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擅自离校终死亡,学校赔偿不可少
“呜呜……”史小诺刚走到叔叔家门口就听到婶婶撕心裂肺的哭声。看着叔叔、婶婶悲痛欲绝的模样,史小诺的眼泪一直在眼眶里打转儿。
史小诺心想,半个月前,自己还与堂弟在一起有说有笑的,这才几天时间,活蹦乱跳的堂弟就这样冷冰冰的躺在那里一动不动了。堂弟属于调皮捣蛋型的孩子,加上叔叔婶婶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对他的要求可谓是有求必应。从8岁开始,堂弟就沉迷于网络游戏,叔叔为了防止他在外边乱跑学坏,就在家里也装了一台电脑。电脑刚装上那会儿,堂弟几乎整天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吃饭、睡觉都不离电脑。但是没过多久,新鲜劲儿过了,他就又开始溜出去上网。家里为了断了他在外边上网的念想,决定从经济上控制他,但是他居然瞒着家里把叔叔刚给他买的新款自行车骑出去卖了,继续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
上学之后,堂弟还是三番五次溜出去上网,起初班主任和校领导还对他严加管教,每次都耐心对他进行说教,告诉他网络成瘾的弊端,还要求叔叔和婶婶协助校方多跟孩子沟通。但是时间久了,学校渐渐知道他是屡教不改的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出什么大问题就不再管堂弟了。直到上周,堂弟擅自离校一个星期都没有音讯。班主任这才火急火燎地通知家长,并向校方反映了情况。等到叔叔在一家网吧里找到他的时候,他居然因为连续几天不眠不休地玩电脑疲劳而死了。
叔叔这段时间一边处理堂弟的丧事,一边筹划跟学校打官司的事情。碰巧今天校方派来雷校长与叔叔商议。
“史先生,史夫人,我代表校方给你们鞠躬表示我们的歉意。我们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事情既然发生了,我们就要商量一下应该如何解决。”雷校长说。
“你们校方打算怎么解决?”叔叔边抽烟边问。
“孩子是在网吧出事的,并且您的孩子溜出去上网也不是一次两次了,这个我想您应该十分清楚。所以我们校方觉得责任不在我们,网吧应该负全责。”雷校长回答。
“网吧负不负责任,怎么负责任,这跟你们学校没有关系,你们只需要承担属于你们的责任就好。”叔叔气愤地说。
史小诺心想:“学校这是想推卸责任,叔叔该怎么办呢?”
正在这时耳边传来一个略带戏谑的声音:“当老师的难道都是法盲吗?”听到这话,雷校长被气得面红耳赤。
史小诺望向说话人的方向,原来是叔叔的好哥们丁律师。丁律师从事这个行业已经有十年之久了,经他的手打赢的案子也不胜枚举,他的工作经验是相当丰富,在本地的律师界也算是小有名气。
丁律师说:“今天我就给雷校长好好补补法律知识。”
雷校长冷冷地笑笑说:“愿闻其详!”
丁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周边禁设互联网上网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是网吧应该承担的责任,下面我们就说说学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是这样说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丁律师接着解释说,“孩子出事的时间段应该是在学校接受学习的时间,因此学校有义务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雷校长辩驳说:“我们也因为他的擅自离校警告过、甚至处分过他,这些史先生也是知道的。”
叔叔说:“这些我是知道的,但是学校对我儿子的管教也是仅限于刚开学的那段时间,无非是做做面子工程罢了。有好几次上课时间,我在街上碰到我儿子。当时我还很惊讶地问他怎么不在学校,儿子说:‘我上不上课都没人管,学校门卫又不拦我,我想上网所以就出来了。’每次我都是教育他几句就赶紧把他送回去。”
雷校长低下头,无言以对。
只听丁律师接着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从刚才两位的谈话中,我们了解到这样的事实:在这半学期当中,孩子在学校基本属于出入自由的人。你们校方并没有进行有效而必要的告诫或制止,并且还有意放松关卡。”丁律师说。
雷校长急忙解释说:“这件事已经引起校方的高度重视,我们对班主任老师进行了警告处分,并且开除了懒散不称职的门卫。”
史小诺在旁边大声说:“人都没了,说这些还有什么用。就算堂弟擅自离校做得不对,但是学校在普及自我保护知识方面也未免太欠缺了些,不然堂弟也不会在网吧里发生这样的意外。”
丁律师说:“对,小诺提到的正是接下来我想要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也就是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给学生普及自我保护的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尽量降低甚至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针对一些常见的突发事件进行定期的模拟演练。”
雷校长说:“这件事难道只有网吧和学校应承担责任,家长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叔叔说:“我们之所以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因为在学校有老师监督、纪律约束,我们做家长的可以放心。但是直到孩子丢失一周之后班主任才通知我,如果当时及时联系,我儿子也不至于落得如此后果。这难道不是校方的失误造成的吗?”
丁律师说:“是的,孩子擅自离校,学校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第一时间找回孩子,而不是粗心大意地坐等错失找寻的最佳时机。这个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
1.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2.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雷校长对这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可谓是百口莫辩,最后只好草草说了一句:“既然商量不妥,那就法庭见。”然后匆匆离去了。
叔叔听到要上法庭,心里有些担心,丁律师就宽慰他说:“这种官司我见多了,法律是会偏袒受害方的,综合各方面信息来看,我们还是处于优势的,所以不必太担心。”
叔叔说:“天天听你讲打官司的事情,你不是总说铁证如山才能赢。现在我们没有证据口说无凭怎么会赢。你怎么把这个给忘记了。”
丁律师拍拍叔叔肩膀说:“你的事就是我的事,这么重要的东西,我当然没有忘记。我考虑到物证、人证都在学校,如果校方不配合我们就很难拿到。因此我早早的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忙,让他们调出教室、门口等关键场所的监控。”
“监控里找到有用证据没?”叔叔急切地问。
“找到了,监控上可以清晰地看到孩子是什么时候离校的,并且截止意外发生的这段时间他都没有回过学校,更加庆幸的是孩子的好朋友愿意出庭作证。”丁律师说。
叔叔用疲惫的声音说道:“太好了,太好了。”
史小诺看着悲痛欲绝的叔叔、婶婶,想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于是就主动请缨给丁律师当助手。他们两个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整理出来法庭上需要的所有资料。这场官司也正如众人所料,以史家的胜利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