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协商式民意调查
1.什么是协商式民意调查?
协商式民意调查(Deliberative Polling)的方法是由美国学者费什金于1988年创造出来的,这一方法结合了一般的民意调查和协商民主两方面的优点。一般的民意调查强调以严格的抽样方式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一群人,并就特定的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其科学性,即通过科学的抽样,保证了所选出的这些人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那就是它的调查所依赖的基本信息是公民未经反思的偏好,这些偏好可能是非理性的、自私的、狭隘的,被调查的公民实际上处于一种理性无知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民意调查极有可能被人利用,成为一种统计数字游戏,无法反映真实的民意。因此,费什金借助协商民主的基本构想对之进行改造,让这些通过科学抽样选出的公民就某一与自身相关的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并在讨论后征询他们对该议题的意见。这样,就将这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克服了传统民意调查的缺点。按照费什金的说法,一般的民意调查所调查出来的是“民众对某议题的看法”(what the public think),而协商式民意调查所调查出来的则是“民众将会如何看待某议题”(what the public would think)。它所揭示的是,如果公众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并经过审慎而理性的讨论,他们将会如何思考。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协商式民意调查和公民陪审团一样,为了确保执行的质量,费什金也将“协商式民意调查”注册为商标,而这个商标所带来的收入也被费什金所领导的协商民主中心(Center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用来支持后续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协商式民意调查已经在美国本土以及海外举办数十次,在中国也进行过几次。
2.哪些议题适合使用协商式民意调查?
一般而言,协商式民意调查的议题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就议题的层级而言,协商式民意调查的议题层级偏好不是很明显,尽管全国性议题稍占优势,但这种优势并不明显。据林国明教授对25场协商式民意调查所作的统计,全国性议题有14场(56%)。因此,它既不像公民会议那样偏好全国性议题,也不像公民陪审团和愿景工作坊那样偏好地方性议题。
第二,从议题所涉及的技术层次来看,协商式民意调查较偏好政治经济议题(11场,44%),而此类议题所关涉的技术层次比我们前面提及的公民陪审团和愿景工作坊都要低,因此,协商式民意调查偏好的议题所涉及的技术层次是四种协商民主模式中最低的。
第三,协商式民意调查所讨论的议题一般来说是比较重大的决策,小事情、小课题无须使用这种方法。
表2-2 各国协商式民意调查议题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