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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宪法概述
1993年1月28日,哈萨克斯坦通过首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全民公决通过。
哈萨克斯坦议会三次通过宪法修正案。1998年修宪将总统任期从5年延长至7年,上院议员任期由4年延长至6年,下院议员任期由2年延长至5年;取消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按照比例代表制在议会下院增加10名政党代表。2007年修宪规定:扩大议会规模和权限,将议会两院的议员总数由116人扩大到154人,其中下院议席由77席增至107席,总理人选须由总统与政党联盟协商产生、议会多数通过;提高政党作用,下院的98名议员将通过比例代表制由得票率超过7%的政党选举产生,其余9名议员由人民大会推举产生,人民大会被宪法认可;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地方行政长官任命须经地方议会同意,州议会议员任期由4年延长至5年;取消对现任总统连任以及总统政党属性的限制;现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离任后,国家将从总统制改为总统议会制,议会下院多数政党将有权组阁,未来总统任期由7年缩短为5年。2011年修宪为确定和举行非例行总统选举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