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部传统影响下的法律馆
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初二日,政务处奏上《请改律例折》,提出的修律理由意味深长:“(现行律例)足以治内政而不能治外交,则以情势不同也。”篇首便以日本为例:“变法之初,即派人赴泰西习律,设立译律局,考定颁行,二十年来国渐强盛,各国以其律例相同,凡旅居之外人竟能受其管辖,遂得收回自主之权力”,以之为“改律收效之明证”。而“中国自通商以来,交涉各事无不大受亏损,即民教之案,刑罚轻重悬殊,受累无穷,皆由于律例不同之故,以致动多窒碍。近日诸臣条奏多以改律为请,刘坤一、张之洞亦请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亟宜参酌中西,将律例全行更定,务使中外可以通行,方能有益”。因此,政务处“请旨饬下各国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新旧律例,迅速咨送外务部,并请饬各督抚臣遴选熟悉中外律例之员保送至京,以凭请旨特设译律局,将各国律例详加审定,总期贯通中外,切实可行”,“庶使外人不至歧视,以后交涉各事或可收回自主之权力,有裨大局,实非浅鲜”。
朝廷随即廷寄谕旨给外务部、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略称:
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
该谕旨虽缘于政务处之奏请,但省略了“译律局”的名义,改为简派大员“开馆编纂”。同时,朝廷要求当时全国最有权势的督抚袁、刘、张三人举荐修律人选,足见对于修律事务的重视。
袁、刘、张三人经过电文往返商议,最后一致推荐“秋曹老手”沈家本和“西律专家”伍廷芳担负修律重任。张之洞特别推荐沈曾植参与修律,充当帮办或参议等职,亦获袁、刘两人赞同,会同保奏。四月初六日,朝廷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负责修律事宜。上谕称: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
两人似是中西、新旧搭配的折中组合,章宗祥后来就觉得,“盖有采用新制加入旧例之意,未主完全更张也”。实际上,正如举荐人袁世凯所言,“此次内意重在举通西律者”,伍廷芳从一开始就处于修律的主导地位。精通旧律的沈曾植之所以落选,可能也是为了减少引入西法之阻碍。沈家本的官位虽然较高,但其任务恐怕仅是从事删改律例的工作。
沈家本(1840~1913)从同治三年(1864)起任职刑部,此因其父之恩荫关系,“援例以郎中分刑部,公之学律自是始”。但其科场之路并不顺遂,直到光绪九年(1883)才中进士。晚年回忆备考经历,仍然耿耿于怀。略谓:“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间或从事经史考证之书,若古文词,未之学也。”中试后“负困于簿书,所讲求者案牍之文,多作狱讼驳诘之语,昕夕从公,幸勿损越而已”。其语自为谦辞,事实上沈氏是刑部能手,历任刑部秋审处和律例馆司员,“以律鸣于时”,并为堂官所赏识。光绪十九年(1893)外放,先后任天津知府和保定知府。可见沈氏的仕途虽有波折,但已显示出渐被重用的态势。
论其政治态度,平和中正,并不激烈。光绪二十四年(1898)的中秋节,远在保定的沈家本始悉戊戌六君子被杀,虽在日记中表示同情,谓“党祸至此,惨矣!”但也认为变法不可过激,“行新政者,辟诸祛病,欲速则不达也”。可知其对康梁变法,未必没有异议。然在庚子年间,沈氏在保定被八国联军囚禁近四个月,性命几乎不保,脱险后赴西安行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月,刑部尚书薛允升去世,张百熙继任尚书,沈氏又重回刑部,升任侍郎,并成为“当家堂官”。
可见沈家本因缘际会,作为旧律专家而得到任用。另一位修律的掌舵人伍廷芳(1842~1922)则以通晓西法著名,教育背景和仕途轨迹与传统士人有异。伍氏在伦敦的林肯法律学院(Lincoln's Inn)获得英国律师从业资格,使其在欧风东渐的语境下占得优势。早在光绪三年(1877)五月,驻英公使郭嵩焘与驻美、日〔西班牙〕、秘三国公使陈兰彬争聘伍廷芳,引起李鸿章的注意。光绪八年(1882)李氏向总理衙门破格举荐伍廷芳,留为北洋法律顾问。戊戌时期,伍廷芳作为驻美公使,奏请修改律例。庚子之后,张之洞保举伍氏回国负责关于交涉的立法事宜,而袁世凯在修律谕旨下达之后,尚有专片密保伍氏,请朝廷“破格擢用”。
不过,四月修律谕旨下达时,伍廷芳尚在美国,因此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七八月间伍氏抵京以前,由沈家本独力负责修律事宜,后者遂亦占得了先机。清廷从乾隆年间开始,针对《大清律例》中的“例”,规定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而自同治九年(1870)修例之后,《大清律例》便再也没有修订过。沈家本受命后颇知分寸,先按照修律故事,以“则例良久未修,拟先删定完善,再与各国法律互相参酌”,上谕“依议行”。
沈氏于六月初二日正式上任,暂时以刑部原有的律例馆为修律之所,任用馆员包括提调五员:琦璋、齐普松武、来秀、何汝翰、俞炳煇;总纂二员:饶昌麟、张西园;分纂二员:罗维垣、段书云;分校四员:董康、王仪通、周绍昌、魏震。这份名单以刑部司员为主,旧派占了绝大多数,“大概皆系久在刑部,本有乌布之人”。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法律馆正式成立。其时朝廷为了摆脱旧衙门系统的制约,常在旧衙门外另设半独立机构,负责新政事宜,法律馆的成立便是其中之一。《中外日报》的“论说”对此颇不以为然:
近年以来,户部以外则有财政处,礼部以外则有学务处,兵部以外练兵处,刑部以外则有修律馆,凡此诸务,固皆分部臣之责任以设之,而亦各部之羞也。然新设之各处各馆,亦因此而不能任事,盖此等差使虽亦以大臣任之,然既列于各部之外,则其势力与名望皆不足以号召天下,乃不得不假执政之力以行之,而执政者又非有统筹全局之大才,则因此而益形丛脞。
可见新设各馆直接中枢,渐有侵夺部权之势。身为刑部“当家堂官”的沈家本主持法律馆,既有名望,又可免除刑部其他堂官的掣肘,对修律的推动颇为便利。
法律馆正式成立时,旧派仍占优势,但已经开始出现留学生的身影。此时的阵容是:总纂饶昌麟,帮总纂罗维垣、吉同钧,纂修中律官王世琪、董康、朱汝珍、张丕基、曾鑑,纂修西律官章宗祥,协修中律官王仪通、麦秩严、王守恂、许受衡,协修西律官陆宗舆。较前增加了两位日本留学生——章宗祥和陆宗舆,负责纂修西律。他们此前已担任大学堂进士馆政法科教习。
法律馆既多刑部旧人,其律学见解先须了解,则故尚书薛允升(1820~1901)的影响不可小觑。沈家本尝指出:
光绪之初,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最著,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馀若故尚书赵公及张麟阁总厅丞,于《律例》一书,固皆读之讲之而会通之。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近年则豫派渐衰矣,陕则承其乡先达之流风遗韵,犹多精此学者。
简言之,以薛允升居首、赵舒翘和张麟阁随其后的陕派律学支配了光绪中叶以后的刑部风气,沈家本也深受其影响,而所谓“犹多精此学者”便是指陕籍吉同钧等人。从人脉言,各司员或多或少都受到薛、赵等人的提携。后任法律馆提调的董康回忆:“释褐官秋曹,以审看秋谳,见赏于左侍长安薛公,谆谆以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相勖。”吉同钧入刑部后,被赵舒翘“越级派充正主稿,从此名重一时。部中疑难案件及秋审实缓皆待君审定,虽职属候补主政,而事权则驾实缺员郎之上”。
庚子以后,薛、赵人虽已故,影响犹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一月,齐普松武、饶昌麟等19位刑部司员呈请堂官将薛允升的《读例存疑》“代为进呈御览”,刑部乘机请旨将该书“饬交修例馆,以备采择,庶编辑新例得所依据”。沈家本为薛书作序时表示,“今方奏明修改律例,一笔一削,将奉此编为准绳,庶几轻重密疏罔弗当,而向之抵捂而歧异者,咸顜若划一,无复有疑义之存,司谳者胥得所遵守焉”。尊薛之意溢于言表,亦可知刑部对于应付“修例”故事本有积累,难点和关键在于如何引进西法,即伍廷芳负责的部分如何进行。
直到光绪二十九年七八月间,伍廷芳才到京任商部左侍郎,与沈家本面商修律之法。十二月,伍、沈联衔提出修律办法,其大纲有三。
首先,效仿西法,删削身体刑,“非但凌迟、斩首议其残忍,即笞杖罪名亦以为非。欲期中外通行,惟有大加更改”。
其次,效法日本,“中东本同文之国,自当以彼为标准”。同时要延聘外国法律专家,“不得不以重金酌聘一二员,以为坐办”,“华人之曾习西律者,访调数员以辅之,则薪水稍可从廉”,并延揽留学生翻译西法,“令其各以所习某国之律,分别编译,较之另募翻译生,尤为专精可靠”。
最后,请求朝廷每年拨银三万两,作为修律经费。
第一项废除重刑和笞杖的问题,详见后节;第三项经费事宜,朝廷照准,此不赘。第二项效法日本,此前政务处已经明确此意,张之洞和刘坤一商议修律人选时也谈及该问题。当时张之洞认为:“日本法律学最讲究。其法学共分六门,民法一门极为西人称赞佩服,于东方风土民情,尤为相宜可行,并不专泥欧洲法家言”,建议由外务部命驻日公使蔡钧访求专精民法和刑法的法学博士两人,“来华助我考订编纂”。刘坤一随表赞同,“日本同文之国,风土民情相近,取资较易,此层宜添入”。中途参与修律的商约大臣吕海寰也意见相同:“泰西律法以法国律例为最善,而最善用法律者莫如日本。今欲参合中西,订一通行例章,非取径于日本不可。将来设馆修律,必须延一二日本法学家为参校,请先与日本使臣筹商云云。”“某邸”(应指庆亲王奕劻)对此“颇韪其言”。
日本的地理、文字和民情,被认为与中国相近,可能使诸大吏倾心于日本法制。尤为关键者,日本在采用西法的同时,仍保留了不少仿自中律(特别是唐律)的条文,却能获得西人的“佩服”,收回治外法权。这对于坚持礼教纲常和原有体制的督抚大吏而言,当然尤具吸引力。同时也符合法律馆内尊崇唐律的传统,因此才会吸引馆内司员支持效法日本。
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法律馆确定具体办法:“先将中律与日本律分按门类,逐条比较,列为表式,则中律与日律轻重同异之差已一目了然,再将日律与法律逐条比较列表,然后参以别国之律,折衷去取,统以日律为枢纽。”这显示出,法律馆取法西方,日本法固为重要参照,但西方其他国家之法也是需要借鉴的。如吕海寰前谓“泰西律法以法国律例为最善,而最善用法律者莫如日本”,就可见其较认可法国法律的水准。
既要参考西法,就要解决翻译的问题。沈、伍决定:“拟先译各国律例,择其宜于中国者存之,中国难行者删之,较之凭空结纂,事易而成速。”日本新、旧刑法的翻译颇受重视:旧刑法由章宗祥、董康合译,日本法学博士严谷孙藏订正;新刑法由陆宗舆翻译,日本法学士杉荣三郎订正,章宗祥、董康复校。《法国律例》虽早有译本,但翻译不佳,需要重译。这些订正、复校或重译的行动,显示法律馆颇为重视翻译的质量。就如沈家本所说:“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而译书以法律为最难,语意之缓急轻重,纪述之详略偏全,抉择未精,舛讹立见。”
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二月,“翻译东西刑律,将次告竣”。沈、伍稍后奏称:
自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开馆以来,各国法律之译成者,德意志曰刑法,曰裁判法,俄罗斯曰刑法,日本曰现行刑法,曰改正刑法,曰陆军刑法,曰海军刑法,曰刑事诉讼法,曰监狱法,曰裁判所构成法,曰刑法义解;较正者曰法兰西刑法。至英、美各国刑法,臣廷芳从前游学英国,夙所研究,该二国刑法虽无专书,然散见他籍者不少,饬员依类辑译,不日亦可告成。
其中大半为日本的律典,符合取法日本的修律方向,亦是依循从易到难的翻译顺序。
这些翻译由法律馆的附设机构中外法制调查局(或称东西律调查局)完成。该局于光绪三十年(1904)成立,“有日本法学博士多人及中法学卒业生多人共同研究,以便改律”。此机构参考日本经验而建,名义上以修律大臣为“总理”,由日本法学博士严谷孙藏、日本法科大学毕业生章宗祥创设,负责“调查中外成文法及各种习惯”和“草拟中国各种法典及法律案”。
章宗祥解释馆外另设机构的原因:“时京师风气尚未大开,馆初开办,未敢即用外国顾问。余乃创设中外法制调查局,以严谷孙藏博士为局中顾问,由馆酌助经费,间接委以调查及起草各事。”所谓“调查中外成文法及各种习惯”,主要就是前面谈到的译书。“草拟中国各种法典及法律案”方面,主要由严谷孙藏负责起草刑律草案,但进展缓慢,直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春,方接近完稿,不过最后亦未采用。
在修律的开始阶段,美国法律专家似乎曾参与其中。据吉同钧的说法,“钱债例宜增修”,“一俟美律师创成初稿,再行按照中例逐一酌定”。董康也说开始之时“美人林某充顾问”。但是具体情况仍待进一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