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借款合同陷阱与风险防范
常识导读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人称为借款人,出借借款的人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但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可以看出,上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划成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固定利率;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通过这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不超过24%受法律保护),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年利率在24%~36%之间,在此区域内,如果贷款人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律也不反对)。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二)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就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三)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五)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拨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除了民间借贷可以是无息的之外,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六)借款利率的限制性
国家对贷款的利率有严格的规定。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并颁布。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民间借款合同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借款,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取借款。借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需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