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大股东控制公司擅自设立子公司,小股东能否行使撤销权?
杨律师,您好!
我们园区有家D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欧先生持股80%,小股东陈小姐持股20%。上个月,大股东欧先生在未与小股东陈小姐商量的情况下与另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子公司D1公司,小股东陈小姐对此非常不满,准备以未经过股东会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子公司。请问陈小姐可以这样行使撤销权吗?大股东欧先生现在可以以什么理由来抗辩呢?或者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呢?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公司设立子公司是一种对外投资行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一般应当属于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该公司大股东欧先生未将成立子公司事宜提交股东会讨论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小股东陈小姐的利益,小股东有权以大股东滥用职权侵害其权益为理由提出索赔,当然,小股东须证明损失的存在。
尽管如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小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成立的子公司的权利,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假设大股东欧先生当时没有召开股东会决议而是自己做了一份股东会决议(显然没有小股东的签名,或者只是虚假的签名),那么小股东陈小姐有权以该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即使股东会决议被判决撤销,也并不导致已经成立的子公司被撤销,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种股东会决议具有对外的效力,而且与该公司合资设立的另一公司在此案中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因为该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瑕疵而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假设大股东欧先生当初并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自己做一份股东会决议,他现在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就是与小股东陈小姐充分协商,取得其谅解,在此基础上,通知召开股东会,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如果无法取得陈小姐的谅解,则只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强行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决议。
无论如何,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兼人合的组织,股东之间应当加强沟通。特别是大股东在公司运营中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当尊重小股东,不能滥用其权利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在发生争执后,大股东更应当积极地化解矛盾,而不只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纠纷或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但是,股东之间合作的本意和目的将可能因此无法达到。
祝好!
杨春宝律师