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从理论上验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腐败治理上有积极作用”这一核心假设。为证明这一假设,本章第一节首先探讨了有关腐败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腐败的定义、腐败的成因、腐败的后果和腐败的治理方法。通过分析,得出腐败的存在对一国来说弊大于利,要有效地治理腐败,应着力提高腐败的预期成本。
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节讨论了制度本身以及公职伦理分别与腐败治理的关系。一方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一种“制度”,另一方面,该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是“公职伦理”。研究发现,制度(这里指“正式制度”)可以凭借其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迫使个体放弃腐败,而公职伦理则可以通过“软性”的方式,使个体主动地选择不腐败。
在第二节的基础上,第三节着重讨论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与腐败治理的内在逻辑机制。研究表明,该制度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实现腐败的治理。具体来讲,财产申报制度可以通过公开审查环节,增加腐败被发现的可能,起到提高腐败成本、直接迫使个体放弃腐败的作用;还可以通过制度性压力,使他律转化成自律,提升个体道德素养,以道德为中间媒介,起到间接治理腐败的作用。
此外,第三节的最后还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划分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登记制度在韩国的三个发展阶段,为接下来的研究做好了准备。
[1] Harvey A.Averch et al.,The Matrix of Policy in the Philippin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1.
[2] 〔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2页。
[3] 〔英〕保罗·哈里森:《第三世界:苦难·曲折·希望》,钟菲译,新华出版社,1984,第423页。
[4] Silvio Wasibord,Globe and Mail,December 19,1995.
[5] 杨继亮:《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1页。
[6] 李雪勤:《中国拒绝腐败》,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第68页。
[7] 吴吉远:《贪污与腐败辨析》,《研究参考》1997年第6期,第14页。
[8] 陈可雄:《反腐败必须釜底抽薪——访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新华文摘》1994年第1期,第25页。
[9] 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18页。
[10] 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10页。
[11] 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衡》,法律出版社,1997,第71页。
[12] 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第3页。
[13] 〔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制约腐败——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第5页。
[14] 王沪宁主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7页。
[15] 参见〔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第14页。
[16] 参见廖泽平《对腐败成因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唯实》2001年第1期,第42页。
[17] 从广义上讲,寻租就是“花费稀缺资源追求纯粹转移的活动”。由于寻租活动的最初直接产出为零,故寻租活动并不生产包括在正常效用函数中的产品和劳务,也不生产投入这些产品与劳务的商品。经济学家布坎南、塔洛克等把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拥有各方面的特权、垄断权和优惠权,寻租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各种公共权力的运用来获取巨额资金。常见的寻租行为有政府特许权,政府的关税与进出口配额,政府购买以及制度安排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政府采取阻碍生产要素在各行业间流动,限制竞争等方法获得利益,并利用行政权力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从本质上讲,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利润的再分配活动,它本身并不新创社会利益,相反却给社会造成了多个方面的资源浪费。寻租活动的共同特征:一是它们造成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碍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二是它们本身白白地浪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无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上;三是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或避租。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他们的行为就会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发下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非生产性竞争。租金激励拥有权力的官员和拥有金钱的寻租人共同参与和分享经济租金。经济租金越高,寻租激励就越大,腐败现象就越严重。寻租活动本身既是社会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加剧腐败的催化剂。
[18] 严浩坤、文彬:《腐败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方法与观点》,《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43页。
[19] 陈濯、晏一茗:《腐败根源的深层理论探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77页。
[20] David H.Bayley,“The Effects of Corruption in a Developing Nation,” 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Vol.19,No.4,1966,p.719.
[21] 〔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34~37页。
[22] J.S.Nye,“Corrup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A Cost-Benefit Analysi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1,No.2,1967,p.427.
[23] 〔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51页。
[24] 〔加〕里克·斯塔彭赫斯特、萨尔·J.庞德主编《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杨之刚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第12~30页。
[25] World Bank,Helping Countries Combat Corruption,Washington D.C.,1997.
[26] 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51~63页。
[27] 〔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第7页。
[28] 〔美〕迈克尔·约翰斯顿:《论作为一种反腐败战略的社会发展》,何增科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6期。
[29] 〔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第32~33页。
[30] 〔德〕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腐败与改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证据与政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第14页。
[31] 〔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杨光斌、何庄、刘伯星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79~80页。
[32] 〔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白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139页。
[33]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第86~89页。
[34] 〔美〕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3页。
[35] 〔美〕T. W. 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美〕R. 科斯、A. 阿尔钦等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253页。
[36] 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美〕R. 科斯、A. 阿尔钦等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270页。
[37]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第12页。
[38] 周冰、靳涛:《青木昌彦的制度观与制度演化的进化博弈思想评析》,《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59~65页。
[39] 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科学出版社,2011,第21页。
[40] 李增刚:《制度经济学的三大范式》,载邹东涛主编《经济中国之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第249页。
[41] 参见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第18~25页。
[42] 樊纲:《渐进式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第16页。
[43] 转引自瞿喜宝、袁庆明《制度的功能问题研究》,《云梦学刊》2006年第4期,第64页。
[44]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第32页。
[45] 〔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杨蒙砾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第98页。
[46]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350页。
[47] 〔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第51页。
[48]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构建》,宋全喜、任睿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第3、22页。
[49] 参见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301页。
[50] 冯益谦主编《公共伦理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第10页。
[51] 国内学者在谈到政治与行政时一般不做划分,或更多的是将行政视为政治的一部分。本书采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世纪辞典》(The Century Dictionary)对“政治”所下的定义就是:“从狭义和较常用的意义上说,政治是通过公民中的政党组织指导或影响政府政策的行为或职业——因此,它不仅包括政府的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而且,只要公职的占有可能取决于个人的政治态度或政治贡献,它就经常不顾伦理道德的原则而特别包括那些左右公共舆论,吸引和引导选民,以及获取和分配公职任职权的艺术。”布劳克(Block)在其《法国行政辞典》(Dictionanaire de I’administration francaise)中把“行政”定义为:“公共服务的总体,从事于政府意志的执行和普遍利益规则的实施。”《世纪辞典》有关“行政”的说法是:“行政人员的责任或职责,特别是政府的执行功能,包括政府的总体和局部的所有的权力和职责的行使,它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司法的。”这些定义都着重于说明,政治与指导和影响政府的政策有关,而行政则与这一政策的执行有关。参见F. J.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10~11页。
[52] 龙兴海:《公职伦理建设论纲》,《中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53页。
[53] 龙兴海:《公职伦理建设论纲》,《中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53页。
[54] 有关公职伦理的建设,可参见〔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禇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李建华《德性与德心:道德社会培育及其心理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唐凯琳、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55] 李仁武:《制度伦理研究:探寻公共道德理性的生成路径》,人民出版社,2009,第170~171页。
[56] 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107、111~112页。
[57] 梁国庆:《中外反腐败实用全书》,新华出版社,1994,第322~324页。
[58] 曹贵宝、刘宏勋、刘书增:《加美韩新等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及经验的借鉴与启示》,《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6页。
[59] 〔新西兰〕杰里米·波普:《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王淼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第7、83~84页。
[60] 〔加〕里克·斯塔彭赫斯特、萨尔·J.庞德主编《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杨之刚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第132~133页。
[61] 它指的是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个人、群体或企业为了其自身利益,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来影响法律、规章、法令和政府其他政策的制定,是上层腐败(grand corruption)的重要表现形式。
[62] 它主要指通过向政府官员提供非法的、秘密的个人报酬的方式为政府或非政府的参与者提供报酬,故意扭曲现行法律、规则和规章的执行,主要表现为下层腐败或小腐败(petty corru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