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研究:基于融会中西的广东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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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代中国相关制度

残疾人服务业法制建设的发展,不仅能有力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和规范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而且对社会扶残助残、和谐友爱良好风尚的形成,对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分别从中国大陆地区和台港澳地区探讨中国残疾人服务制度,并对二者进行比较,以促进中国大陆残疾人服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 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残疾人事业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包括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在内的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

(一)国家法律规范层面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渊源。与残疾人服务业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是《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制定于1990年,对残疾人的定义、类别和标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职责,对发展残疾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福利及为残疾人平等参与、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做出了规定。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平等、参与、共享”为宗旨,以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为根本任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详细规定,标志着中国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均涉及残疾人服务的相关内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也都是与残疾人教育、就业和医疗卫生、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

此外,中国还积极开展残疾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些有关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大力推动和支持两个“亚太残疾人十年”行动。特别是中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倡导国和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国,提出了中国案文;在北京承办了21个亚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有关公约的政府间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2008年6月26日中国正式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8月1日向联合国提交了批准书,2008年8月31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生效。

(二)国家行政法规层面

自1991年至2011年,国务院已连续批转了5个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纲要,无疑是中国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保证残疾人接受教育权利和就业权利,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就业条例》。1994年8月23日《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颁布是残疾人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专门行政法规,曾明确指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确立了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严格规定,并较为系统地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他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中比较重要的还有: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

国家民政、教育、劳动、财政、税务、建设、司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也单独或联合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与残疾人服务业相关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1995年,财政部颁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批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8年,《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颁布;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并于2001年正式颁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先后出台《省残联康复中心工作标准(试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并与教育部、民政部联合提出《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7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发布《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制定并下发了《省级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2009年,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等。其他代表性的文件包括:1999年《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年《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2000年《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发展规划》、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5年《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2年《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3年《关于共同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的通知》等等。

(三)地方法规规章层面

以广东省为例,地方法规主要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等等。中国大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残疾人就业问题制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还有许多省针对残疾人提供特别扶助问题,专门制定的残疾人扶助办法;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和乡镇制定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扩面提标,各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残疾人实行普惠加优惠的制度安排。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大部分关于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规定都分散于各种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律中,并没有单独为残疾人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并且大多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其内容偏重教育和就业两大方面。中国涉残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明显不同,主要集中在缺乏量化指标和硬性措施,法律少且操作性差,应在这些方面实现重点突破。目前,中国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与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当前突出的矛盾是:残疾人服务体系还不完备,覆盖面还比较窄,残疾人服务投入还明显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还比较匮乏,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需求和特殊困难。残疾人需要的不仅仅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应当有政治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的权利,应以此为出发点和支撑点,来合力建设完善的残疾人服务法律规范和长效机制。

二 台港澳地区

台湾、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地区经历了荷兰殖民统治、日本侵略,香港地区遭受过英国殖民统治,澳门地区遭受过葡萄牙殖民统治。因此,台港澳地区深受西方影响,在法律制度方面具有中西结合的特点,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的。台港澳地区的残疾人制度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特点,尽管体制不同,但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台湾残疾人服务制度

台湾1980年通过法令“身心障碍者福利法”,同年,还通过了“残疾福利法”“老人福利法”和“社会救助法”。1984年,台湾制定第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特殊教育法”,以保证各类身心障碍和资质优异儿童接受适时教育的权利。1991年重新制定颁布“身心障碍者福利法”,1997年台湾又将此法修正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除明确规定相关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外,还具体规定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福利等法定权益,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支持和执行力度。2006年,台湾通过“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修正草案,将残疾人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并对个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给予支持性服务。2007年,台湾又一次修正了全文,并将此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34]这是台湾残疾人相关法律中覆盖最广、最具原则性、最重要的“法律”,该法对残疾人的医疗复健、教育权益、促进就业、福利服务、福利机构、罚则等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强化了直辖市及县(市)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了卫生、教育、劳工、建设、交通、财政等主管机关职能,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1984年出台的“特殊教育法”标志着特殊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里程。到目前为止经过1997年、2001年、2004年三次修订的“特殊教育法”,使特殊教育朝着“三度”空间发展。长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3岁,向上可以进入大学学习;宽度是特殊学生的入学率逐渐提高,特殊教育的类别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质量有所提升,为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个别教学计划和教学服务。该法把教育对象分为学前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的部分,并规定特殊教育应朝社区化方向发展。规定各级学校不得因残疾类别、程度或尚未设置特教班而拒绝残疾人入学,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主动协助其就学。[35]到目前为止,台湾残疾人相关“法律”主要有“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特殊教育法”以及二十多个专门或直接涉残的法令,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香港残疾人服务制度

香港制定的法例除了适用于包括残疾人士在内的所有香港居民和在港的其他人士,也专门制定了适用于残疾人的特定法例或条文。主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所有香港居民及在港人士的权利和自由都获得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个人的人身自由。《残疾歧视条例》,具体规定歧视或者骚扰残疾人士或与其有联系的人士即属违法。《税务条例》规定,纳税人如果要供养残疾家属,可以根据该条例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这一税项确认了家庭的照顾对残疾人士的重要性。《精神健康条例》,为精神紊乱人士、弱智人士以及他们的照顾者提供所需的法律保障,主要条文涵盖了管理财产及事物;收容、羁留和治疗精神紊乱人士;监护权;同意接受医疗或者牙科治疗。《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物、公共设施等无障碍设计标准。《道路交通条例》,规定了残疾人士在使用机动车辆上的各种税费减免。还有大量的涉及残疾人的其他条例或特别条款,如适用于精神无能力的人的条例主要有《刑事罪行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持久授权书条例》《立法会条例》《高等法院规则》等。适用于肢体伤残人士的条例主要有《建筑物管理条例》《海底隧道(使用税)条例》《应课税品条例》《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等。此外,其他有关条例还有《教育条例》《雇佣条例》《雇佣补偿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等。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关于残疾人士的条款,但这些条例明确规定适用于所有人,残疾人当然包括在内,由此共同构成香港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所涉及的各项服务都普遍涵盖残疾人,这些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服务、幼儿及家庭服务、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医务社会工作服务、预防及戒毒服务、为罪犯及释囚提供的服务、社区服务等各个方面。[36]

(三)澳门残疾人服务制度

澳门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规条例,和香港一样体现于各个领域的法规内容中,最主要的专门法律是1999年7月19日澳门立法会颁布第33/99/M号法令,制定出台了《预防残疾及使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之制度》,确保残疾人在机会均等之情况下,真正享有及承担其他市民同获承认及同受约束之权利与义务。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法继续生效,该法规定康复包括各个主要层面(医疗、教育、职业、心理)的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帮扶工作,还涉及治疗残疾的先进科技以及与国际组织的提议,尤其是与联合国(亚太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议相配合的措施,该法规规定了一系列与残疾人、行政当局及专门从事防治残疾的非政府组织有关之目标、指导性原则、权利、义务、责任、辅助及鼓励措施。澳门残疾人社会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服务、幼儿及家庭服务、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医务社会工作服务、预防及戒毒服务、为罪犯及释囚提供的服务、社区服务等方面。[37]澳门居民享受的主要福利均由政府提供,包括:养老金、残疾金、社会救济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丧葬津贴,以及医疗保险、社会房屋、经济房屋及免费教育等。政府负责上述社会福利的工作机构主要包括社会工作司、房屋司、教育司、卫生司及社会保障基金。除社会保障基金外,社会福利开支全由政府财政负责。

三 国内比较与扬弃

台港澳地区引进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代理念和先进制度,致力于建立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全面、合理地设置保障项目,人本、周到地为残疾人开展服务。港台地区继承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和道德伦理规范,注重残疾人家庭照顾和福利保障,动员民间团体和爱心人士踊跃参与、倾情奉献。同时结合区情、立足实际,探索出了政府主导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保证质量与提高效率相一致的方式和途径。受历史的局限和制度的约束,台港澳地区残疾人社会服务也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但其亦为中国残疾人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和特色之一,值得中国大陆深入研究,科学借鉴。

(一)制度规定详细具体

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澳门都具有同根同源的中国传统文化,台港澳地区残疾人制度安排中,不但在条款上对服务内容和机构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列举了大量的例子作为参考。以香港为例,其残疾人的服务内容可被划分为七类:一是残疾人家庭支持。对残疾家庭进行合理的引导,包括康复技巧、训练技巧方面的培训等。二是残疾人机构康复与职业训练指导。针对康复与训练活动进行规范与督导,保障家居训练、庇护工厂、辅助就业、培训计划的合理开展。三是残疾人社区服务支援。主要针对社区资源进行规范与引导,涉及社交培训、家务指导服务、暂时雇佣服务、交通服务、咨询服务等多方面。四是残疾人住宿规范。主要用于规范香港残疾人的住宿事务,保证儿童之家、辅助宿舍、护理院、长期护理院的正常运转。五是残疾人经济援助。这部分主要规范提供给残疾人的经济资助、服务资金的运作与分配,包括综合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公共社会福利金计划、慈善信托基金计划三方面。六是残疾人特殊教育。香港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非常关注,并对残疾人员享受公平的特殊教育权利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七是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从香港的法律可以看出,香港残疾人的社会服务业,已经上升到对残疾人无微不至的关怀。香港是一个发达地区,运作资金较为充沛,残疾人公共设施比较完善,残疾人的生活保障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力完善。[38]因此,法律的规定,非常注重残疾人的全方位服务。中国大陆地区在残疾人就业权利法律保障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目前的这些法律和条例对残疾人服务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使得条款流于形式,变成“口号”和“宣示性”条款,这也是现实中残疾人服务不能落实到位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规定操作性强

台港澳的残疾人制度有一个共同点,主要导向是利用各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所有涉及残疾人事务的法律都规定得极其具体,细致到现实中任何不当行为均可以在法律文本中找到处罚依据,一目了然,便于操作,这与中国大陆某些笼统的法律规定形成鲜明对照,并且法律的出台往往都明确执行机构,并发布与之密切相关的守则、指引或手册,明确指出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如香港有关残疾人服务的制度,主要有《康复服务手册》《康复社区资源手册》《残疾人士社区支援计划》《残疾人士地区支援计划》《专业家居训练与支援服务》《残疾人成人住宿暂顾服务手册》《残疾人儿童住宿暂顾服务手册》《预防与处理弱智人士走失指引》《伤残人士通道设计手册》等等。再如香港在1984年制定了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伤残人士通道设计手册》,对建筑物、公共设施、公共交通领域的无障碍设施和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提出了制度性规范,保障了香港无障碍设施的建成。

(三)制度规定实效显著

在台港澳地区,没有像大陆地区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这样专门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的组织,但是却较好地解决了残疾人服务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残疾人事务被完全纳入政府工作职责。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般需求,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作为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二是健全的法律制度确保了对残疾人服务目标的实现。健全的行政法制,确保了政府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当政府执行不力时,残疾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旦判决政府部门败诉,政府部门就要支付巨额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健全的行政法制的制约监督是高效行政的保证。三是发达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有效保证了对残疾人的服务落到实处。


[1]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第56页。

[2] 崔凤鸣:《美国〈残疾人教育法〉与残疾人高等教育》,《比较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第71页。

[3] 余向东:《美、德、日三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览》,《当代世界》2011年第2期,第63页。

[4] 杨柳:《美国残疾人教育法探析》,《比较教育研究》2008年第6期,第74页。

[5] 杨柳:《从隔离到全纳——美国残疾人教育研究》,重庆:西南大学博士论文,2009,第6页。

[6] 郑俭:《加拿大残疾人辅助技术保障中的法规政策与政府的作用》,《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6期,第589页。

[7]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情况概述》,《中国残疾人》2007年第4期,第11页。

[8] 钱铮:《综述:日本多项措施助残疾人自立》,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8-09/03/content_9762938.htm,2008-9-3,本脚注最后标注的日期为文献产生日期。本著作所有网络文献脚注最后标注的日期,除特别标注“百度快照日期”者外,其余均为文献产生日期,以下不再说明。

[9] 李喆:《日本法律法规为何无法阻止职场虐残》,http://www.jnocnews.jp/news/show.aspx?id=66157,2013-7-10。

[10] 郭士征:《社会福利及其国际比较》,《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76页。

[11] 彭冰泉:《日本残疾人工作印象拾零》,《中国残疾人》2007年第7期,第48页。

[12] 乔庆梅:《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人文杂志》2008年第6期,第165页。

[13] 张延辉:《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绩效评价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第92页。

[14] 乔庆梅:《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人文杂志》2008年第6期,第166页。

[15] M.Lilja,I.Mansson,L.Jahlenous,et al.Disability Policy in Sweden:Policies Concerning Assistive Technology and Home Modification Services. J Disabil Policy Studies,2003,14(3):130-135.

[16] 谭晶:《瑞典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介绍》,《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7] 刘文海、郭春宁、谢琼:《澳大利亚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考察》,《残疾人研究》2011年第2期,第65页。

[18] 韩央迪:《制度的实践逻辑:发达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启示》,《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93页。

[19] 连金法:《赴澳洲残疾人工作情况交流与断想》,http://www.zjcl.com.cn/publish/content.php/998,2003-11-10。

[20] 陈久奎、阮李金:《特殊教育立法问题研究——人文关怀的视角》,《中国特殊教育》2006年第6期,第48页。

[21] 金炳彻:《韩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考察》,《残疾人研究》2012年第3期,第20页。

[22] 张永兴:《综述:新加坡重视残疾人教育与社会服务》,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3/08/content_7742621.htm,2008-3-8。

[23] 房连泉:《20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析》,《拉丁美洲研究》2009年第4期,第31页。

[24]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巴西、阿根廷社会保障制度及启示》,《中国经贸导刊》2007年第19期,第28页。

[25] 印度虽然2011年人均GDP才3703美元,但经济总量较大,2011年GDP总量已达44697.63亿美元;南非虽然经济总量不大,2011年GDP仅5553.4亿美元,但人均GDP较高,2011年已达10977美元。因此,近年也有学者将印度、南非列入新兴工业化国家,有的甚至把南非列入发达国家。但本章还是以1979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为权威性标准,仍将印度、南非列入其他的后发国家。参见维基百科:新兴工业化国家,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8%88%88%E5%B7%A5%E6%A5%AD%E5%8C%96%E5%9C%8B%E5%AE%B6,2013-6-3(百度快照日期)。

[26] 周弘:《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第85页。

[27] 李华、李佳:《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学术交流》2008年第4期,第120~124页。

[28] 王谨、郑兴:《南非散记——消除贫富差距任重道远》,《人民日报》2010年5月1日(08)。

[29] 李锋:《南非: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便利,社会关怀无处不在》,《人民日报》2008年9月5日(06)。

[30] “职业技术教育”是西方学者于20世纪提出,德国首先推行,并获得各国广泛效仿推行的教育服务,旨在通过基础教育阶段的特别技能学习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并帮助学生做好未来工作的准备。

[31] 徐添喜、雷江华:《“学校到工作”:南非残疾学生转衔服务模式》,《现代特殊教育》2011年第2期,第42~43页。

[32] 刘植荣:《看看外国的社会福利》,《羊城晚报》2010年12月13日(BO5)。

[33] 贾宝和、陈涛:《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价格月刊》2007年第9期,第73页。

[34] 王鹏:《台湾地区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及其启示》,《台湾研究》2009年第1期,第36页。

[35] “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特殊教育法”规范全稿可参见郭德勤、范英、刘小敏《新时期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第274~294页。

[36] 胡凌、杨海清:《关于赴香港考察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报告》,http://www.gdzf.org.cn/gdsgzdt/gz/201103/t20110319_147417.htm,2011-3-19。

[37] 甄炳亮:《澳门社会服务发展及其启示》,《中国民政》2012年第6期,第28页。

[38] 彭华民、万国威:《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内地与香港的三维比较》,《南开学报》2013年第1期,第3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