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财政局

财政局回归前称为“财政司”,经《回归法》修改后,称为“财政局”。是负责指导、统筹及监察本地区行政公营部门财政活动之部门参见第30/99/M号法令第1条。,进行本地区之税务管理,促进其与税务法律之配合;执行税务政策,并不断评估其在财政、经济及社会范畴内之效益;在税务及公共财政方面进行监察,以预防及纠正异常状况。读者可以发现澳门的财政局是将征税与公共财政管理收入及支出放在同一行政部门中,在博彩税务收取管理方面肩负着重要的工作参见第30/99/M号法令第2条。

财政局下设澳门财税厅,该厅有权限进行本地区税务管理,贯彻上级订定之税务政策,促进税务法律之遵守,以及在合法性受损或在公共利益受侵犯时,采取措施以恢复之。

同时,财政局下设的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有权限按法律规定及上级命令或在主动之情况下,以持续及有系统之方式,在公共财政及税务领域进行审计及稽核,并提起源自违法行为之法律程序。

关于博彩法税收的各种程序亦是由澳门财政局负责,包括:入账、结算及征收,但博彩税中很大的部分是以就源扣缴的方式作出,因此,很多的税捐是由税捐责任自行按期先交税款,然后在年终时再作结算,调整差异。下文将会对博彩税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五)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六)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的规定、第13/2009号法律《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第6条第13/2009号法律第6条规定,下列事项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一)《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的法律制度;(二)澳门居民资格;(三)澳门居留权制度;(四)选民登记和选举制度;(五)订定犯罪、轻微违反、刑罚、保安处分和有关前提;(六)订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制度、有关程序及处罚,但不妨碍第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七)立法会议员章程;(八)立法会辅助部门的组织、运作和人员的法律制度;(九)民法典和商法典;(十)行政程序法典;(十一)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十二)登记法典和公证法典;(十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须正式公布的文件格式;(十四)适用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十五)财政预算和税收;(十六)关于土地、地区整治、城市规划和环境的法律制度;(十七)货币、金融和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十八)所有权制度、公用征用和征收制度;(十九)《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立法权限的其他事项。”,以及结合澳门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原则,只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才可制定税收制度及税率,执行机构是财政局。它需依据合法性原则,依相关的税捐法律、税捐规则及行政程序法而执行。澳门回归前,财政局还可以依照《税务执行法典》,具有法律赋予的相关职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及第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5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的规定,“原有法律不包括葡萄牙引伸适用到澳门的法律”骆伟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基金会,2012,第89页;郑言实编《澳门过渡时期重要文件汇编》,澳门基金会,2000,第114、119页。,即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号命令通过的《税务执行法典》,不能在澳门适用,所以现在财政局只能依照行政法、各程序法的一般原则去解决税务执行中的问题参见2010~2011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第二立法会期会刊第二组第IV-21期。当时立法会初步接纳了《税收法典》,但后来因技术性问题,政府于后期撤回了法案。至截稿为止,仍没有消息再提相关法律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