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申请撤诉?
30岁的陈某(女)通过网络聊天和26岁的沈某(男)结识。两人见面后,陈某觉得沈某虽然年龄比自己小好几岁,可对自己却很细心体贴,很快就和沈某闪婚了。婚后,陈某发现沈某原来经常在网上和陌生女子聊天,聊天内容色情露骨,且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最可怕的是,陈某发现沈某已经染有梅毒。因此,陈某以沈某染有梅毒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沈某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原、被告经法院几次传唤都未到场。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的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经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职权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被告沈某患有梅毒属实,即使原告陈某不出庭,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宣告婚姻无效。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如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此类案件,一经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已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事情。法院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享有审查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