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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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博彩监察协调局

澳门特区政府设立了博彩监察协调局(曾称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目的是为了能落实博彩委员会之政策及在法律赋予之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澳门博彩监察协调局是为在娱乐场经营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互相博彩以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领域内的经济政策的订定及执行方面,向行政长官提供辅助及协助的局级部门。

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3条的规定,经济财政司司长在工业、商业、博彩监察及离岸业务领域行使职权,但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其他司长的职权者除外;同时,该行政法规附件3所指的部门及实体视乎情况隶属于经济财政司司长或由其监督。根据当中所载,博彩监察协调局隶属于经济财政司司长。

因此,行政长官透过上述的授权方式,使博彩监察协调局由经济财政司司长领导。而该局的职责包括:

(1)协助订定、统筹及执行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经营产业、互相博彩以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经济政策;

(2)监察、监督及监管博彩公司的活动,尤其是关于履行其法定义务、法规义务及合同义务方面;

(3)监察、监督及监管博彩公司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的适当资格及财力;

(4)在许可供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点及场所并将该等地点及场所定为娱乐场的程序中,向政府提供协助;

(5)许可及证明博彩公司用作经营有关批给业务的所有设备及用具;

(6)发出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中介业务的准照;

(7)监察、监督及监管娱乐场博彩中介人业务,尤其是关于履行其法定义务、法规义务及合同义务方面,并履行适用法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8)监察、监督及监管属自然人或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和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9)根据适用的实体法例及程序法例,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10)确保政府与博彩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博彩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符合法规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利益;

(11)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或法律规定,执行以上各项未列举的任何按性质属该局一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博彩监察协调局之性质为向行政长官提供辅助及协助的局级部门,该局之组织架构设有一名局长及一名副局长以及其他附属单位,包括:幸运博彩监察厅、互相博彩监察厅、审计厅、研究调查厅及行政财政处。其中,幸运博彩监察厅是执行监察、监督及监管之前线部门。

博彩监察协调局所作之行政处罚,主要是根据第8/96/M号法律《不法赌博法》第23条“任何其他赌博方式的限制或遏止”的规定,对于任何方式的赌博、奖券、抽奖或同类性质的活动,当其增长已达至危害良好习惯的程度时,博彩监察协调局应建议限制或遏止赌博的适当措施;而根据同一法律第24条“审判及罚款的科处”配合第52/99/M号法令《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第10条的规定,就与博彩有关的行政上之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及科处有关处罚之权限,属博彩监察协调局所有,故此,该局能根据第8/96/M号法律科处罚款。

由于法律承认了博彩中介人及其合作人之存在现实,因此,法律亦赋予博彩监察协调局监察、监督及监管这些人之职责。在发出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业务的准照后,该局还可以依具体之法规科处行政违法行为。

另外,博彩公司必须遵守及执行政府在查验及监察的权力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尤其是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指示,其中包括关于暂停娱乐场及其他博彩区域操作的决定。博彩公司经营所批给的业务,必须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按照相关法例规定作出的长期的监察及查验,当中的监察包括依法对博彩经营毛收入作出的每日监察。同时,政府与博彩公司亦须互相合作,一方面便于博彩公司能履行其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博彩公司亦须应政府的要求,提供一切文件、资讯、资料、证据或任何其他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