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良法:清季新刑律的编修与纷争(近代中国的知识与制度转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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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律易改与新法难定

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始的修律事业以修订法律馆(简称“法律馆”)为中心进行,包括新刑律和新民律在内的大部分律典、法规均由其起草,再交由宪政编查馆(简称“宪政馆”)核订通过。简言之,法律馆实为清季最后十年起草法令的主要机构,如章宗祥便视之为政府“议行新政机关之一”。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第36页。该馆起初依托刑部律例馆,至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正式开馆。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清廷宣示筹备宪政,官制先行改革,馆务因此中辍,直至次年九月方重新开馆,重新委派修律大臣。

此为清季修律之前期,具体成绩包括修改旧例,翻译外国法典,删除凌迟等重律,废止刑讯和去除虚拟死罪等方面。修律者意在先行革除现行法律之弊端,为引入西法创造条件。前有论者指出,此期修律事业仍属传统性质的改革。Joseph Kai Huan Cheng, “Chinese Law in Transition: The Late Ch'ing Law Reform, 1901-1911,” Ph. D. Dissertation, Brown University, 1976, p.86.实际上,“陕派律学”传人吉同钧得到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信任,规划此期之改革,导致传统律法的阵脚大乱,刑制纷歧,然而西律的引入则因清廷内部缺乏共识而阻碍重重,修律大臣伍廷芳亦求退回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