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效力吗:171个不可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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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合法婚姻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同毕业于某电影学院的蒋某和姚某大学时就确定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两个人都刚刚走出校门,没有什么积蓄,生活条件不是很好。蒋某经常跟剧组找一些小角色去跑龙套,全国各地到处跑,经常一去就是一年半载。在一次分别一年后,蒋某再次回到家中时发现,姚某又和马某登记结婚,而且婚后竟然居住在自己和姚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里。姚某和马某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蒋某将姚某告上法庭。姚某和马某也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异议,马某认为自己有该房的居住权和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由于姚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后,在蒋某外出工作期间,又与第三人马某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姚某与马某的婚姻属于重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属于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在姚某与马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纠纷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当无效婚姻当事人姚某与马某在分割财产时,由于该房屋及家用电器等属于姚某与蒋某共同购买,因此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首先会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会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是关于在审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条款。《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为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其后的婚姻才是无效婚姻。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如果其财产属于第一个婚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一个婚姻中的另一方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时,应当首先对第一个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不得将重婚者所有的财产都作为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后确认为重婚者合法配偶的财产,则不属于重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因此,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财产的真实情况,以便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