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协商民主的类型与基本程序
本章阅读重点
★ 不同的协商民主形式各自适合于哪些议题?
★ 不同的协商民主形式在规模上有何差别?
★ 不同的协商民主形式在操作程序上有何特点?
就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而言,可以分为精英型协商民主和大众型协商民主两种形式,而前者自古有之,古雅典的公民大会即是其原型;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后者。因此,我们第二章和第三章介绍协商民主的具体操作技术时主要集中在大众型协商民主的不同形式上,精英型协商民主我们在此处就不涉及了,在案例部分我们会以美国的参议院和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为例来展示精英型协商民主的运作情况。
在第一章中,我们谈到近期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可以看做参与民主的升级版本,因此,它和参与民主无论是在基本理念上还是在具体的实践上都有很多共同之处,其实践形态也是在参与民主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出来的。但是,公民参与的形式很多,它们不一定都能被称为协商民主。例如,行政部门在决策之前可能会找一些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或者举办听证会,甚至进行民意调查,以征求民众的意见。这些形式无疑属于参与民主,但却不符合协商民主的要求。按照我们第一章的阐释,协商民主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特征:(1)包容性: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有可能进入协商过程;(2)平等性:所有参与者都是自由而平等的,每个人的意见都应该得到尊重;(3)理性:参与者能获得充分的资讯,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明智的判断;(4)对话和沟通:参与者通过讲道理的方式,审慎地评估各种观点,形成集体意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那么,哪些公民参与形式可以算是协商民主呢?有人曾经对各种相关的公民参与形态作过统计,共发现将近100种公民参与模式,比较符合协商民主要求的模式主要包括:公民会议或共识会议、公民陪审团、协商式民意调查、愿景工作坊(又译美好未来工作坊)、开放空间和学习小组。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四种主要的模式进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