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户经济行为与乡村治理(文化发展学术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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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概念界定

(一)家庭与户

在本书中对这两个词的使用将沿用艾里思(Ellis, 1988)弗兰克·艾里思,1988,《农民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中译本。在其著作《农民经济学》中的方法,在很多场合下不加区分地使用“家庭”(family)和“户”(household)这两个词,但并不是因为在本书的研究层面应用于这个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经济决策的研究时这两个词的区别不重要,而只是为了使用方便,符合一般性的语言表达习惯,同时将农户和家庭这两个词语并列使用可以强调本书的家庭概念只限定在户这一以共同住所为基本范畴的社会单位,而非广义的所有通过血缘关系构成的家庭,因为在传统村社,一个大的家庭包括很多不同结构的“户”。之所以将家庭的概念限定在户的层面上是因为本书的研究重点是收入、消费、资源配置和决策,广义的家庭概念不是一个合适的出发点。在贝克尔(1976)的新家庭经济学中并未严加区分这两个词,“家庭”有时候泛指广义的家庭概念,有时候指代的是“户”,因此这里需特别提出,本书是在新家庭经济学中有关“户”的框架下进行深入研究的。

当然正如Ellis所强调的,“户的这个定义仅仅是为了给我们的经济分析提供一个入口,它不能够取代经验研究的结果。当实际的户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偏离最初假设时,它也不能特别保证经济学原理的应用。世界是复杂的,社会科学为了理解世界,不得不对它做一些简化”。

(二)理性

对于任何人来说,任何决策都应该是理性的,都是以个体或限定范围的集体特殊需要的效用最大化为目的的,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理性准则来约定哪些是理性行为,哪些是非理性的。而很多文献在对农民经济行为的研究中基本将个人利润最大化的个人功利主义作为理性的,而将其他基于生存和避险等原因而不进行利润最大化选择的行为作为“非理性”的行为。因此,在前人研究的文献中对理性的解释是含有“发展”产生资本积累的意思的,而被认为“非发展”(不产生资本积累)的行为就没有被归纳进理性的范畴。本书中的理性是指效用函数或福利函数等良序函数的最大化,因此前人研究中的非发展行为如果是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本书仍视为理性,也因此本书将放弃使用前人研究中归纳的“理性小农”和“生存小农”的概念定义。

(三)家庭理性

中国农户的家庭经济行为都是理性的,含有资本积累意义的“发展”的经济行为。家庭理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整体功利主义意义的理性行为,而这种家庭理性行为包括建立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利他主义基础上的风险共担、成本共担及收入分享。在这样的理性基础上家庭成员劳动力的配置方式并不是单一的以收益最大化为指向,而是将风险因素考虑进来,这样往往拥有较高劳动力资本存量的青壮年男子可能在进行家庭分工时被安置在工作强度较小的位置上,而老人、妇女和儿童被安置在工作强度较大的位置上。这种看似矛盾的安排确是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共同考量选择的,如青壮年男子出外打工,尽管可能从事的只是保安工作,劳动强度相对于农业工作来说强度很低,但老人、妇女和儿童均无法胜任,只能留守家中从事收入较低但劳动强度大的农业劳动。

(四)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

人力资本包含由劳动者的健壮程度体现出来的资本,即劳动力形式的资本。本书使用劳动力资本以区别于城市受过较高教育人士的人力资本,但需要强调的是,本书的劳动力资本尽管表达的主要是劳动者的健壮程度,却也包含其进行体力劳动的经验,事实上体力劳动是城市人为体现自身优势而带有贬低性质的定义,而体力劳动往往也需要很多经验的支持方可做到合乎标准的工作,农民的劳动力资本更是如此,因此本书的劳动力资本概念包含着经验和技术性的人力资本含义。为表达方便,这两个词会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混用,但除了个别说明外,文中两个词均代表农民身体的健壮程度以及劳动的经验和技术的人力资本。

还需事先约定的是,由于劳动力在不同使用形态下可以分别是资产、资本及资源,因此在本书中如单独使用资产、资本和资源是不包括劳动力的,对这一部分只会以劳动力资产、劳动力资本及劳动力资源等全称提出。

(五)小农

在中国,由于经济的发展,沿海发达省份传统农业已经凋零,代之以工业化社会为主流,即使仍然存在的农业也是工业化的现代农业,而工作的农民与其他制造业的工人一样定时收取工资,应被划分为产业工人,资产的所有者也不是农民,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主,因此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内;同时部分地区,如中国东北部地区,由于人少地多的原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因为其生产规模较大,也不在考虑范围内。本书的解释只能严格适用于中国中西部地区以农业为主的产粮大省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