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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9版示范文本与国际通行的“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之承发包模式不配套,导致约定不明
就国际工程而言,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非常普遍,指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选择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而指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或者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可是,国内在强调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同时,一方面,不提倡指定分包,并对直接指定分包予以禁止;另一方面,发包人存在大量的直接发包情形,甚至肢解发包的情形,为了通过工程竣工备案,发包人又要求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虽然,原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但是,从外商投资的众多大型工程项目来看,或者从国内有影响力的大型工程项目来看,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越来越多。笔者参与建设的两个外资项目,一个位于上海市淮海中路的香港广场南座办公楼项目,另一个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外滩金融中心项目,均系采用了“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之承发包模式。此外,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的88层金茂大厦项目、108层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以及上海中心项目,均系采取“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之承发包模式。因此,国际上通行的“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之承发包模式早就存在,而且国内大型项目越来越多采用该模式。但遗憾的是,1999版示范文本与该模式并不配套,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承包范围一般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第二,合同价款中一般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价款;第三,工期、质量等有关约定是否包含指定分包工程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往往含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