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良法:清季新刑律的编修与纷争(近代中国的知识与制度转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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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部传统影响下的法律馆

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初二日,政务处奏上《请改律例折》,提出的修律理由意味深长:“(现行律例)足以治内政而不能治外交,则以情势不同也。”篇首便以日本为例:“变法之初,即派人赴泰西习律,设立译律局,考定颁行,二十年来国渐强盛,各国以其律例相同,凡旅居之外人竟能受其管辖,遂得收回自主之权力”,以之为“改律收效之明证”。而“中国自通商以来,交涉各事无不大受亏损,即民教之案,刑罚轻重悬殊,受累无穷,皆由于律例不同之故,以致动多窒碍。近日诸臣条奏多以改律为请,刘坤一、张之洞亦请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亟宜参酌中西,将律例全行更定,务使中外可以通行,方能有益”。因此,政务处“请旨饬下各国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新旧律例,迅速咨送外务部,并请饬各督抚臣遴选熟悉中外律例之员保送至京,以凭请旨特设译律局,将各国律例详加审定,总期贯通中外,切实可行”,“庶使外人不至歧视,以后交涉各事或可收回自主之权力,有裨大局,实非浅鲜”。《奕劻等请改律例折》(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二日),一档馆藏,军机录副奏折,档案号:03-7227-040。

朝廷随即廷寄谕旨给外务部、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略称:


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初二日,第36~37页。


该谕旨虽缘于政务处之奏请,但省略了“译律局”的名义,改为简派大员“开馆编纂”。同时,朝廷要求当时全国最有权势的督抚袁、刘、张三人举荐修律人选,足见对于修律事务的重视。

袁、刘、张三人经过电文往返商议,最后一致推荐“秋曹老手”沈家本和“西律专家”伍廷芳担负修律重任。张之洞特别推荐沈曾植参与修律,充当帮办或参议等职,亦获袁、刘两人赞同,会同保奏。袁、刘、张三人的商议过程,参见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61~264页。四月初六日,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负责修律事宜。上谕称: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第95页。


两人似是中西、新旧搭配的折中组合,章宗祥后来就觉得,“盖有采用新制加入旧例之意,未主完全更张也”。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第34页。实际上,正如举荐人袁世凯所言,“此次内意重在举通西律者”,《壬寅二月十六日保定袁制台来电》,载《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第51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案号:甲182-153,引自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63页。伍廷芳从一开始就处于修律的主导地位。精通旧律的沈曾植之所以落选,可能也是为了减少引入西法之阻碍。沈家本的官位虽然较高,但其任务恐怕仅是从事删改律例的工作。

沈家本(1840~1913)从同治三年(1864)起任职刑部,此因其父之恩荫关系,“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学律自是始”。《吴兴沈公子惇墓志铭》,《沈家本年谱长编》,第30页。但其科场之路并不顺遂,直到光绪九年(1883)才中进士。晚年回忆备考经历,仍然耿耿于怀。略谓:“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间或从事经史考证之书,若古文词,未之学也。”中试后“负困于簿书,所讲求者案牍之文,多作狱讼驳诘之语,昕夕从公,幸勿损越而已”。沈家本:《寄簃文存·小引》,《沈家本年谱长编》,第41页。其语自为谦辞,事实上沈氏是刑部能手,历任刑部秋审处和律例馆司员,“以律鸣于时”,并为堂官所赏识。王式通《墓志铭》述潘祖荫赏识沈家本之事,见李贵连《沈家本评传》,第45页。光绪十九年(1893)外放,先后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可见沈氏的仕途虽有波折,但已显示出渐被重用的态势。

论其政治态度,平和中正,并不激烈。光绪二十四年(1898)的中秋节,远在保定的沈家本始悉戊戌六君子被杀,虽在日记中表示同情,谓“党祸至此,惨矣!”但也认为变法不可过激,“行新政者,辟诸祛病,欲速则不达也”。《沈家本日记》,韩延龙等整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第1333页。可知其对康梁变法,未必没有异议。然在庚子年间,沈氏在保定被八国联军囚禁近四个月,性命几乎不保,脱险后赴西安行在。沈氏的这段经历,可参李贵连《沈家本评传》,第79~93页。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月,刑部尚书薛允升去世,张百熙继任尚书,沈氏又重回刑部,升任侍郎,并成为“当家堂官”。李贵连引徐珂《清稗类钞》和刘体仁《异辞录》,力证沈氏在光绪二十七年底至三十二年官制改革之间为当家堂官。参其《沈家本评传》,第101~102页。笔者于此也补充一条例证。吉同钧《上刑部长官减轻刑法书》批评尚书葛宝华核定张氏监禁一案过重,“书上后,果干尚书葛公之怒,侍郎沈公面加许可,即将定张氏等释放”,可知身为侍郎的沈家本实在主持部务。见《上刑部长官减轻刑法书》,《乐素堂文集》卷7,第3页。另外,刑部之有“当家堂官”有助于其政务推行。传媒指出:“由刑部各堂官之中,必有起家本部司员,而熟闻例案之一人厕其列,故其治事较他部为核实,遇有一二疑狱,恒执律例以与外吏争,而外吏亦颇惮之,故刑部之权犹稍申于天下。”见《论各部拟设丞参事》,《中外日报》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1版。

可见沈家本因缘际会,作为旧律专家而得到任用。另一位修律的掌舵人伍廷芳(1842~1922)则以通晓西法著名,教育背景和仕途轨迹与传统士人有异。伍氏在伦敦的林肯法律学院(Lincoln's Inn)获得英国律师从业资格,伍廷芳之子伍朝枢称:“华人之充外国律师者,以先严为第一人。”另外,林肯法律学院是英国四大法学院中最受重视者。均见张云樵《伍廷芳与清末政治改革》,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7,第42页。使其在欧风东渐的语境下占得优势。早在光绪三年(1877)五月,驻英公使郭嵩焘与驻美、日〔西班牙〕、秘三国公使陈兰彬争聘伍廷芳,郭嵩焘:《保荐伍廷芳折》,《郭嵩焘奏稿》,第371~372页。引起李鸿章的注意。李鸿章谓:“前出使英、美之郭侍郎、陈太常争欲罗致之,盖有由矣。”语见《李鸿章请用伍廷芳(函)》,《伍廷芳集》(上),第1页。光绪八年(1882)李氏向总理衙门破格举荐伍廷芳,留为北洋法律顾问。戊戌时期,伍廷芳作为驻美公使,奏请修改律例。伍廷芳:《奏请变通成法折》(1898年2月10日),《伍廷芳集》(上),第50页。庚子之后,张之洞保举伍氏回国负责关于交涉的立法事宜,《胪举人才折(并清单)》(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465页。而袁世凯在修律谕旨下达之后,尚有专片密保伍氏,请朝廷“破格擢用”。袁世凯:《密保使臣伍廷芳请破格擢用片》(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养寿园奏议辑要》,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

不过,四月修律谕旨下达时,伍廷芳尚在美国,因此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七八月间伍氏抵京以前,由沈家本独力负责修律事宜,后者遂亦占得了先机。清廷从乾隆年间开始,针对《大清律例》中的“例”,规定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52页。而自同治九年(1870)修例之后,据薛允升言,同治九年最后一次修例,“不过遵照前次小修成法,于钦奉谕旨及内外臣工所奏准者,依类编入,其旧例仍存而弗论”,见《〈读例存疑〉重刊本·著者自序》,第53页。至于原因,《清史稿》分析说:“德宗幼冲继统,未遑兴作。兼之时势多故,章程丛积。刑部既惮其繁猥,不敢议修,群臣亦未有言及者,因循久之”,见《〈清史稿·刑法志〉注解》,第24页。《大清律例》便再也没有修订过。沈家本受命后颇知分寸,先按照修律故事,以“则例良久未修,拟先删定完善,再与各国法律互相参酌”,上谕“依议行”。《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七),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586页。

沈氏于六月初二日正式上任,《时事要闻》,《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五日,第2版。暂时以刑部原有的律例馆为修律之所,伍、沈奏陈修律事宜时称:“刑部旧有律例馆房屋尚属敷用,毋庸另行购造”,见《伍廷芳沈家本遵旨参酌各国法律大概办法并请饬部拨款折》,一档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7227-057。当时此馆似乎并无特别名称,刑部请旨将薛允升《读例存疑》“饬交修例馆”,谕旨“依议”,沈家本为此书作序时却称“奉旨发交律例馆”,可见修例馆和律例馆本是一物,见《光绪二十九年刑部进呈御览奏疏》,《〈读例存疑〉重刊本》,第48页。至于律例馆在庚子以前的概况,可参陈煜《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第33~37页。任用馆员包括提调五员:琦璋、齐普松武、来秀、何汝翰、俞炳煇;总纂二员:饶昌麟、张西园;分纂二员:罗维垣、段书云;分校四员:董康、王仪通、周绍昌、魏震。《时事要闻》,《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第3版;《时事要闻》,《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六月初三日,第3版。这份名单以刑部司员为主,旧派占了绝大多数,“大概皆系久在刑部,本有乌布之人”。《时事要闻》,《中外日报》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第1版。“乌布”,满语,“差事”之意。按清制,各部郎中以下官员,凡实际负责办事者,如掌印、主稿等,皆称为“乌布”。见《中国历代职官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第79页。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法律馆正式成立。到光绪三十年三月十二日,法律馆才奏请“刊刻木质关防,以资钤用”。见沈家本附片,一档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5746-124。可知此前并未正式成立修律机构,只是就刑部现有的设施和人员开展修律工作。其时朝廷为了摆脱旧衙门系统的制约,常在旧衙门外另设半独立机构,负责新政事宜,法律馆的成立便是其中之一。《中外日报》的“论说”对此颇不以为然:


近年以来,户部以外则有财政处,礼部以外则有学务处,兵部以外练兵处,刑部以外则有修律馆,凡此诸务,固皆分部臣之责任以设之,而亦各部之羞也。然新设之各处各馆,亦因此而不能任事,盖此等差使虽亦以大臣任之,然既列于各部之外,则其势力与名望皆不足以号召天下,乃不得不假执政之力以行之,而执政者又非有统筹全局之大才,则因此而益形丛脞。《论各部拟设丞参事》(续),《中外日报》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1版。


可见新设各馆直接中枢,渐有侵夺部权之势。身为刑部“当家堂官”的沈家本主持法律馆,既有名望,又可免除刑部其他堂官的掣肘,对修律的推动颇为便利。

法律馆正式成立时,旧派仍占优势,但已经开始出现留学生的身影。此时的阵容是:总纂饶昌麟,帮总纂罗维垣、吉同钧,纂修中律官王世琪、董康、朱汝珍、张丕基、曾鑑,纂修西律官章宗祥,协修中律官王仪通、麦秩严、王守恂、许受衡,协修西律官陆宗舆。《律例馆各员名单》,《大公报》光绪三十年四月十六日,第3版。之所以称之为“律例馆”,大概因为法律馆是从律例馆转变而来,报纸并未留意而沿用旧称。较前增加了两位日本留学生——章宗祥章宗祥晚年回忆:“(1903年)余毕业归国,汪〔汪大燮〕函介于沈子培〔沈曾植〕先生,余之参与修订法律,由此发轫。”“至京,以汪伯唐〔汪大燮〕之介绍,谒见同乡沈子敦。沈为汪岳,汪意余可寄寓沈宅,沈一见极诚恳之意,旋以是时宅中无空屋,嘱至吴兴会馆暂住。”见其《任阙斋主人自述》,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教育)》,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第934页。前句所云沈子培,可能是沈子敦之误,因沈曾植并未参与修律。和陆宗舆,负责纂修西律。他们此前已担任大学堂进士馆政法科教习。参见韩策《师乎?生乎?留学生教习在京师大学堂进士馆的境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法律馆既多刑部旧人,其律学见解先须了解,则故尚书薛允升(1820~1901)的影响不可小觑。沈家本尝指出:


光绪之初,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最著,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馀若故尚书赵公及张麟阁总厅丞,于《律例》一书,固皆读之讲之而会通之。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近年则豫派渐衰矣,陕则承其乡先达之流风遗韵,犹多精此学者。沈家本:《大清律例讲义·序》,《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第2232页。此处“陈雅侬”有误,据王云红《晚清豫派律学的再发现》(《寻根》2016年第1期),应为“陈雅农”。


简言之,以薛允升居首、赵舒翘和张麟阁随其后的陕派律学支配了光绪中叶以后的刑部风气,关于陕派律学,董康模糊地说过:“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见其《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载《董康法学文集》,第737页。另可参闫晓君《走近“陕派律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对于豫派律学,参见王云红《晚清豫派律学的再发现》,《寻根》2016年第1期。沈家本也深受其影响,而所谓“犹多精此学者”便是指陕籍吉同钧等人。从人脉言,各司员或多或少都受到薛、赵等人的提携。后任法律馆提调的董康回忆:“释褐官秋曹,以审看秋谳,见赏于左侍长安薛公,谆谆以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相勖。”董康:《前清司法制度》,载《董康法学文集》,第361页。吉同钧入刑部后,被赵舒翘“越级派充正主稿,从此名重一时。部中疑难案件及秋审实缓皆待君审定,虽职属候补主政,而事权则驾实缺员郎之上”。定成跋语,见吉同钧《论旧律与新刑律草案中律与旧律可并行不悖》,载《乐素堂文集》卷7,第23页。

庚子以后,薛、赵人虽已故,影响犹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齐普松武、饶昌麟等19位刑部司员呈请堂官将薛允升的《读例存疑》“代为进呈御览”,刑部乘机请旨将该书“饬交修例馆,以备采择,庶编辑新例得所依据”。《光绪二十九年刑部进呈御览奏疏》,载《〈读例存疑〉重刊本》,第48页。薛允升花费数十年之功而成的《读例存疑》本来就是为了将来修例而写,见其自序。沈家本为薛书作序时表示,“今方奏明修改律例,一笔一削,将奉此编为准绳,庶几轻重密疏罔弗当,而向之抵捂而歧异者,咸顜若划一,无复有疑义之存,司谳者胥得所遵守焉”。沈家本:《读例存疑·序》,载《历代刑法考(四)·寄簃文存》,第2222页。《读例存疑》原书序文所署时间为光绪甲辰(1904)冬十月。尊薛之意溢于言表,亦可知刑部对于应付“修例”故事本有积累,难点和关键在于如何引进西法,即伍廷芳负责的部分如何进行。

直到光绪二十九年七八月间,伍廷芳才到京任商部左侍郎,与沈家本面商修律之法。沈、伍受命之初就开始“函电往复”,讨论修律事宜。见《时事要闻》,《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3版。十二月,伍、沈联衔提出修律办法,其大纲有三。

首先,效仿西法,删削身体刑,“非但凌迟、斩首议其残忍,即笞杖罪名亦以为非。欲期中外通行,惟有大加更改”。

其次,效法日本,“中东本同文之国,自当以彼为标准”。同时要延聘外国法律专家,“不得不以重金酌聘一二员,以为坐办”,“华人之曾习西律者,访调数员以辅之,则薪水稍可从廉”,并延揽留学生翻译西法,“令其各以所习某国之律,分别编译,较之另募翻译生,尤为专精可靠”。

最后,请求朝廷每年拨银三万两,作为修律经费。《伍廷芳沈家本遵旨参酌各国法律大概办法并请饬部拨款折》(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七日),一档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7227-057。

第一项废除重刑和笞杖的问题,详见后节;第三项经费事宜,朝廷照准,此不赘。第二项效法日本,此前政务处已经明确此意,张之洞和刘坤一商议修律人选时也谈及该问题。当时张之洞认为:“日本法律学最讲究。其法学共分六门,民法一门极为西人称赞佩服,于东方风土民情,尤为相宜可行,并不专泥欧洲法家言”,建议由外务部命驻日公使蔡钧访求专精民法和刑法的法学博士两人,“来华助我考订编纂”。刘坤一随表赞同,“日本同文之国,风土民情相近,取资较易,此层宜添入”。《致江宁刘制台、保定袁制台二电》,《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8752页。《壬寅二月十六日江宁刘制台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51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案号:甲182-153,引自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第263页。中途参与修律的商约大臣吕海寰也意见相同:“泰西律法以法国律例为最善,而最善用法律者莫如日本。今欲参合中西,订一通行例章,非取径于日本不可。将来设馆修律,必须延一二日本法学家为参校,请先与日本使臣筹商云云。”“某邸”(应指庆亲王奕劻)对此“颇韪其言”。《时事要闻》,《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2版;《时事要闻》,《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版。

日本的地理、文字和民情,被认为与中国相近,可能使诸大吏倾心于日本法制。尤为关键者,日本在采用西法的同时,仍保留了不少仿自中律(特别是唐律)的条文,日本现行法仿自中律的比例有待研究,然晚清国人颇有这样的事实认定。《时报》就认为:“日本现行之法律亦半由唐律中来也。”见《法律馆纪事》,《时报》光绪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6页。却能获得西人的“佩服”,收回治外法权。这对于坚持礼教纲常和原有体制的督抚大吏而言,当然尤具吸引力。同时也符合法律馆内尊崇唐律的传统,沈家本指出:“古今刑法,隋以前书定夺散失,惟《唐律》独存,完全无阙。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见其《历代刑法考(一)·刑制总考》,第51页。因此才会吸引馆内司员支持效法日本。

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法律馆确定具体办法:“先将中律与日本律分按门类,逐条比较,列为表式,则中律与日律轻重同异之差已一目了然,再将日律与法律逐条比较列表,然后参以别国之律,折衷去取,统以日律为枢纽。”《修订新律志闻》,《大公报》光绪三十年五月初十日,第3版。另见《修订新律办法》,《时报》光绪三十年五月十七日,第3页。《中外日报》也登载了类似的消息。见《紧要新闻》,《中外日报》光绪三十年五月初一日,第1版。这显示出,法律馆取法西方,日本法固为重要参照,但西方其他国家之法也是需要借鉴的。如吕海寰前谓“泰西律法以法国律例为最善,而最善用法律者莫如日本”,就可见其较认可法国法律的水准。

既要参考西法,就要解决翻译的问题。沈、伍决定:“拟先译各国律例,择其宜于中国者存之,中国难行者删之,较之凭空结纂,事易而成速。”《纂律拟先译律》,《大公报》光绪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第3版。日本新、旧刑法的翻译颇受重视:旧刑法由章宗祥、董康合译,日本法学博士严谷孙藏订正;新刑法由陆宗舆翻译,日本法学士杉荣三郎订正,章宗祥、董康复校。《法国律例》虽早有译本,但翻译不佳,需要重译。法国律(即《拿破仑法典》)既是西方著名法典之一,又为日本当时刑法所效仿。其中文译本成书于1880年,由法国人毕利干口译。见李贵连《晚清的法典翻译:〈法国民法典〉三个中文译本的比较研究》,《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第50页。该译本对中国思想界有所影响,康有为曾以此证明西方亦有礼教,见其《答朱蓉生书》(1891年作),《康子内外篇(外六种)》,第169~170页。张謇也曾向汪康年借阅此书,见其《致汪康年函之五》,《张謇全集》第1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第643页。不过由于1880年译本不佳,汪康年打算“译校”该书,其友吴樵甚至提出“书成可上之政府,请修改律法”,见《吴樵致汪康年》,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520页。这些订正、复校或重译的行动,显示法律馆颇为重视翻译的质量。就如沈家本所说:“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而译书以法律为最难,语意之缓急轻重,纪述之详略偏全,抉择未精,舛讹立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38页。

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二月,“翻译东西刑律,将次告竣”。《刑律馆译西律》,《大公报》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初四日,第3版。档案显示,光绪三十年二月起,至三十三年九月底止,支付给中外译员薪水,为五千七百三十三两四分四钱;印刷书籍费用为一千三百三十八两八钱七分。见《法律馆收支清单》(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档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670-073。沈、伍稍后奏称:


自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开馆以来,各国法律之译成者,德意志曰刑法,曰裁判法,俄罗斯曰刑法,日本曰现行刑法,曰改正刑法,曰陆军刑法,曰海军刑法,曰刑事诉讼法,曰监狱法,曰裁判所构成法,曰刑法义解;较正者曰法兰西刑法。至英、美各国刑法,臣廷芳从前游学英国,夙所研究,该二国刑法虽无专书,然散见他籍者不少,饬员依类辑译,不日亦可告成。沈家本、伍廷芳:《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最新法部通行章程》,第498页。


其中大半为日本的律典,符合取法日本的修律方向,亦是依循从易到难的翻译顺序。黄源盛指出:“在沈家本主导下的晚清法律翻译事业,就国别言,偏重日本法学,日本译著约占百分之四十八。在诸法中,则侧重刑法典,高达十四种,若加上刑事法的著作,则约占译书总数百分之六十一。”见其《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晚清刑律变迁》,第90页。然尚遗漏沈氏在宣统元年十一月的统计。李贵连虽注意到该次统计,却未列举全体,见其《沈家本评传》,第117页。此次统计可参《修订法律馆奏筹办事宜折(并清单)》,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商务印书馆编译馆编《大清宣统新法令》卷11,商务印书馆,1910,第28页。

这些翻译由法律馆的附设机构中外法制调查局(或称东西律调查局)完成。该局于光绪三十年(1904)成立,“有日本法学博士多人及中法学卒业生多人共同研究,以便改律”。《奏设法制局所》,《大公报》光绪三十年三月初四日,第3版。该局经费由法律馆支出,自光绪三十年二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底,共支出白银五千两。见《法律馆收支清单》(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档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6670-073。此机构参考日本经验而建,“(日本)自明治初年设法制调查局,制定种种法律,汇各国之精,而取其适用者,弃其不适用者。”见林鹍翔《留日法政大学学友会序二》,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68页。名义上以修律大臣为“总理”,由日本法学博士严谷孙藏严谷孙藏,京都法科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明治35年(1902)10月以大学堂仕学馆正教习的名义,受聘来华,至明治40年(1907)6月结束(南里知樹「中国政府傭聘日本人人名表(1903~1912)」『中国政府雇用の日本人——日本人顧問人名表と解說』龍溪書社、1976、7頁)。、日本法科大学毕业生章宗祥创设,负责“调查中外成文法及各种习惯”和“草拟中国各种法典及法律案”。《中外法制调查局规则》,《警钟日报》甲辰(1904)五月初三日,第4板。

章宗祥解释馆外另设机构的原因:“时京师风气尚未大开,馆初开办,未敢即用外国顾问。余乃创设中外法制调查局,以严谷孙藏博士为局中顾问,由馆酌助经费,间接委以调查及起草各事。”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第34~35页。所谓“调查中外成文法及各种习惯”,主要就是前面谈到的译书。“草拟中国各种法典及法律案”方面,主要由严谷孙藏负责起草刑律草案,但进展缓慢,直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春,方接近完稿,不过最后亦未采用。

在修律的开始阶段,美国法律专家似乎曾参与其中。据吉同钧的说法,“钱债例宜增修”,“一俟美律师创成初稿,再行按照中例逐一酌定”。吉同钧:《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审判要略》,法部律学馆,1910,第8页。董康也说开始之时“美人林某充顾问”。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中国法制史讲演录》,香港,文粹阁,1972,第157页。但是具体情况仍待进一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