代之。实质上不平等的公民身份不可能在观念上形成平等公民的意识特质。

(三)中世纪公民意识的消解

公元476年日耳曼人攻陷罗马,欧洲驶进了中世纪漫漫长夜。封建君主与教会僧侣控制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上帝统治了世俗世界,神性代替了人性;在政治生活中,政治等级森严,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专制代替了民主。公民概念遭到了教会和君主的双重扼杀,上帝的子民代替了公民,封建君主的臣民代替了公民,公民身份化为乌有,公民意识销声匿迹。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一些自治城市萌芽,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商品经济是“从劳动中,从反思和理智中,以及本质上是从别人的需要和劳动的中介中,获得它的生活资料。它所生产的以及它所享受的,主要归功于它自己,即它本身的活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第214页。,商品经济孕育了市民独立和自由的意识倾向,为了争取经济利益,他们要求享有人身自由权、商品贸易和交换自由权、财产权等。但权利的获得基于豁免和恩赐,为取得教会的认可,市民试图在宗教中为其思想寻找依据,据《圣经》上的记载,上帝与亚当、诺亚和亚伯拉罕分别订立了契约,神与人之间订立契约的做法自然应该推广到一般世俗事务上去。因而,中世纪末期市民要求独立、自由、权利的意识倾向并没有脱离臣民意识的范畴。这种局面经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至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建立才得以改观。

二 近代公民意识的奠基

启蒙(enlighten)有给予光亮之意,发端于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如火光,洞穿了中世纪的黑暗夜空,照亮了公民脚下的现代性之路,标志着近代公民、公民意识与古典公民、公民意识的断裂。启蒙运动在本质上是一场思想运动,以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将思想运动与政治革命结合起来,普遍而抽象的理论迅速深入到民众中,并得以广泛传播,革命造就了一场场轰轰烈烈的公民意识实践和培育运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公民意识的发展成果以制度设计的形式巩固下来,同时,制度的创设又对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启蒙运动与公民意识的开启

1.主体自由意识的苏醒

启蒙运动的任务是启神性之蒙,达到人的理性,如康德在著名的《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指出的:“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状态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了。Sapere aude!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第22页。简而言之,启蒙运动就是要使人勇于摒弃外在监护,成为坚持自我选择的成熟的理智主体。世间不存在主体之外的客观目的与终极法则,唯有理智主体才是宇宙之本体。个体只有具有和运用自己的理智的自由,才能摆脱依附的桎梏,才能实现人类的启蒙。自由是国家与政府创设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与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基石,是法律要予以保障而非禁止的权利,是形式上的公民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民的根本。凡是以国家的规范强制或者是教条规约阻碍公民理性自由发挥的行径,都是不能被允许的,都是违反人性的犯罪行为。

2.平等权利意识的勃兴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借助人类历史起点的自然状态去解构客观法则,强调由非政治的“自然人”而来的“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并以此为核心推动了国家与公民关系模式和政治秩序的改变。公民与生俱来拥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源于自然状态下的原始特许权或自由,国家和政府的形成不过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公民与国家和政府是一种契约关系,国家和政府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工具,对公民个人并不拥有完全的权威,但是,先天的个人权利却构成对国家和社会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约束。由此一来,公民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臣民、子民身份中摆脱出来,成为国家和政府权力的主体,对个人而言,公民有权追求私人利益,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公民有权批判公共事务中一切不合自由人道之事,并要求体现自己的观点和意志,寻求公共利益。公民权利是天赋的,因而是生而平等的,个体作为价值的所有者无高低贵贱之分。平等的权利意识是近现代公民区别于古典公民的重要意识特质。

(二)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与公民意识共生

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在反对本国的封建专制独裁统治,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乃至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相继建立起来。凯兴斯泰纳认为,“国家公民的概念和民主立宪国家的概念是相互交替的。”〔德〕凯兴斯泰纳:《凯兴斯泰纳教育论著选》,郑惠卿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第214页。在专制、独裁的国家里根本就不存在国家公民,更不会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意识。现代公民以国家民主立宪为前提,民主立宪意味着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的确立;反之,民主立宪的国家也以公民理念为基础,现代国家都建立在公民理念所蕴含的“人民主权”意识的基础上。

1.市场经济是公民意识形成的物质基础

资本主义基本的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普遍承认参与主体具有独立自主地位和平等权利的经济体制。在市场交换中,交换主体独立行动,自我决定、自我负责、意志自由、地位平等,只有这样,等价交换才有可能实现。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经济实行平等自愿、等价交换的原则,它不承认任何等级和特权。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为了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必然存在着对公正自由的市场秩序的需求,对利益主体权利的尊重需求,并自然孕育出契约观念、主体意识、平等自由观念、权利意识等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

2.民主立宪是公民意识形成的制度性前设

在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的倡导下,伴随着对宗教神权、封建王权的批判和对罗马法的重新解释,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将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公民”作为民主政治否定专制国家的产物,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广泛确认,具有了普遍平等的意义,只要具备法定资格(如出生、取得国籍)的人都是公民,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公民身份从以血缘、出身、种族、性别、财产为标准的特权阶层身份的象征,演变为反映国家与个人之间、平等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47页。在民主宪政体制的保护下,公民概念逐步普及,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日益拓展,充斥着独立、自由、平等、权利等思想内容的公民意识发展起来,并最终成为现代公民的普遍观念。

3.公民意识的培育即理智主体的“解放”

“引导”抑或“解放”将古典的公民意识培育与近代公民意识培育区别开来。古典政治哲学家在公民意识培育中扮演的角色是积极的引导者,为了整体的保全而建立终极目的与高贵自然的善好标准、德性观念,引导“公民”个体的灵魂趋善避恶,追求德性的至善与卓越。近代启蒙思想家却是消极的清道夫,他们站在反封建、反专制的立场上,强调将施加于内在理智的外在障碍(上帝、君主、超验、至善等)扫除,并以自然法为理据,激发公民个体作为理智主体的自由与权利观念,实现公民的自由权利的解放。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为了使全体公民能尽快适应并捍卫资本主义制度,将资产阶级的价值取向、思想品格、思维方式作为公民意识培育的核心。比较典型的国家有三个:在美国,理想的公民保持着坚定的民主意识与共和观念,坚决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在德国,公民的楷模是具有独立意识和理性思考习惯,能和国家民族共患难、能强国兴邦者;在法国,“爱弥儿”是公民的典范,他既有农夫矫健的身手,也有哲学家理性智慧的头脑,还是能和政府订立契约的“自然人”,具有独立自主、自爱自立的意识。

现代社会的“内在逻辑或道德正当性在于 ‘奴隶’——一切被压迫被奴役的人(包括性别、种族、阶级、民族)争取自我解放,争取被 ‘承认’为平等自由者的历史”〔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第32页。。轰轰烈烈的革命斗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建立与公民平等法律身份的确立交相辉映。作为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与现代公民现象相联系的独立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思想意识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这祛魅无神的时代,秉持自然权利论的世俗主体以自由理智消解了理想与至善,喧嚣嘈杂的市场交易推动着公民的生活、支配着公民的思想,“物的奴役”、“人的异化”已然蕴藏在自然权利论的羽翼下,构成了现代性危机的隐忧。

三 现代公民意识的发展与论争

现代西方公民概念和公民意识与时俱进,众多的政治哲学流派,如: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等,均阐述了各自的公民观,呈现出不同的公民意识取向。其中,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最为深远,它“主导了刚刚逝去的两个世纪,时至今日,情况依然如此”Derek Heater, What is Citizenship, Cambridge: Polity Press, 2001, p.1.。但自由主义公民思想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无法解决现代社会的一系列问题。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试图对自由主义公民教育思想进行批判与修正,各种流派的公民思想也在争鸣与争论中获得了重要的发展。

(一)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与权利意识的倚重

1.消极的参与意识

自由主义秉承消极的、普遍性的公民资格,只要社会成员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国籍、年龄等资格条件就能成为公民。公民之间是平等的,共同享有国家向公民承诺的所有权利。在自由主义那里,对公民参与表现出来的态度也是一片消极,政治生活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而只是人类追求人生价值和可能性的一种特殊表达,至于个体是否愿意进入公共领域,参与政治活动,完全取决于个人自愿。公民对待政治可能具有四种不同的态度:有些公民会把政治当作毕生追求的志业;有些公民则将政治生活看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对政治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有些公民只是对政治偶尔感兴趣,政治不过是可有可无的兴趣和消费品;有些公民根本就不参加任何政治活动,完全退避到一个由亲人、朋友、经济关系、娱乐活动所构成的私人领域。自由主义对以上四种态度完全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认为国家不应引导公民做什么,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和安排生活。“自由主义政体不仅允许它们的公民退缩于他们的私人小世界,只要他们自己愿意;而且……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还坚定地维护人格、信仰和行动的私人化。”〔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186页。

2.自由与权利意识的凸显

自由主义公民观主张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涉,强调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自由主义首先关注的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化,国家尽可能减少对公民生活的干预。密尔认为,名副其实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路径去追逐自我益处的自由,个人幸福、通往真理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在于个人思想、言论、表达、探索等方面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和个性的充分发展,“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112页。国家和政府要时刻警醒不过多地插手和干预个人事务,哪怕是基于关心并设法促进个人自由的目的,也应该首先尊重个体选择的优先性。

自由主义在历史上虽然是一个颇多流变、内部派别纷争不已的政治思想流派,经历了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到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再到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契约论以及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证结构转换,然而,抛开纷繁复杂的外在表象,肯定个人权利对于社会、集体的优先性是自由主义始终不变的基调,同时也是诸多学术思想最终能够归结于其名下的根本依据。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公民身份成为了权利的实践,在出于这种目的而形成的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甚至文化的共同体内追寻自己的权利并且假定他人权利的实践”转引自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第51页。。公民个人作为权利的唯一实体,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国家政权只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的目的而存在。虽然政治权力能够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但政治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的“恶”,对于这种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恶”,自由主义深怀警觉,总是力求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介入的界限和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

3.自由主义精神和民主价值观的培育

公民个人权利至上的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决定了其在公民意识培育的目的上,是要唤醒以自然法为根基的法律范围内的公民个体权利意识,使公民形成关于自由社会的整套公共价值、政治道德以及相关的判断能力与民主性格。自由主义相信,即使缺少有道德品质的公民,每个人都在追求他自己的利益,私人利益之间也会相互遏制,社会的稳定只要通过设立牵制与平衡的体制和程序自然就能实现。因此,公民要具备的并不是某种善的观念,而是理解自由社会得以维系的正义原则和政治规则,这种原则和规则是对公民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根本上是由公民自身在原初立场上决定的。至于公民是否做高贵的人、具有美好德性的人,纯粹是公民个体在私人领域的事情,取决于个体自由选择。国家必须尊重个人对于价值观的选择,绝不以强制力量向公民灌输某种价值观。学校教师谨防充当道德权威,他们能做的只是依照契约售卖知识与技巧,正如韦伯在《学术与政治》中所描述的:“美国人对站在自己面前的教师的观念是,他卖给我他的学问和方法,为的是赚我父亲的钱,就像菜市场的女商贩向我母亲兜售卷心菜一样……没有哪个美国青年,会同意让教师卖给他有关行为准则的 ‘世界观’(Weltanschauung)。如果以这种方式说话,我们也会拒绝接受的。”〔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第42页。公民意识培育的目的是要为更好地维护每位公民的权利提供了保障,而不是要成为妨碍公民自由权利行使的障碍。

消极的自由主义公民观由于对公民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极端强调,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它对社会的促进功能渐渐萎缩,并且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独立自由的公民个体对其他公民、对国家的义务非常有限,只顾追求自己所理解的美好生活,却疏于对社会和共同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托克维尔分析了这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离”,长此以往,“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625页。。按照自由主义的公民观,要防范和拒绝国家权力的扩张,必须培育公民资源来维持对国家权力的严密监督,但是犬儒主义、缺乏合作、沉迷于私人化领域的公民显然是难以担此重任的。因此,自由主义的缺陷导致它无力解决公民政治参与冷漠和公共精神匮乏的问题,也难以抵消困扰公共生活的无力感。20世纪中后期,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试图对自由主义的公民道德观进行修正,开始注重公民参与、公民认同、公共理性的公民德行。当然,新自由主义者对于公民道德的关切,并不标志着要求公民成为德行完备的人,而是希望以道德的力量来加强权力制衡的制度,公民个体的利益仍然是他们最终追求的目标。因此,这种努力并不能解决自由主义在现代公民培育中面临的问题。

(二)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与责任意识的复兴

为了批判和弥补自由主义在资本牵制政治、消费主义至上、道德观念混乱、社会失序、生态危机等现代性问题上的困顿,20世纪中叶,新共和主义试图发掘和改造19世纪以来似乎销声匿迹了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高举责任意识的大旗,在公民意识的理念和培育方法上与自由主义相抗衡。

1.积极的参与意识

共和主义源自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和罗马时期的“共和国”经验,注重“参与”而非“拥有”。面对大多数现代公民虽然具有一定的参与政治的智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闲暇时间,但视公共事业为一种外在负担,托克维尔强调了共和主义的公共精神复兴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在我们这个时代,我觉得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270页。在共和主义者看来,个体从私人生活“被遮蔽的存在状态的阴影中走出来,在公共领域一展风貌”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8, p.51.,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益处很明显,个体在和他人的协商、讨论甚至争执和冲突等联系中,突破了自我的狭隘视界,增进了对社会生活的了解,激发了天分和创造力,提高了自己的才干,并获得道德教益。

2.责任意识的偏重

“没有责任,就没有共和”,从城邦理论家亚里士多德到罗马共和的辩护者西塞罗,从佛罗伦萨外交家马基雅维利到英国革命的支持者哈林顿,从日内瓦公民卢梭到美国宪法的设计者麦迪逊,乃至延续到阿伦特、波考克、斯金纳、泰勒、桑德尔、佩迪特等新共和主义者,责任意识是共和主义公民观始终如一的核心。毋庸置疑,强调公民必须具有责任意识,对于克服现代社会公民的孤立原子状态与激进个人主义、弱势民主与“温和的”专制主义、政治市场化与公民的消费主义倾向等弊病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无论是公民参与、公民自治,抑或是任何公共事务的治理,政策工具的使用,都脱离不了公民担当公共事务的责任感。“如果公民们不以有利于自己健康的方式而负责地生活,譬如,摄取健康饮食、经常锻炼、限制自己的烟酒量,国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保健措施;如果公民们不同意分担照顾亲属的责任,国家就无法满足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的需要;如果公民们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消费量、重新使用循环再生的产品,国家就无法保护环境;如果公民们不节制自己的贷款或对工资增长提出过分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就要受到削弱;如果公民们逐渐对差异性失去宽容并且普遍缺乏正义感,创建一个更公平社会的企图就会困难重重。”〔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册),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第513~514页。公民要无愧于“公民”的称号,就要认识和理解自己的责任,并积极主动地完成这些责任。

3.关注公民美德的培育

公民美德一直是共和主义公民观的基本要素,所谓公民美德即公民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品质和德行。然而,公民美德并不是公民天然的品质,用共和主义的传统话语来表述就是,人民天然地倾向腐化(corruption)而非德行,大多数公民总是具有自私的倾向,优先考虑的是个体私利而非公益。引导人民放弃其“天然的”腐化倾向,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不能仅靠自由主义强调的“开明的自利”,还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习俗的熏陶、宗教的驯服、神话的鼓舞、公共服务的参与等方式,来塑造公民的德行。

新共和主义在权利、责任、民主、公共善和公民美德等议题上,与自由主义展开对话和论争,反思自由主义公民观造成的群体意识衰微、政治参与消极冷漠、公共精神缺失等现代症结。反之,自由主义则批评共和主义的僵化、封闭、保守,排斥弱势群体,固守公民与国家的传统关系模式;过于强调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容易导致专制主义;在缺乏必要的资源、机会和动机的条件下,脱离实际的欲求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一些学者试图融合两者来探寻现代性的出路,究竟是用自由主义的普遍权利来弥补共和主义的不足,抑或用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去填充自由主义留下的道德荒漠,还远远没有定论。

(三)社群主义的社团公民与“公共善”的价值主张

社群主义在强调“公民参与、公民责任、公民德性、公共利益”等方面与共和主义相耦合,并在“非政治性的公共领域、社群认同、公共善的获得、自愿组织的实践”等方面别具特色。社群主义试图对自由主义的“自我观、权利观和德性观”进行改造,通过建设共享式的人际关系和提升个体的德性水平,来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问题。

1.认同意识的建构

“认同”(identity)在哲学范畴中被称为“同一性”,它既表示两者之间的相同或同一,也表示同一事物在时空跨度中所体现出来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人的同一性,不仅体现为外在的物理形态在不同时空里的一致性,而且表现为人的内在统一性,即心理、意识、情感、价值等的内在同一性。吴玉军:《共享式关系的建构与德行提升——社群主义认同政治简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在现代流动的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社会成员、群体、组织之间需要相互合作的基础,个体需要一种家园感和归属感,以便让漂泊的心灵找到皈依。社群主义纠正了自由主义把自我看作是独立原子式的抽象化存在,强调自我总是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情境和现实的社会脉络之中,自我与其所生活的社群应该形成稳固的承诺,社群成员之间应有共同的价值认知,以增进社会的凝聚力。的确,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仅要现实地处理与自然、自身的关系,更要现实地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在社群主义看来,公民正是基于个人自觉到这种共享关系,即身为一个特殊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社群成员的地位,才能建立一种有效的认同。这种认同的主要特色是:个体融入集体之中,社群的价值决定个体的价值,社群的目的限制个人追求的方向和目的。

2. “公共善”价值观的强调

社群主义从社群优先于自我和个人这一立场出发,否定了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得出了“善总是优先于权利”这一结论。在查尔斯·泰勒看来,“就其表达而言,善给予规定权利的规则以理由”〔加拿大〕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第134页。,权利以及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善之上。因为,个体与安身立命的社群唇齿相依,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一定的群体而存在,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群的支撑和维护。只有在社会或共同体当中,个体才能获得本体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只有深入到社会当中,个体才能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只有在达成公共善的过程中,个体才能够获得自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感。在某种意义上,个体和社群在价值上是同构的,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离开相互依赖和交叠的各种社群,无论是人类的存在还是个人的自由都不可能维持很久”〔美〕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三联书店,2002,第144页。。善来源于社群的公共利益和价值观念,在很大程度上,社群总是与特定的公共福祉联系在一起的,社群的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人们的生活,同时,它还是为了人们美好的生活。桑德尔特别突出了“构成性社群”追求善的基本价值取向,Michael J.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Cambrige Univesity Press, 1982, p.149.在这种社群中,结社可以进化为共同体,集体属性可以演变成共同的归属,互利合作则可以进一步滋长为参与和分享。正如麦金泰尔指出的,“一个真正的社群是一个注重人生目的,追求德性的社群,真正的社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社群要有全体成员都追求的共同分享的目的;社群成员要有情谊,即朋友之间对于什么是 ‘善’有一种共同的感知,然后彼此相互激励,并以此来促进公共善的实现;社群必须有一个贯穿过去和未来的整体道德计划,并以这个计划来唤起成员的归属感和爱国心。”〔美〕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320页。与此相对应,社群中的公民不能简单地强调权利优先,而是要充分认识到社群普遍的善与个人权利的一致性,优先考量公共善与群体利益,在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中获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3.在教育和社会实践中形塑公民德行

社群主义认为,公民的德行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通过教育和实践社会地形成的。社群主义反对自由主义认可的国家在公民意识培育中的消极、中立态度,赞同国家承担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开展对公民所属群体的历史及个体与群体内在关联的学习,引导公民选择与社会共同价值观相符的生活方式,以帮助公民成为一个具有良好的自我认同、社群意识和健全自律的社会成员。同时,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还必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一种负责任的公共生活至少可以在历史和文化两个层面形塑公民意识。“公民服务,因为鼓励合作与责任,会增进民族以及它的成员道德的健康性……其用意是,通过对民族利益的贡献,更多人会认识到民族的目的也是他们自己的,从而,公民以民族利益为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美〕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三联书店,2002,第144页。。由此可见,公民获得其公民德行的重要途径就在于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以及在实践中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社群主义对群体认同的关切,对建构良性人际关系的强调,对个体德行提升的重视,对公共生活实践的推崇,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满足人们内在的精神需要,解决现代人归属感的匮乏,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是社群主义本身也蕴含着一些问题:社群主义对“自我与社群”关系的过度强调,引发了人们关于“群体对自我的压制”的隐忧;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个体分析和考察现实必然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观和视角,单一和普遍的“善”可能使自我丧失对社群的批判和反思能力;同时,“公共善”的创设并不足以保障真正的社群良好秩序的运行,程序化的民主宪政制度以及通过自愿的机制来实现的自我约束,都是维系社群秩序的必要要素。

西方学术流派关于公民与公民意识理论的争论此起彼伏、异彩纷呈。诚如艾伯特·奥·赫希曼在《欲望与利益》中所说,“人们能够祈求于历史的,尤其是思想史的,很可能是:不是消除争议,而是提高争论的水平”〔美〕艾伯特·奥·赫希曼:《欲望与利益》,李新华、朱进东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这些争论表征了西方公民与公民意识的多样性与变动性,预示了公民意识培育的不同路径和繁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