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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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有关腐败的理论研究

一份对亚洲国家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政治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是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第二大的“国家问题”。[1]观察近年来通过政变上台的新政府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其共同的显著性特征之一就是承诺要集中力量克服前一届政府遗留下的腐败问题。如果“前任恰是新政府首脑的密友,情形更是如此”。[2]与发达国家相比,第三世界国家的腐败问题似乎更加严重,“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两个关键性弱点:一是政治势力与经济势力不光彩的联姻,另一个是国家的‘软弱性’,即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3]

尽管有学者还在为腐败并未加深作辩护,例如,西尔维尔·瓦西波德(Silvio Wasibord)就曾为腐败辩护说,“人们之所以在今天看到更多腐败,是新的政治与传媒条件导致的,并不是因为这届政府比上届政府更为腐败”,[4]但是,不管是从国家的对外形象还是从国内的政治民主考虑,各国都加大了腐败治理的力度。现实的需要无疑有力地推动了腐败治理理论的发展。学者们纷纷从腐败的基本内涵着手,进行了扎实而有成效的理论构建工作。

本节将围绕腐败的定义、腐败产生的原因、腐败的后果和如何有效治理腐败四个方面展开。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梳理,为第二节讨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与腐败治理之间的关系做好理论铺垫。

一 腐败的定义

“腐败”一词目前存在明显的被泛化使用的问题。例如,我们经常可以在报纸杂志上看到诸如“交通腐败”“节日腐败”“工程腐败”等提法,似乎只要是违法行为,就能和“腐败”挂钩。但严格来讲,很多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腐败。此外,由于对腐败的认知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各国甚至同一国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腐败”的认知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此国此地的某种腐败行为,到彼国彼地有可能并不被认为是腐败行为。普通民众认为是腐败的行为,政府官员并不一定有相同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腐败”一词做出明确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腐败,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已谈到。他认为,随着城邦国家政体的改变,主宰者违背各得其所的原则进行分配,把全部和大部分好的东西留给自己,将财富看得高于一切,独自一人驾驭着城邦和人民,施政专以满足私利为好,把人民的利益置之度外,这类政体就应被称为腐败。可见,他是从政治形态变异的角度来定义腐败的。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学者产生了很大影响。

近现代之后,随着社会科学不断分化成各种具体的门类,对腐败的定义也就越来越有“专业”特色。学者们分别从各自不同的学科领域出发来界定腐败。

从政治学角度来定义腐败是最常见的,这也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影响。例如,有学者认为,腐败就是执政者(在政党社会就是执政党的成员)受腐化思想所支配,凭借执政的权力,从事与执政者的宗旨背道而驰的行为。[5]类似的定义还有:腐败是由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实施的违背党纪政纪、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6]腐败是政党、政府等政治性组织机构因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难以自行及时有效地抑制个体的利己主义和调节、清除机体的弊端,而导致公职人员不正当使用公共权力,严重违背职责和法律、道德规范,政治上麻木、经济上贪婪、精神上颓废和生活上糜烂,完全背离既定目标和既定轨道运转的政治状态;[7]等等。

还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来定义腐败。例如,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腐败是权力与货币的交换。这种“以权谋私”现象,在经济学术语上叫作设租和寻租活动。[8]雅科布·范·克拉弗伦也认为,权力腐败是指将公共职位视为一种经营活动,继而意图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收益的行为。[9]

社会学家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定义腐败,认为任何人行为的动因在于追求满足自身欲望的社会资源,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必然决定它采取一定的所有权形式,因而个人追求社会资源的行为必然是一种涉及他人利益的社会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腐败是违反合理的和合法的社会规范且妨碍社会公共生活或社会进步的行为。[10]

观察上述不同学科的学者给出的定义可以发现,他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政治学家对腐败的定义是以公共职务为落脚点,认为腐败是偏离公职的行为;经济学家的定义则以市场为观察点,认为腐败是权钱交易,随供求变化而获得不等的利益;社会学家的定义则是以公共利益为轴心,认为腐败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但就像一位学者所说,“当人们把腐败概念与公共职位的责任,或需求、供应、交换,或公共利益等因素联系在一起时,他们便在实际上提出了以何种规范行为区分腐败与非腐败的标准问题”。[11]事实上,腐败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从任何单一学科角度定义腐败都是不科学的,需要超越学科的局限性,寻找腐败的基本内涵。

于是,有很多机构尝试从腐败行为的本质出发来定义腐败。例如,世界银行的定义是,“以获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滥用政府权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12]透明国际的最新定义是,“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13]此外,我国学者王沪宁也曾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14]这些定义的共同点是没有了学科上的界限,直指腐败行为的核心,即从以权谋利的角度出发定义腐败。

基于此,本书从权力的角度,给腐败下一个定义:所谓腐败,指的是为私人利益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这里,“私人利益”既包括金钱或者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包括权力的增加或地位的上升。此外,未来获得好处的允诺、给予亲戚朋友的利益也属于私人利益。“公共权力”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滥用”是指背离公共角色的正式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指的是追逐狭隘的利益而随意地牺牲广泛的公共利益的行为。[15]

也就是说,这些为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就是本书所研究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所要针对、应对的行为,制度实施的核心目的即是为了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二 腐败的成因

明确了何为腐败之后,本部分将讨论“腐败为什么会发生”这一问题。对腐败生成机理的探讨将有助于寻找到治理腐败的有效对策。关于腐败的成因,依据学者的归纳,现有的研究成果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主体论,它从权力主体身上寻找原因;一类是客体论,将腐败归结到权力客体身上;还有一类是环境论,关注周围环境对腐败的影响。[16]

主体论强调作为权力主体的“权力人”的因素。例如,有学者就将腐败归结为是人类本性或个人品质存在缺陷的结果,认为人类贪得无厌、趋乐避苦、自私自利的本性,或个人贪图享乐的恶劣品质导致了腐败的发生。这一派的观点也被称为“人性说”。还有学者同样从权力主体的角度出发,将腐败看成是为满足个人或团体需要而采取的非规范的行为,认为腐败的过程便是满足个人或团体需要的过程,在物质财富匮乏的状况下最易发生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此派观点被称为“需要说”。此外,还有“道德说”,它将腐败现象的发生归结为人的道德,认为公职行为的腐败是权力和道德规范蜕变的结果。

客体论强调作为权力对象的“人”的因素。例如,“纯客体说”认为,权力客体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例如,主动行贿的行为)是导致公职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客体—制度说”,从客体对权力的腐蚀行为与制度间的联系寻找腐败的根源,将腐败过程描绘为: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和存在的漏洞刺激了权力客体,于是他们认为有机可乘,为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开始对权力主体进行腐蚀,权力腐败产生。腐败还产生了示范效应,导致腐败范围扩大。寻租理论[17]就属于典型的“客体—制度说”。

环境论则认为腐败的发生源于周围的环境。环境论的学者们深入到特有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价值观念等生态环境中去寻找腐败的根源,就此产生了结构说、传统说和价值说等学派观点。尽管关注的环境对象不同,但都强调环境对腐败的决定性作用。詹姆斯·司各特曾举例,东方人送礼的习俗深深根植于社会联络和地位差异的精密网络中,这是一种象征性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就行为本身而言,在这些地区并不视为一种腐败,但随着西方制度形式的引入,传统的礼物交换就转换成了腐败。也就是说,根据司各特的观点,是东方的环境塑造了东方人的行为,腐败的发生是环境作用的结果。

上述三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腐败治理的角度来观察,可以发现,如果将腐败的发生单纯归结到人的趋利本性上,就会使所有的国家失去治理腐败的信心,因为人的本性无法改变,腐败治理将没有可能;如果将腐败的发生单纯归结到权力客体的身上,就会使得反腐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因为我们显然无法在腐败发生之前就准确地判断出谁将会行贿,并就此肃清腐败;如果将腐败的发生单纯归结为环境的作用,想必这项工作的工程量将比判断谁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更大,因为按这种说法,要想治理腐败,我们必须改变包括政治、经济甚至历史传统在内的各项环境因素。

此外,上述三种观点自身的解释力也存在问题。主体论无法解释为什么有些公职人员腐败而有些公职人员却恪守清廉一生。客体论无法解释为什么除了寻租行为之外,各国都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寻租形式的腐败问题。环境论同样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同一生态环境中运行的公共权力,有的发生了腐败,有的却没有。

当有关腐败成因的理论探究陷入困境的时候,经济学家的公共选择理论带来了新的研究腐败成因的视角。公共选择理论是由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等人发展起来的。其出发点是经济人假定,认为每个经济人都具有自利性,但同时还具有理性,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政治过程是通过交易的视角来观察的,政治过程被看作类似于市场的交易过程。

就市场交易过程而言,它是进入市场的人们自由达成契约的过程。市场上的每一个人都有各自的效用函数,这些效用函数或价值判断之间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要交易达成,就意味着交易双方的福利状态得到了促进,或至少任何一方的福利不会受损。政治过程与之类似,也是一种复杂的交易过程。在政治领域,人们相互间建立起契约关系,一切活动都以最起码的个人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只不过与市场过程的交易对象是私人产品不同,政治过程交易的对象是公共产品。[18]

因此,对政治过程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他们常常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困境中:一方面,理性经济人的本性使其本身无法抵抗对公共产品进行交易从而获取私人利益的欲求;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职位上的公共性又要求他们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因为私人利益影响公共权力的正常行使。一边是趋利的本性,一边是职责的约束,他们如何取舍,就看天平哪侧的质量更大。也就是说,当二者出现利益冲突时,如果公职人员在成本—收益计算的基础上发现滥用权力获益更多,那么他就会选择为个人私利滥用权力而不再会为公众谋求福利,这样,腐败就发生了。

从上述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结论一:腐败发生的根源在于权力主体不断追逐私利的本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本性不必然导致真的会有腐败。因为权力主体自律性的存在以及在合法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不构成腐败。也就是说,自利的本性并非发生腐败的充分条件,还必须要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当出现不断膨胀的私欲,同时道德修养和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才有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来牟取个人的私利。

结论二:权力本身的可交换、有价值的属性是腐败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权力本身没有任何的价值,没有被交换的可能,它就不会成为交易的对象,也就不会发生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关于权力的属性,有学者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归纳[19],而正是这些属性的存在,使得腐败成为可能。这五个属性分别是:

(1)权力的强制性。强制性意味着权力主体拥有对权力客体的支配影响权,权力主体可以使权力客体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服从无须事先征得权力客体的同意。权力主体凭借权力的强制性使其意志和命令对权力客体形成压力并使之做出服从的行为,从而使权力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现。权力的强制性本身就蕴含着某种程度的危机,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地位的不平等使权力拥有者很可能对他人产生支配欲,当这种欲望在一定条件下,超过一定界限,无限膨胀,就会利用手中权力对客体进行压制,或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导致各种腐败行为。

(2)权力的价值性。公共权力大致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是为社会公共生活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如国防、安全、秩序、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等;另一方面,还掌握着如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分配资源额度等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公共权力功能的广泛性尤其是对社会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存在,客观上使权力成为一种可以产生利益的资源。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权力主体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可以从对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支配与制约中获取利益。由于社会可供分配资源的有限性无法直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权力主体在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上的天然优势使其利用公共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成为可能。

(3)权力的工具性。权力的运转和实现要以一定的主体及其相关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但权力的运行是受它的行为主体制约和支配的,完全体现其行为主体的意志和要求。当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把纯粹的个人利益要求作为权力运行的目标时,公共权力就成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并在权力的运行中把个人的意志变为现实。

(4)权力的扩张性。在特定的范围和界限内,权力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和界限,权力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权力的强制性导致权力主体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往往会无限地扩张权力,竭力地聚敛权力,以致打破既定的范围和界限,侵犯其他权力,危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5)权力的可交换性。权力是一种外在于其行为主体的力量,权力行使者手中的权力是建立在一定职位的基础上的,一旦他与这一职位相分离,便不再拥有这类权力的行使权。一方面,权力的这种外在性使行使者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权力也可能从主体那里分离出来,作为一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充当可以自由买卖或交换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权力的可交换性,不仅使权力的行使者可以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换取金钱等物质利益,也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交易成为可能。

结论三:权力运作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是腐败由理论上的可能变为事实的关键性因素。按照民主政治理论,政府官员是执行民意并由民众委托执行民众拥有的公共权力的人。在民众与官员之间存在一种隐含的契约关系。依据契约,民众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官员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官员则按照契约执行这一权力并取得相应的报酬,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这种在理论上完美的权力运行方式,在实际行使中却可能出现问题。一方面,民众与政府、官员间事实上形成了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原有的两层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链增大。另一方面,民众无法从处于垄断地位的政府及其官员那里获得有关权力运行活动的全部信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与公共权力相关的信息分布极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为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而且直接影响到委托人监督职能的实现,腐败变得难以被发现,从而降低了代理人从事腐败的风险。当腐败的个人预期成本远小于预期收益时,官员们就必然会选择腐败行为。

综上,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出发得出的有关腐败成因的三个结论,很好地解释了现存的纷繁复杂的腐败现象,加深了我们对腐败的认识。自私趋利的本性是腐败发生的根源,权力的本质属性使腐败的发生成为可能,权力运作的复杂与不透明使得腐败由理论上的可能转化为现实中的行为。将这些结论归结成一点就是,理性经济人会从成本收益的计算出发去行为。当腐败的成本低于收益时,他就会选择腐败,反之,则会放弃腐败。有关腐败成因的讨论给我们治理腐败带来的最大启示是,由于无法控制收益的多少,因此要想治理腐败,尽可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就应该从成本入手,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提高公职人员腐败的预期成本。

三 腐败的后果

对腐败所产生的后果,学者们明显分出了两个阵营。一方认为,腐败有其经济、政治方面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积极性的作用更为明显。另一方认为,腐败会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持腐败有益观点的学者以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为代表。他认为,传统的法律或官僚制度阻碍经济的发展,腐败行为常常是跨越这种障碍的有效手段:“一定程度的腐败是帮助轻松地踏上现代化道路值得欢迎的润滑剂,通过少量的腐败行为,一个发达的传统社会可以得到改进,至少可以现代化。”另一位美国学者戴维·贝利也认为,当政治的通道阻塞时,腐败可以作为对政府事务和管理的非暴力通道,或者作为一种缓和公务员与政治家之间潜在的极有害的紧张关系的方法,通过腐败把他们联系在一个容易分辨自身利益的网络中。[20]

南非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综合归纳了那些持腐败有益观点的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经济管理者的理由。[21]首先,经济学家认为腐败引进了一种市场机制。在按秩序、政治、随意选择或“功绩”分配商品和服务的制度中,腐败会反其道而行之,按人的意愿和支付能力分配商品。腐败会把商品、服务分配到最珍惜、最能有效地利用它们的人手中。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在经过腐败行为之后,这些商品和服务能得到经济学意义上的更为“有效”的配置。

其次,政治学家认为腐败很可能也会带来政治上的好处。在政治权威分散、敌意滋长的情况下,政治家可以利用腐败促成各部落、地区、统治集团或党派的政治一体化,以此带来政治上的和谐。

再次,经营管理者认为如果官僚法规是约束性的,组织机构有时也许能从职员规避法规的腐败行为中受益。对有限度的窃取、侵吞、谎报开支、回扣、“速度钱”,最高经营者往往会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因为一方面控制这些不端之举会花很大代价,另一方面这些违法的收入来源从长远来看会取代对高工资的要求。

尽管如此,持腐败有害观点的学者还是占绝大多数。他们普遍认为,与好处相比,腐败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更大。

在系统地评估了腐败带来的各种可能的利弊后,美国学者奈得出了腐败“一般是有害无益”的结论。“我们可以仔细斟酌有关腐败和政治发展的一般论述,‘在不发达国家,腐败的利有可能大于弊,除非上层腐败涉及现代诱因和边际偏差,或者除非在只有腐败才能铲除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的情况下’。”[22]迈克尔·纳赫特研究发现,腐败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更迭的一个重要的预测器,广泛蔓延的腐败会使民众失去对政府的希望。

罗伯特·克利特加德从效率、分配、刺激、政治四个方面阐述了腐败的危害性。效率层面,腐败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公害”的产生和政策被歪曲;分配层面,腐败会导致资源重新分配到那些有钱有势的人手里,他们要么掌握军、警大权,要么就是拥有垄断权力;刺激层面,当官员和百姓把精力都放到追逐腐败租金这样的没有社会生产价值的活动中时,就容易招致社会总体财富减少;政治上,腐败会增长离心力与愤世嫉俗情绪,带来政权不稳。[23]

斯塔彭赫斯特认为,尽管一些人认为腐败可能对增长缓慢和过度被管制的经济起到润滑的作用,但人们很少怀疑腐败会增大商品与服务的成本,增加从经济角度来看不可行或不具可持续性的项目的非生产性投资,导致质量标准的下降,甚至增大一国债务负担和成本。[24]

关于腐败有害的观点,也得到了国际组织的认可。世界银行报告中就曾指出:“一个小的受贿行为对于一个政府公务员来说可能只不过是个小过失,但当这种行为被更多的人效仿,即被扩大一百万倍时,它们合起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如果对此不查处,那么这种看上去算不得什么的小过失积累起来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制度的正当性,甚至没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和社会成员都会对保持忠诚失去信心。”[25]

我国学者普遍持腐败有害的观点。例如,有学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了腐败的恶劣后果。经济方面,腐败将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抑制经济增长。政治方面,腐败将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化;促使政权进一步软化;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危害政治稳定。社会方面,腐败将破坏社会公平和公正;造成社会思想混乱,社会失去精神动力;引起社会整体道德滑坡;破坏法制,使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对社会心理稳定形成巨大的冲击;对青少年产生潜在而致命的危害,等等。[26]

综上,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腐败的消极影响显然远大于其积极影响(如果说有积极影响的话)。这一结论也给各国所开展的积极的腐败治理行动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四 腐败的治理

鉴于腐败的危害性,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帮助政府治理腐败问题。例如,杰里米·波普提出应从多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来应对腐败。这些方面包括社会程序的构建、政府的重组、法律强制措施的实施、公众觉悟的提高,以及在防腐败机构的设立上做出努力。[27]针对发展中国家特有的腐败问题,迈克尔·约翰斯顿认为,应将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力量均衡作为反腐败的重要战略。为此,应着重开展以下工作:积极建立公民社会的机构并支持它们开展活动;在民间团体和政府之间建立起更加广泛的互动关系;在政治和经济之间找到一种均衡点,避免任何一方畸形发展,在其各自领域内通过消除垄断、促进竞争的方式,保持一种均衡关系。[28]

从学者们所提供的腐败治理方法看,基本上包括了政治意志、政府行政、监督机构、议会、司法体系、公众意识与参与、新闻媒体和私人部门等各方面的改进建议。但问题是,虽然从理论上看,这些全方位的改进建议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发现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腐败并没有像当初反腐败设计者所预想的那样很快地被抑制住,就更不用说减少甚至肃清了。

为什么这些综合而全面的方案会归于失效?如果方案本身没有问题,那么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呢?腐败研究者们于是开始了对治腐手段失效原因的研究。杰里米·波普在分析了以往反腐败努力失败的案例之后得出,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改革时没有具体的和可以实现的重点,因此,没能给公众带来任何切实的改变”。[29]约翰纳·伯爵·兰斯多夫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说,“即使我们相信这种整体性的方案会出现,它也不会清楚地指明改革的方向。它提醒公众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却并没有准确地提出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哪里应当优先解决”。[30]

由此可以看到,腐败的治理尽管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应对策略,但如果在这个整体方案中仅有具体改革的内容而没有明确告知实施各项措施的先后顺序,那么各项工作齐头并进的结果往往会是整体方案的部分甚至全部失效,腐败治理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事实上,之所以会出现各种措施同时上马,归根到底源于不知道何种原因是导致腐败发生的最主要因素。

回顾对腐败成因的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给出了一个崭新而又科学的研究视角。它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解释腐败发生的原因,从而提供给我们治理腐败的新思路:要想治理腐败,尽可能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就应该首先从腐败的成本入手,想办法提高公职人员腐败的预期成本,使其在成本收益的计算之后选择放弃腐败。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的腐败成本是什么呢?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给出了一份详细的公职人员成本—收益的相关因素分析图。[31]K为公职人员的工资,RO)为他因不贪污受贿而得到的道德满足。不贪污受贿时,公职人员得到一份报酬:K+RO)。设x为贿赂(即由于腐败而得到的报酬),p为公职人员因贪污受贿被发现而判刑的可能性,f代表处罚的轻重程度,Rx)代表他接受贿赂时所付出的道德代价,U 表示公职人员的效用。那么代理人的决策树如图1-1所示。代理人贪污受贿的预期效用为:EU是期望收益=URx)+px-f)+(1-px]。如果该值大于K+RO),那么他将会接受贿赂。

图1-1 潜在的腐败代理人的决策树

克利特加德用文字进一步阐释了公职人员有关腐败成本—收益的计算。“假如我不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工资收入和作为一个清廉人的道德满足。假如我贪污受贿,我得到的是贿赂,但须‘付出’道德代价。还有可能被察觉判刑,如果那样我还要自食苦果。因此,如果贿赂减去道德代价,再减去被察觉的可能性与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之积,其结果大于工资收入与道德心理满足之和,那么,我将会贪污受贿。”

由此可见,腐败与否和道德素质的高低(R)、被察觉的可能性大小(p)、刑罚的轻重(f)以及贿赂的多少(x)有显著关联性。这四个变量直接影响到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其中,贿赂的多少属于收益,是不可控的。而剩下的三个变量,则可以由政府出面调节。如果能提高这三个变量的值,使得贪污受贿的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腐败行为就能得到有效的抑制。因此,对于腐败治理而言,首先要做的是对影响成本的三个变量——公职人员本身的道德素质、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处罚的力度,进行干预。

那么,通过何种手段才能使得干预更为有效,使得腐败预期成本增加呢?经济学家诺斯等人指出,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选择,因而制度建设是腐败治理中最为优先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