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金融情报办公室
为了加强及集中处理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恐怖融资活动,以及预防及遏止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澳门金融情报办公室,把之前由金融管理局负责的澳门反清洗黑钱的工作和权限移转过来。
(一)组织架构及权限
澳门金融情报办公室是根据第22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而成立的项目组,主要的职责为收集、分析及向具权限的实体提供与清洗黑钱犯罪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资料,而这些具权限的实体包括刑事警察机关、司法当局或其他具预防或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职权的实体,亦包括一些根据区际协议或国际法文书而有权限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有关清洗黑钱犯罪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资料的有权限实体。
金融情报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并由一名副主任辅助,两人均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隶属经济财政司司长并在其指导下运作。人员方面则经由主任建议,可透过人员所属的部门以派驻或征用方式任用,或以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聘任。
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金融情报办公室可以就有迹象显示实施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及有关情况,以该等资料建立及维持一资料库;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后,将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的活动向检察院举报;应刑事警察机关、司法当局或其他具预防或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职权的实体具说明理由的要求,向该等实体提供协助,尤其是提供资料及专业技术的支持;同时,为履行区际协议或任何国际法文书,亦可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接收有关于清洗黑钱犯罪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资料;该办公室亦与负责发出指引的公共实体合作,制定和修订反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指引,并向公众开放有关犯罪方面的推广及教育活动;该办公室为履行独立赋予的职责,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资料,但相对地,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因履行职务而获悉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该办公室亦须就每年进行的活动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二)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恐怖融资活动的国际承诺及意义
在199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开始为打击清洗黑钱犯罪及资助恐怖融资活动进行立法。1995年颁布的澳门《刑法典》对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资产作出了扣押的规定;1997年生效的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打击了处理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的犯罪行为;第32/93/M号法令《金融体系法律制度》、1998年颁布的第24/98/M号法令,强制规定当发现可疑交易时作出举报,奠定了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活动举报可疑交易的基础;引入防范性措施,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活动行业,对可疑交易作出报告。
犯罪行为往往涉及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资金的流动已经不是单一地区或金融体系处理的事宜,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假如全球不协调打击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或为犯罪行为而准备的资金,将无法成功遏止上述资金的流动,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一些仍畅通的渠道,将资金运用到犯罪行为上,或将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正当化,最终会导致被世界主流的经济体孤立,国际的资金不能正常流入、流出,不能作出国际金融结算,从而影响到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使经济、民生受到不良的影响。
虽有上述的法律打击清洗黑钱活动,但澳门特别行政区仍需要配合国际行动,逐步达到国际要求。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1年5月成为“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的成员(APG),并在该组织于2003年9月在澳门举行的第六届年会开幕式上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就打击清洗黑钱和阻止恐怖组织筹措资金方面,以“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40项建议》作为标准指引,按澳门的实际社会情况制定相关法律。
1.打击清洗黑钱法律的制定具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打击清洗黑钱行为的法律手段不相匹配。鉴于此,制定崭新的专门针对清洗黑钱犯罪的法律将会使澳门特区拥有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金融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响应《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文书赋予的打击清洗黑钱行为的国际法义务,应当采取立法及行政等措施来保证公约得到实际而有效的履行。《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法律的制定,充分表明了澳门特区贯彻及实施有关国际公约的决心与信心以及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诚信。
2.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的法律制度
(1)国际合作。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成功打击清洗黑钱需建立一套以国际合作及各国和地区分担责任为基础的统一国际策略,因此必须与各国及地区的法例互相配合,加强财政、经济活动监察制度。此立场已清晰载于国际文件中,尤其是载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40项建议》内。同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打击清洗黑钱,亦需要规定以预防性质为目的的措施。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制定了针对清洗黑钱的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及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
(2)预防清洗黑钱犯罪在澳门实际操作情况。清洗黑钱犯罪采用的手法层出不穷,既复杂又精密,且具跨国性和调动迅速的特点,往往利用高科技通信设备,在不同地点,甚至距离遥远的地方进行活动,涉及不同界别的经营人,利用各种金融体系的弱点与漏洞。
清洗黑钱活动因涉及大量资金的调动,故属严重扰乱经济的活动,将会助长黑市现象,破坏合法经济活动,扭曲财货流通规则,并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损害金融体制。同时,该等犯罪所得之资金可被用于资助、便利和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因此,打击该犯罪属打击有组织以及高度危险性的犯罪,其相应政策的发展趋势亦着重于预防及遏止掩饰因严重犯罪而获得的资产的行为。
现今,无论在国际上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均普遍认同需要设立法律机制,以有效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活动。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制定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及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完善特区现行对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的法律及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贯彻执行“就特区在刑事政策方面所订定的要求,不论是预防及遏止在澳门所实施的犯罪,抑或是预防及遏止利用特区作为清洗黑钱地方的犯罪方面的要求”。制定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澳门各行各业的发展,而是将澳门的龙头产业博彩业或其他的产业,或者一些高价及贵重的物品列入被监察范围。
其实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的立法原意很清晰:防止和遏制犯罪的行为。当然单一部法律是不足够的,在制定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的同时,还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为了贯彻及落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国际惯例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还订定了一些指引。由于该法律具有框架的性质,于是澳门特区政府就订定相应的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法律得到切实的遵守,其中包括要求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管理公司,经营彩票或互相博彩的特许经营公司,还有娱乐场的博彩中介人(幸运博彩中介人)按法定的期限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可疑交易报告。可见该法为了对清洗黑钱行为进行预防与控制,而明确细致订定了清洗黑钱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由于澳门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下才会对法人作出处罚,鉴于该行为由法人作出的情况较常见,因此,第2/2006号法律第5条就专门规定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为了配合法律的执行,该法亦详细列出了有关规定。
①可疑交易的定义。有迹象显示进行按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及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所订定之清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犯罪交易,或被怀疑用以实施转换、转移或掩饰不法资金或财产,以隐藏其真正拥有权及来源并使其看来是来自一合法来源的交易,都视为可疑的清洗黑钱及/或恐怖分子融资交易,又或简称可疑交易。
②报告责任的法律规定。报告义务:根据第2/2006号法律第6条第2款及第7条第1款规定:在受博彩监察协调局监管的经营幸运博彩,以及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须识别合同订立人、客户或幸运博彩者身份,如对有关业务而言,在所进行的活动中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清洗黑钱犯罪或有关活动涉及重大金额;须识别所进行的活动,如出现上项所指情况;如不提供为履行上述必需的资料,须拒绝进行有关活动;须在合理期间保存与履行向博彩监察协调局呈交上述文件;如在有关活动中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清洗黑钱犯罪,须通知所进行的活动;须与所有具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职权的当局合作。
同时,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第3条“识别合同订立人、客户及幸运博彩者身份的义务”亦作出更详细规定。
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管理公司、经营彩票或互相博彩的特许经营公司,还有娱乐场的博彩中介人(幸运博彩中介人)应要求合同订立人、客户或幸运博彩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一,在有关活动中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尤其经分析合同订立人、客户或幸运博彩者的做法后考虑到该等活动的性质、复杂性、所涉金额、次数或当中所出现的不寻常情况,按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制定的第2/2006号指示《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所订出的《可疑交易报告书》内容:
7.1 本《指示》(《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的对象应登记以下交易并识别有关参与人:
7.1.1 基于其性质、复杂性、所牵涉的金额或非惯常性而显示有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迹象的博彩或投注;
7.1.2 基于其性质、复杂性、所牵涉的金额或非惯常性而显示有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迹象的博彩信贷;
7.1.3 基于其复杂性、所牵涉的金额或非惯常性而显示有清洗黑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活动迹象的幸运博彩中介业务。
7.2 必须持续监管具政治背景之人士参与的交易,以查明交易款项的来源。
7.3 上述交易必须登记于《可疑交易报告书》并由其发生之日起计两个工作日内汇报予金融情报办公室知悉。
第二,按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制定的第2/2006号指示《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所订出的规定:
6.1 本《指示》(《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的对象应透过载于附件的《巨额交易报告书》来识别参与人身份和登记以下交易:
6.1.1 澳门币伍拾万圆(500000.00)或澳门币伍拾万圆(500000.00)以上或同等款额的博彩或投注;
6.1.2 澳门币伍拾万圆(MOP 500000.00)或澳门币伍拾万圆(500000.00)以上或同等款额的博彩信贷提供或偿还;
6.1.3 低于以上两项所订的博彩或投注又或博彩信贷的提供或偿还,但在24小时内合共的款额超逾澳门币伍拾万圆(500000.00)或同等款额;
6.1.4 澳门币伍拾万圆(500000.00)或澳门币伍拾万圆(500000.00)以上或同等款额的幸运博彩中介业务,包括支付博彩者或投注者的开支等。
识别合同订立人、客户及幸运博彩者的代理人的身份。其内容应至少包括6.2所列以下资料:
6.2.1 参与者的姓名;
6.2.2 出生日期及地点;
6.2.3 住址(一个或多个);
6.2.4 职业或所从事的业务;
6.2.5 用作识别身份的证明文件类别;
6.2.6 交易日期;
6.2.7 金额及款项来源;
6.2.8 签名样本。
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幸运博彩的转批给博彩公司、博彩中介人知悉或有理由怀疑合同订立人、客户或幸运博彩者并非为其本人行事,则为履行识别身份的义务,须从该等人处取得关于其代为行事的人的身份资料。
为了确保履行义务,在第2/2006号指示《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跟进及协调规定,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管理公司、经营彩票或互相博彩的特许经营公司,还有娱乐场的博彩中介人(幸运博彩中介人)应至少委任一名职员及其代理人跟进适用于预防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所有守则及程序是否执行良好,并作出适当协调。
该等职员须负责仔细地复查和跟进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书》及《巨额交易报告书》,并将《可疑交易报告书》送交金融情报办公室。负责跟进及协调的职员应享有职能自主权和具备担任上述所指职能的适当经验。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管理公司、经营彩票或互相博彩的特许经营公司,还有娱乐场的博彩中介人(幸运博彩中介人)应适时将负责跟进及协调的职员以及其代理人的姓名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当博彩监察协调局认为负责跟进及协调的职员因其适当资格或技术能力理由应该离任时,可决定更换该职员。
第7/2006号行政法规《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措施》第6条“保存证明文件的义务”规定,识别资料的证明文件,保存期为5年,但可由微缩底片替代或转载至数码载体内;澳门《商法典》第47条、第48条及第49条第2款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此情况。
当刑事警察机关、司法当局及其他有权限的当局为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的目的而要求提供资料及文件时,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经营幸运博彩的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管理公司、经营彩票或互相博彩的特许经营公司,还有娱乐场的博彩中介人(幸运博彩中介人)有合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